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主体认定和引起其他费用分析,下面是冯律讲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借款和贷款的界定
文|冯律讲法
编辑|冯律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本规定是对民间借贷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即认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身份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规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
下面本文就《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做简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规定》中对借贷关系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的表述为“借贷行为发生时”,即只要民间借贷发生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借贷关系发生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当具备以自身名义向借款人主张债权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债权人或债务人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债务能力强、具有支付能力;
(4)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借款项应是用于其自身生产、生活所需。
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争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推定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五)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
因此,可以推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不需要有明确法律规定。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且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上述三条规定涉及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未作出具体规定前,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借款人承担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的情况。
对此,本文认为:第一,该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不承担该费用,会导致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但实际未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该费用的诉讼请求;
第二,应由借款人承担该费用。从性质上看,该费用不应属于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出借人和借款人对该费用的发生均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借款期限届满后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可能与出借人无关。若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产生上述费用后,借款人仍然主张出借人承担该等费用的,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诉讼费和律师费是债权人、债务人都需要承担的费用。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承担的费用。诉讼费主要由原告承担,但也可以由被告承担,在借款纠纷中,由债务人承担。
律师费是指当事人请律师为其代理法律事务而支付的报酬。律师费作为一种诉讼成本,属于当事人的财产,因此可以在起诉时一并提出。
另外,律师费和诉讼费并非一个概念,二者在功能上不同。
关于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担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发现申请错误的,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原告或者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超过三十日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律师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因此,在民间借贷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后产生的律师费可以在执行阶段主张。
《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合理分担诉讼费用的,可以按照约定由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对律师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为限。”
综合以上分析,本条款中所指的律师费是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承担,但债权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费产生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大额现金借款有效证据有哪些
实践当中借款不还的纠纷非常常见,下面本律师结合处理借款纠纷的实践经验就借款纠纷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建议,供参考。
一.借钱纠纷在法律上的性质是什么?
借钱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在诉讼时选择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或者借款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从外延上说,借款合同纠纷范围大于民间借贷纠纷,前者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因发放贷款等而形成的借贷纠纷。
本律师在此论及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实务问题。
二.借款纠纷原告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对方借款不还,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本付息。那原告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同时,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原告也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若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民间借贷纠纷来说,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则出借人一方即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因此,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如果双方或者各方在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材料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有权向原告、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出借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纠纷解决、顺利回款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起诉的法院。
三.借款纠纷原告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
一般情况下,作为出借人的原告需要就以下两个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交付了借款。
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材料包括借条、欠条、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等。此外,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亦可以作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但这些证据所载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完整。
证明出借人交付了借款的证据材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上述证据是可以直接证明出借人交付了借款,那对于现金交付怎么办?如何举证?当前法院在审查民间借贷案件非常审慎,尤其是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这些证据包括取现记录、收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借款人的自认等。就整个案件而言,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
目前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仍然要求出借人提交银行流水,主要是审查借款来源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总体来说,出借人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免在发生争议时因缺乏相关证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只知道对方姓名,不清楚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怎么起诉;恋人分手了,交往期限的转账可以要求返还吗;刚开始转款时系委托对方投资理财或者公司投资款的,后来双方合意变更为借款,没有证据怎么办?借款期限未到,可以提前起诉吗;十年前打的借条,现在还有效吗;借款人去世了,钱还要得回来吗;借款人失踪或者坐牢了,应该立即起诉还是等找到对方再起诉等等。
四.在起诉时原告是否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采取诉讼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财产,防止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转移,待胜诉判决执行时顺利实现债权。另外一方面,采取诉讼保全将会给借款人施加压力,有利于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尤其对于借款人是企业的,冻结了对方的公账,将对对方的日常企业经营管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因此,如果是数额较大的借款,建议在起诉的同时一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对方名下财产,保障债权顺利实现。
五.出借人拿到了胜诉判决,借款人仍然不归还借款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拿到胜诉判决后,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将对作为借款人的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将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内。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将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是直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二是直接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房屋、土地、厂房、车库、企业股权等;三是要求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直接向法院付款或者向申请执行人付款。四是强制执行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如果在诉讼保全时查扣冻了作为了借款人的被执行人财产,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按照不同财产的性质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处理。
如果法院在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之后,出借人的债权仍然没有得到清偿的,借款人将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甚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督促借款人清偿所欠债务。
在借款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出借人有权在发现借款人新的财产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在实践中,执行不到位是常态,如何在借款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实现债权的有效清偿?在此本律师建议,借款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在借款人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提起撤销之诉,甚至追究借款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如借款人为公司的,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出借人来说,在借款时保留必要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借款事实,在借款人久拖不还或者财产状况恶化时,需及时向法院起诉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确保债权顺利实现。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借款和贷款的界定(大额现金借款有效证据有哪些)":http://www.ljycsb.cn/dkzs/150173.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