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拖欠租金17万元,理由:合同上盖的是假公章,下面是现代快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买房贷款公司不给盖章
在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张某作为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公司的名义与启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结欠运输公司租金共计17万余元。事后,运输公司多次向索要上述款项,但建筑公司均以张某在该合同上盖的章系假公章为由,否认其为合同相对人。无奈之下,运输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建筑公司一起诉至法院。8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由被告建筑公司和张某共同给付运输公司租金及违约金。
2021年4月,张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作为承租方,运输公司作为出租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5t装载机,月租金为18000元,租赁期限为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1月16日。如违约,违约方每月赔偿合同价款的10%等内容,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建筑公司的印章。2022年1月,张某与运输公司结算,确认结欠17万余元。2022年3月,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
事后,运输公司多次向索要上述款项,但建筑公司均以张某在该合同上盖的章系假公章为由否认其为合同相对人。2023年2月,运输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建筑公司一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17万余元合同款项及自违约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庭审中,张某对于欠原告17万余元租金表示认可,辩称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够协商分期付款,同时自认公司印章系其私刻,签订合同系其个人行为,与建筑公司无关。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在签署案涉合同时,张某系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签署合同,并且张某系在运输公司提出要求加盖公司印章后,在案涉合同上加盖了建筑公司的印章,运输公司实际也将案涉设备提供至施工地点用于案涉项目施工,运输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代表建筑公司签署合同,故法院认定运输公司已经尽到合同审查的注意义务。
对于张某称其签订合同时虽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与公司已经有矛盾。对于是否存在矛盾是建筑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对外不产生效力,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建筑公司的印章鉴定申请,张某已自认印章系其私刻。张某作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其在合同上盖的是假章,但是其在合同上签字是真实的,其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该行为仍属于公司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案涉印章真假不影响案涉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予启动印章鉴定程序。
综上,法院认定建筑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成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运输公司按约向建筑公司提供了租赁物,建筑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租金。关于张某的责任,因其自愿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已构成债务加入,故对运输公司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建筑公司、张某共同给付运输公司租金17万余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主张其并非案涉租赁合同相对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在与运输公司签订案涉租赁合同是系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建筑公司名义与运输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落款处有张某的签名并加盖建筑公司的公章,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建筑公司承受。建筑公司主张合同所盖的印章与备案、现在使用的印章不一致,张某对此承认案涉公章系其私刻加盖,但建筑公司并未就私刻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建筑公司称需要法院鉴定公章后才能报案并无依据。从签订案涉合同情况来看,不排除建筑公司存在阴阳印章的可能性,而甄别印章的责任不应归属于运输公司,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公司刻制或者同时使用多枚公章,甚至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并以此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真人假章’‘假人真章’的情形并不鲜见。”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陈燮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由该条规定可知,在商事活动当中,法定代表人往往能够代表公司实施绝大部分的商业行为,其是公司人格化象征的具体体现。无须另行授权,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在通常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能够体现公司意志,往往被视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陈燮峰介绍,公章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作为盖章之人,由于其具备法定的授权,即便其合同上盖的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其从事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本案中,运输公司对于张某以建筑公司老板身份签署合同时,向张某提出要求加盖公司印章,张某的签名及盖章行为已经对运输公司产生了合理信赖,运输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已尽到了注意义务。
通讯员 潘小维 李晓晴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校对 李凯波)
房贷盖章担责任吗
这么说其实不确切的。从利益攸关的角度讲,绝大多数银行工作人员跟房贷没有关系。办不办理提前还款跟自己的工资一点关系没有,毕竟办理提前还款是一种服务。
可是如果从银行的角度,至少有三个原因会导致银行不愿意你提前还款。银行在培训职工的时候,也会涉及到一些提前还款对银行不利的知识,因此会有银行职工表现的不乐意。
第一,提前还款会导致未来的利息损失。比如贷款100万,等额本息还款30年,按照4.9%的利率计算,每月是要还款5307元。可是知道吗?客户第1年还款,偿还本息63682元,其中贷款利息就是48665元。一般来说,客户贷款的头几年主要偿还的就是利息。银行的利息收入至少占银行总收入的接近80%。从利益角度讲,银行当然不乐意客户提前还款了。
第二,优质客户的流失。房地产贷款是银行信贷的优质贷款,客户也是银行的优质客户。银行在放款之前,需要经过各种征信调查、贷款审批等做一系列工作,如果不提前还款,这笔贷款就会持续带来收益。而如果提前还款,代表前面的工作就白做了。
第三,优质贷款的流失。房地产贷款始终是最优质的贷款,因为有实物在那里抵押着呢。只要不出现系统风险,这部分贷款就会板上钉钉的,可以被收回。而像我们的信用贷款,一般也就申请个一两万,贷款综合成本高达18%以上,房地产贷款利率只有5%~6%。为什么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不就是因为风险太高吗?所以,一般银行的信贷经理都不会希望房地产贷款提前还款的。
我们一定事先做好功课,了解好什么程序一步一步的来。
第一,首先要查看住房贷款合同中有没有提前还款的要求。一般来说每一个银行的要求都不一样,看合同是最基本的。多数银行只要按期还贷1~2年,选择提前还款就没有什么惩罚性的措施。
如果是说仅仅贷款一两个月就要提前还款,银行前期做了大量工作,肯定要收回成本,一般会罚息1~3个月的利息。不要小看这1~3个月的利息,这也是一两万元的。有的银行是额外支付1%~3%的罚款额,100万元可是1~3万元啊。
所以,有关提前还款措施最好是在签合同时就要了解清楚,要不一旦出现特急的情况,那可就要亏大了。
第二,向银行电话咨询提前还款的申请时间、最低还款额度等信息,以及其他所准备的资料。
第三,按照银行的要求,贷款人本人到相关部门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如果不是本人需要公证过的委托书等资料,那就麻烦的多。
第四,借款人携带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主要是提交《提前还款的申请表》。
第五,存入提前还款的款项。一般是需要等待提前还款申请表审批完之后才需要存入款项,不过如果去银行了,最好是一次性办好。
第六,提前还款完毕之后,银行会提供银行签字盖章的全部还贷结清单。
不要以为这就完了。
第七,到房贷部门到还贷部门提交还款凭证,同时填写《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八,相关银行审核后办理它项权证的出库、解冻手续,这也得需一周时间。
银行还款这次结束,但是还手续没有结束。
第九,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它项权证及《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到房产局办事大厅办理它项权注销手续,产权证解冻。
这才是彻彻底底的办理完了整套手续。
还有一类特殊情况,就是有的客户购买了房贷险,那还需要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房贷险主要是害怕还贷期间房子出现了财产损失的意外或者还款人失去劳动能力死亡的事情,结果是会由保险公司给银行还剩余本金。
所以,提前还贷是十分复杂的,这当然也是银行的意愿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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