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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有手续费吗(贷款收取服务费合法吗)

贷款知识 银柿财经 原创

有银行消费贷利率跌破3%!不法贷款中介“嗅到”商机,蠢蠢欲动,下面是银柿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有手续费吗

“银行消费贷最低3.4%,最多可以拿到50万元的额度,佣金也不和你绕弯子,贷款额度的3%就行。”一位自称“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肖明给杭州的陈女士打来电话。

这位“工作人员”发送的定位名为“工商银行大客户签约网点”,坐落于杭州一家写字楼中。但经工行的工作人员证实,这个办公地址并不属于工行,“是中介”。

近期,银行持续打响消费贷款争夺战,消费贷利率不断降低,消费贷最低利率已普遍降至4%以下,还有农商行利率已经低于3%、开启了“2字头”时代,一定程度促进了消费需求的回暖。今年1月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个人消费类贷款规模同比快速增长,增速分别为30%、26%、39.68%。

与此同时,一些贷款中介也活跃起来。

假冒银行名义、骗取高额手续费

“最近消费贷利率很低,确实会影响我安排一些比较大额的个人消费,比如婚庆、装修,需要在短期内支出一大笔钱,原本我们只能取出定期存款或者手里的股票套现,现在我觉得可以再算算考虑一下。”陈女士告诉银柿财经,她在近期已经多次收到来自银行的消费贷“促销”短信,包括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本地城商行杭州银行等,利率诱人。

在接到肖明电话后,她也抱着“了解各行利率情况”的心态咨询了对方一些问题,“产品各方面的信息都极为模糊,连名字都没有,而且他很快就发了定位过来,一直想立刻敲定线下签约时间,让我觉得奇怪。”

银柿财经联系到肖明后发现,肖明用来添加客户的微信只是普通的个人账号而并非企业微信账号,也就没有工商银行的企业认证。

而且,虽然自称“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但肖明最先推荐的也并非本行产品,而是“网贷”,“美团借钱,分期乐,京东金条都能做,年化利率14%,有的更高年化利率20%的也有。”

在银柿财经表示希望办理的是银行消费贷款之后,肖明报出了年化利率3.8%这一数字。

然而,当银柿财经表示对这一利率并不满意并列举了一些最低消费贷利率低于3.8%的国有大行后,肖明继而改口,“3.8%是最高”,他能拿到3.4%的利率。

一般而言,低利率也意味着高门槛,对于客户资质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但肖明却表示,“不需要别的材料,只要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就行了。”

他还在银柿财经追问产品名称时多次强调,“纯线下办理,网上是查不到产品信息的。直接见银行经理,直接放款,没有审批。”

对方还直白透露了需要“3%”佣金。事实上,本来消费贷借款期限就比较短,如果只借一年,加上佣金后相当于贷款年化利率6.4%。

银柿财经询问了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后,确定了肖明的定位地址并不属于工行,他是一个贷款中介。

“贷款中介冒充银行或是银行贷款中心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为了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事实上,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关联。”一位银行业内人士指出,最后与客户签约放款的平台也不会是中介所说的银行。

此前,银保监会就曾发布《关于警惕贷款中介不法行为侵害的风险提示》指出,贷款市场上,有一些非法中介假冒银行名义,打着正规机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免费、洗白征信等虚假宣传的旗号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其实这些诱人条件的背后是高额收费、贷款骗局等套路陷阱。这些不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针对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骗取高额手续费、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等中介不法行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有借款需求的消费者,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理性借贷,从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

消费贷利率低至2.98%

从去年9月份起,就有银行开始降低个人消费贷利率,彼时,国有行最低个人消费贷利率(无抵押,下同)就已经降至4%以下。近期,为促消费、扩内需,又有多家银行降低消费贷款,目前,各个银行的最低消费贷款利率也主要集中在3.6%至4%之间。

消费贷利率“内卷”之际,在体量和声誉方面不占优势的地方银行更是下了猛药。

以地处江苏的兴化农村商业银行为例,近期,该行推出了“全民共兴贷”和首月免息活动,固定年利率低至2.98%,开启了“2字头”时代。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用途的消费贷利率也会有些区别。”一位国有大行的个贷部门人士指出,例如装修贷一般来说利率最低。

多位客户经理表示,消费贷利率大多根据用社保、单位公积金缴纳情况、房贷还款情况等进行参考判定,贷款额度主要由个人收入水平和资产情况来决定。

目前,国有6大行中,根据杭州地区银行网点人员透露,建设银行消费贷款利率最低3.6%起,在国有行中最低。其次为交通银行最低3.65%,农行网捷贷线下办理年化利率低至3.65%,线上3.75%起。工商银行融e贷和邮储银行邮享贷均为3.7%起。最高为中国银行,最低个人消费贷款年利率3.9%。

股份行的产品中,最为大家所熟知的大概是招商银行“闪电贷”,常有利率优惠活动,叠加后能获得较低利率。此前1月,招商银行就还对于符合办理资质的用户,发放6.6折、8.5折、9.5折不等的利率折扣券,利率最近仅3.2%。目前,该行还在持续开展新户7折等活动,折后年利率3.7%起。

招商银行对于消费贷的重视有迹可循,该行2021年报显示,“在个人住房贷款增长放缓的情况下,本公司通过小微贷款、消费贷款和信用卡贷款的增长带动了零售贷款的持续稳定增长。”

不过,也有部分股份行并未参与此次个人消费贷款竞争,利率仍旧维持在4%左右。

随着多家银行将个人消费类贷款作为重要发力点,个人消费贷规模也迅速上升。据相关报道,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今年1月份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规模同比分别增长30%、26%、39.68%。

在消费贷回暖之际,贷款中介“蠢蠢欲动”,除了想要赚取“助贷”佣金,还会怂恿客户将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用于房贷的“置换”,甚至帮助造假。

这些行为也引起了监管的注意,去年12月银保监会就已发文强调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2月22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的最新风险提示也指出,提前还房贷需要警惕“贷款中介”诱导,识别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风险,包括骗贷法律风险、违规改变贷款用途风险、续贷风险、财务风险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贷款收取服务费合法吗

【要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例第155号指导案例,该案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依法计息。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3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从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15‰,若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以提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准,逾期罚息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甲方邀请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贷款业务,为甲方提供贷款基本资料、贷款抵押品估价等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的咨询服务,使甲方融资成功;融资成功后,甲方同意在贷款期内向乙方缴纳服务费总额78万元,超过首次约定贷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标准为:以贷款金额为标的,每月按20‰收取咨询服务费。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赵某露在乙方负责人处签字。同日,某小额贷款公司按约向某置业公司支付1300万元,某置业公司当即通过转账方式向赵某露支付咨询服务费45.5万元。其后,某置业公司又陆续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支付508.1602万元。

2015年6月24日,某小额贷款公司将某置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约定的借期与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小额贷款公司依约支付借款,某置业公司即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某小额贷款公司主张逾期月利率为22.5‰过高,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某置业公司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故某置业公司辩称咨询服务费应作为本金抵扣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遂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判决,判令:某置业公司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截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142.2878万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受理及审查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协助上级检察院办理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王某、何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中,发现本案监督线索。经初步调查了解,某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规避行业监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询问赵某露以及某小额贷款公司副总经理、会计等,证实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是某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赵某露既是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也是某小额贷款公司出纳;调取赵某露银行流水,查明赵某露收到某置业公司咨询费后,最终将钱款转入某小额贷款公司账户;查阅某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凭证等会计资料,发现某小额贷款公司做账时,将每月收取的钱款分别做成利息与咨询费,本案实际年利率达到42%。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抗诉。

监督意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得扰乱金融监管秩序。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义上向某置业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代某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违规获取高息。本案借款本金数额应扣除借款当日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即“砍头息”45.5万元,其后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应抵扣借款本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某小额贷款公司认可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再审另查明,2017年12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置业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某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债权。综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某小额贷款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254.50万元及利息,已付利息508.1602万元予以抵扣。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再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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