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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挪用 如何处理

挤占贷款和挪用贷款什么意思?,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中国经济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贷款挪用 如何处理1

挪用银行贷款资金的首先是银行会停止发放贷款,若是挪用的数额比较大,挪用贷款的人就会有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处理。

一、挪用贷款资金
挪用贷款资金指的是将贷款资金用于了开支范围外的项目等其他方面或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如建设生产线的专项贷款,用于了够买其他设备项目。“挪用”从使用范围来看是指不经银企双方同意,将贷款资金的用途彻底改变用于其他用途,完全违背了该贷款合同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且贷款资金已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账务已作处理。

二、挪用资金行为的认定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在银行上班的职员,是不得挪用他人的贷款资金的,否则一旦挪用的数额超过一万元,且在挪用之后,三个月内没有将挪用的资金返还,那么挪用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挪用银行贷款资金罪。

三、为减少和提防贷款挪用,可以:
首先是严格授信管理,核实客户信贷资金用途,从源头上防范资金挪用风险。客户经理要尽职调查,真实反映客户信贷资金用途,防止客户虚构交易事实,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风险经理要严格审查,全面揭示资金可能被挪用的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并在授信批复中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要求。然后是落实用信条件,保证信贷资金适度合理投放。最后是加强日常账户资金监测。

贷款挪用 如何处理2

挤占贷款和挪用贷款就是你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这是违约。
从定义来看,挤占贷款指的是将贷款合同规定开支范围之外的支出,列入了该项贷款支出,如建设生产线的专项贷款中列支了不属于该生产线的支出。挪用贷款资金指的是将贷款资金用于了开支范围外的项目等其他方面或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如建设生产线的专项贷款,用于了够买其他设备项目。
从使用范围来看,挤占是指不经银企双方同意,单方将相似用途的支出列入了该贷款资金的用途,而“挪用”则是指不经银企双方同意,将贷款资金的用途彻底改变用于其他用途,完全违背了该贷款合同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且贷款资金已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账务已作处理。

贷款挪用 如何处理3

和讯银行消息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近期一审判处金乡县农商银行城区支行客户经理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某违法犯罪的暴露源于山东省联社办事处审计检查组2017年2月对其进行的接管审计,审计发现其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没有认真审核贷款材料,客户提供的贷款材料有虚假材料,并且挪用客户贷款资金,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请求公安机关调查。

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于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8月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被金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经院长决定对其逮捕,当月28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法院即做出一审判决。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客户经理张某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在负责发放、催收贷款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贷款前的调查、贷款中的审查、贷款后检查,违法向叶某等人发放贷款共计429万元。截止案发,给农商行造成了356万余元贷款本金不能收回。

据张某供述,其于2011年至2016年为金乡县农村商业银行(原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负责贷款的发放,催收,负责贷款前的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及时催收,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贷款所需的材料。客户经理是审核第一关,按规定所搜集的材料必须真实。其经手的贷款材料都审核了,也写了调查报告,但多数是为了走个形式,不大真实。

张某称,郝某1、宋某、刘某做大蒜生意,一直以来就办理着贷款,比较正常,三人名下贷款其挪用了163万。2016年3月份的时候其打电话给宋某,想用他的贷款,他办理了手续,把80万转到其提供的卡上了,后来其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到现在还有73万。郝某1的贷款其用了60万,刘某名下的贷款其用了30万。其还用了李某的贷款20万元,这些钱其都借给了多年的伙计郝某2,郝某2说短期用,买下来鲁西南宾馆,再用宾馆抵押贷款。郝某2证实张某借给了其200多万,至今未归还,这也是张某挪用其他贷款客户的原因及资金去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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