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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银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是多少)

施工合同无效,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这样计算,下面是新思路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工程银行贷款利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但对补充协议的效力,法院会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为情形法院认为: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也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案涉《补充协议》无效,故本案中不能依照双方约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损失,不能以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欠款利率未超过国家法定利率,就予以支持

另一种情形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但补充协议有效。承包方有权请求参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

比如在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有效的理由为: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无效,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补充协议或者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补充协议中有关工程欠款及利息、借款利息、履约保证金迟延返还利息的约定,是双方根据康恒公司不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就相关款项利息问题所达成的新的合意,工程欠款利息作为垫资施工的融资补偿和借款利息一样实为融资成本,更多体现了补偿性,相对主合同具有一定独立性,不能简单地因为主合同无效而认定无效。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参照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如因主合同无效从而认定补充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约定亦无效,也会造成诚实履约的长安公司一方利益受损,有违公平原则。

贷款利率是多少

9月7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相继就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发布公告。

工商银行公告称,自2023年9月25日起,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农业银行公告,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农业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主动进行批量下调,无需客户申请。

中国银行公告,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中国建设银行公告,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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