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债“老赖”虚构债务抵押房产?法院:借款抵押无效,下面是红星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房产抵押贷款失信
“因案涉房屋设置有大额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告刘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终结。”拿到终本裁定的债权人王某犯愁了,自己合法享有的数百万元债权该怎么实现?
王某质疑,为躲避债务抗拒执行,刘某早就处心积虑下了一盘“大棋”,通过恶意串通第三人虚构借款事实并抵押唯一房产,给自己拒不履行债务穿上一件看似“合法”的外衣。
近日,王某的这一怀疑得到了成都高新法院的认定,法院最终确认刘某与他人的债务系恶意逃避串通而捏造的虚假债务,所签订的相关《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收不回的百万借款
据王某称,其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陆续向刘某出借款项,但刘某却一直未按约还本付息。后王某因资金周转不开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数次向刘某催要借款,而刘某仍然分文未还。
为讨要借款,2018年3月29日,王某向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刘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9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刘某仍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刘某名下可供执行的唯一房产已设有大额抵押而无法执行。法院文书称,“因案涉房屋设置有大额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告刘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终结。”
王某犯了愁,难道自己的钱就这样拿不回了吗?
精心策划的“债务抵押”
刘某的房屋是如何被抵押的?原来,2018年3月26日,刘某与其朋友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张某出借给刘某300万元,刘某将其案涉房屋抵押给张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不过,该笔欠款却前后经历了多人之手,并在周转一圈后又回到了最初的出资人。这引起了王某的注意,并怀疑刘某的债务和抵押行为很可能是为规避执行而精心策划的。
此后,王某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了诉讼。而经成都高新法院查明:张某借给刘某的这300万元并非张某出资,而是来自另一人陈某,陈某的钱又来自周某,且这笔钱在到达刘某手上后又全部转回给了周某。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张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通过为案涉房屋设定大额抵押,意在阻碍对刘某名下房产的执行,已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合法利益,双方之间的借款抵押行为应属无效。双方应办理案涉房屋抵押权的注销手续。
逃避执行终会被识破
本案承办法官向记者揭露了刘某虚构债务逃避执行中的端倪。
其一,案涉“借款”300万元,来自于案外人周某,经由陈某、张某、刘某倒手,最终又回到周某。显而易见,各方是在有意制造款项出借事实。
其二,张某在明知刘某对外欠付大额债务,且案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向刘某出借大额款项;而且张某所出借款又需向他人筹借。这足以影响对张某、刘某之间借款真实性的认定。
承办法官介绍,当前,债务人为躲避债务,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强制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通过与亲友串通,虚构借贷、买卖关系签订合同,通过循环转账等方式制造虚假交易流水,从而掩盖其躲避债务的真实意图。而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官提醒,切莫打“小算盘”,企图利用虚假手段逃避自己应尽之责,机关算尽终会被识破,也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余存江 舒婷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编辑 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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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抵押银行贷款法院能执行吗
近日,北京的王欢(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自己的债务人现在仅有财产是正在居住的一套住房。王欢想知道,自己能否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唯一的这套住房?
解答:
对于王欢提出的问题,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秀英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一般情形下,唯一住房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若该房屋依法设定了抵押,则成为一种特殊情形,可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丁秀英律师进一步表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被执行人以涉案房屋属于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提出异议的不再予以支持,可依法进行处置。
丁秀英律师解释说,如果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满足基本居住的房屋或者等价租金,比如说按照当地租金市场价格支付给债务人几年的租金,是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唯一住房的。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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