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财政部印发文件,下面是界面快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政府贷款的程序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开展贷款合作已有40余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累计承诺额1803亿美元,用于支持3865个项目,涉及能源、交通、林业、农业、城建、教育、乡村振兴、医疗卫生、绿色发展、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等众多领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金和智力支持。
财政部始终高度重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2002年开始研究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纳入预算管理,经过多年调整完善,形成了现行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以下称财政部85号令)为基础的系列管理制度,为有效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外贷)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外贷项目提升质量,有效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但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对各级财政部门立足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着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的原则,我们启动了《办法》制订工作,旨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以贷款项目为基本单元、以信息系统为管理载体、以项目管理为脉络主线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环节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程度。
自启动起草工作以来,我们专门组织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借助各类会议、培训、调研、日常业务办理等契机,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交流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外贷审计发现的重点问题,不断完善《办法》,提高其规范性和科学性。成稿后经两次征求有关中央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按程序报批后,于2023年8月17日印发。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以及着力解决哪些问题?
答:《办法》包括十章五十七条,以外贷项目全生命周期为线索,分别为总则,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项目签约与生效,项目实施,项目完工,项目绩效评价与审计,贷款偿还,监督检查,以及附则。《办法》主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着力树立全生命周期理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提出,“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受资金性质和相关管理要求影响,外贷项目尚不具备全盘纳入预算管理的条件,但必须体现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的基本理念,需要进一步贯通外贷项目管理全链条,顺应预算管理总体要求。
二是着力补齐现有制度短板。《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财国合〔2017〕5号,下称《前期规程》)仅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准备进行了规定,而项目中期实施、后期完工、还款等环节缺少与《前期规程》平行配套的制度办法。同时,近年项目管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工作要求。
三是着力适应新形势需要和审计要求。为适应外贷项目管理及债务风险管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办法》要求强化省级责任、优化转贷级次、严肃项目调整和取消的纪律、加强项目债务风险防范和配套资金落实等。此外,根据审计有关意见,我们在《办法》明确了新要求,如《办法》中加入了确保信息安全相关要求,为外贷项目的信息安全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保障;强调应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和执行率,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等。
四是着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效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系统”(下称外贷系统)自2015年上线以来,运行不断完善,有力支撑了项目管理活动的开展,已初具项目全流程管理雏形。配合《办法》的出台,拟对外贷系统进行进一步升级改造,扩展更多覆盖项目前中后各时期的相关功能,为外贷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信息化手段支持,并加快实现外贷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接工作。
问:《办法》和现行包括财政部85号令在内的其他管理制度的关系?
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85号令)作为财政部部门规章,统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我部现行的《前期规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国合〔2019〕18号)等办法,往往各自专注某一阶段或某一领域,而非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为适应新要求,《办法》统筹各环节、各方面因素,树立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意识,制定贯穿项目征集、申报、立项、准备、签约、执行、调整、完工、还款、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制度规范;明确各方面责任边界、规范重点环节管理,做到责任清晰、要求明确,各环节有关要求可操作、可落地,同时顺应新要求,贯彻新理念。
为此,《办法》是在立足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坚持不突破财政部85号令等相关规定、不大幅触动现有的工作格局和程序、不改变部门之间及中央地方之间基本权责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着力解决制度空白或落实不到位、规定不明确或实践中不尽合理等问题。
问:《办法》施行后,财政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一是做好《办法》宣传培训。通过财政部网站等媒体对《办法》进行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利用举办全国培训等机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讲解《办法》。
二是同步完善外贷系统。外贷系统是体现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办法》的基本载体,经过多年调整完善,目前已初具雏形,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我们将根据《办法》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有关对接要求,抓紧推广使用外贷系统新增模块,并根据用户反馈持续完善。同时,拟起草出台系统《操作指南》,为进一步推广外贷系统使用,提高信息报送效率和质量打好基础。
三是跟踪关注《办法》实施情况和效果。本《办法》为“暂行”办法,需结合实践不断调整完善。我们将收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特别是关注管理效果是否得到有效提升,确保财政部门监管职责得到有效发挥。
政府贷款的种类
9月7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行分别发布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细则。根据四大行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房贷,银行将于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无需客户操作。“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当前执行的是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客户主动申请调整。
哪些可以调?
存量首套或依新规的“二套转首套”
均在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针对的是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发放贷款或已签订合同的,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或满足当地“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二套转首套”存量房贷。
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需要操作吗?
符合条件贷款不需操作
9月25日起银行批量调整
从申请方式看,主要分为统一批量调整和主动申请两类:
第一类情况不需操作,银行将主动调整: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客户若无特殊需求,银行将主动进行批量操作。
第二类情况需向银行提出申请:“二套转首套”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另外,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对于第二类情况,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四大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可继续提出申请,四大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利率调整方式主要包括变更合同利率和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多数银行表示,考虑到客户服务便捷性,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利率能调多少?
最多能调至对应期限LPR减20个基点
2019年8月和2022年5月,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经两轮调整。从四大行公告来看,本次利率水平最低可调整至对应期限的LPR或LPR减20个基点,或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
具体来看: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以下情况不进行利率调整:
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
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
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
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
调整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大行均明确,本次利率调整可通过线上渠道(手机银行)和线下渠道(贷款经办机构)进行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其中,工商银行表示,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
农业银行表示,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0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该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申请撤销。
中国银行表示,9月25日起,客户可点进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在“贷款—房贷利率调整”模块下,对名下房贷是否符合调整条件、调整进度及调整结果等情况进行查询。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该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建设银行表示,本次利率调整成功后,客户可通过该行相关渠道查询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
记者 冯方
来源: 央广网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政府贷款的程序(政府贷款的种类)":http://www.ljycsb.cn/dkzs/146102.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