婚前男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赠予还是借款?法院判决子女还款,下面是极目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薛贝 董星星
实习生 陈玉萱
家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的张先生婚前向父母借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房子登记在准儿媳王女士名下。现在,张先生的父母要求张先生夫妇还款,王女士称这笔钱为彩礼钱,不应当归还。近日,经二审判决,张先生夫妇须归还父母借款共计26万余元。
2017年1月,张先生和王女士举办了婚礼,尚未领证。2018年夏天,张先生向父母借钱买房。当时,张先生的父母借钱给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双方打了借条。购买这套房屋时,张先生将房子登记在了王女士名下,由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余下房款和贷款由张先生支付。
2018年11月,张先生和王女士领取了结婚证,2020年1月,张先生的收入骤减,无力继续支付房贷,并再次向父母提出借钱还贷。张先生与父母达成了协议,承诺等自己手头宽裕了,连带上次借的钱款一并还给父母。然而,一年多过去了,张先生父母没有收到了一分钱还款,双方协商不成。2021年中旬,张先生父母将张先生夫妇告上了武汉市新洲区法院阳逻法庭,要求夫妻二人还钱。
(通讯员供图)
法庭上,王女士认为这笔钱是张先生父母给的彩礼钱,因为房子是他们领证前购买的,而且房主登记在她的名下,她坚持认定该套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并表示对借钱一事不知情。“首付款确实是男方父母出的,但是这是给我的彩礼,不应当归还。”王女士辩称。
张先生的父母提交了借条、承诺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法庭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张先生的父母的本意为帮助张先生夫妇购买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住房。法庭依法判决张先生夫妇还钱。王女士不服,近日,经二审法院判决,张先生夫妇须归还父母借款共计26万余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涉及金钱交易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经济活动,无论借款、赠与、买卖等行为,涉事双方都应订立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全文系化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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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人出首付写两个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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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将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如果万一离婚,房子到底该如何分割?我们团队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件,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如何分析的。
案例小亮和小丽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一见如故开始交往,半年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底,两人决定一起在深圳买一套房子作为共同生活的家,房子首付款约55万,小丽约支付40万、小亮约支付15万,但房子仅登记在小亮一人名下,之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15年,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小亮对小丽多次实施家暴,小丽无法忍受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那么,他们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这套房产该如何分割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上述案例已经过改编,仅为研究所用,无辨识度,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律师分析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们为当事人作出了如下分析:
对于婚前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一般视为共有财产;具体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第九条也规定了:“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在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资购买,仅是名义上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十九条亦规定“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如果非登记方主张其在买房时有出资且婚前买房目的即为结婚共同居住,如果并无充分证据显示有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等其他性质,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该条裁判指引主要考虑是双方当事人婚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借款或者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公平角度考虑,可以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83页)。
由上可知,在小丽和小亮的离婚案子中,我们作为小丽的代理人,就应当围绕“买房时小丽有出资(如转账记录)、房子是用来结婚共同居住(如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共同到场的证据、证人证言、居住证明、房屋契税、装修费支付情况等)”来举证证明小丽支付了部分款项以及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该房产的相关证据,若小亮无明确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小丽借给他的或赠与给他的,则即使房产仅登记在小亮名下,如案例中所述,参照出资比例,小丽应享有该房产更多的份额。
最后,该案以小丽分得约70%的份额调解结案,与出资比例基本相符。
律师提示在恋人之间共同购买房产等重大资产时,应当有一定的证据意识,首先,出资方面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且注意保存能体现当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例如讨论结婚买房的聊天记录、共同居住使用管理房屋的证据等等,以防万一发生纠纷时能帮助法官查明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附其它相关审理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十九、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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