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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担保案件(民间案件判决了找不到人)

镇巴法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下面是陕西法制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民间贷款担保案件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出借人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获利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切忌不可贪图小利,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近期,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小李起诉被告小赵及担保人小王,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李与担保人小王系亲戚关系,与被告小赵系朋友关系。小赵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小王,协商向小李借款。三方签订《借款、保证协议书》,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小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小李按约定向小赵出借了资金,其中一部分资金转给了小王,用于抵消小赵之前欠小王的欠账。然小李出借的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贷款,无自有资金。小赵与小王对资金来源均知情。最终被告小赵未按时向小李还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存在谋取息差的目的,应认定为高利转贷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赵应向小李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担保人小王明知款项来源,有谋利的行为和过错,承担小赵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作者:祝鸣捷 李艺华

编辑:刘一笑

民间案件判决了找不到人

前言

债务到期却找不到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没有比这更头疼的事情了。想着去法院打官司,就担心作为债务人的被告不来怎么办?所以,被告不来钱能要回来吗?

本节所述的“钱能否要回来”不包括执行方面的因素(执行具体见下编),本书的上编只讨论庭审过程中,即被告不来时,对法院的程序和胜诉率的影响

原告启动司法程序,被告理应应诉,但是被告到不到庭也是被告的权利,被告放弃应诉答辩,一般法庭也不会把被告强制拘传到庭。但是,当事人可以缺席,但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同时也要保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被告缺席审判制度。

诚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缺席审判和一般民事诉讼的缺席审判适用相同的程序,只不过在实务当中,出于消极对待、逃避债务等各种心态,该类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概率较其他类型案件较大,故编入民间借贷纠纷中进行说明。

首先,要知道被告不出庭法院如何处理,需要分清两种不同的被告缺席类型:

被告故意不应诉

此种情形指的是:被告明知诉讼的存在,仍作出拒不到庭的选择。具体而言,原告在诉讼时提供证据及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被告签收了传票,并接收了诉状和相关证据副本,但其在规定的开庭时间不出庭。请注意,此种情况下,被告的签收证明了法院已经将起诉状及开庭时间进行了有效的送达,之后如果被告再不出庭,则视为故意不应诉。

被告下落不明

此种情形指的是: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而送达不到,或无此地址、或地址中查无此人、或家中无人,并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进行拨打,往往是停机、关机或无人接听。

根据两种不同被告缺席的程度,法庭将采取不同的两种程序:

(一)对于被告故意不应诉的,按照签收传票上确定的开庭时间开庭,不论被告是否出庭,均可以直接缺席判决;

(二)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实务中会因被告身份的不同需要经过一个月到六个月(涉外)的公告期,法院会通过官方报纸或其他公共渠道向被告以公告方式送达传票及起诉状等材料,新的开庭时间应在公告期届满之后,在新的开庭日期到达之日,法院方可缺席判决。

综上,我们可知,不论被告属于哪种缺席类型,法院均可缺席判决,不同的是程序时间上的差异,前者快而后者慢些。缺席审判的效力和对席审判的效力一样,与对席审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经规定的,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经法院审理但借贷关系无法查明时,应裁定中止诉讼的这一法规,已于2015年8月6日由法释(2015)18号司法解释废止。


实务案例

01

案情简介:

曾某诉被告瞿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某诉称:2012年8月31日,二被告因业务扩展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出具收条,约定利息三分。2018年底,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300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于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传票失败,即转公告程序。被告瞿某、陈某经法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曾某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瞿某的户籍证明,拟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收条、转款凭证,拟证实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二被告两次向原告共借款1300000元的事实。

由于二被告未到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瞿某、陈某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视为对民事权利的放弃。

被告瞿某、陈某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曾某与被告瞿某、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的认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转款凭证,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000000元。原告主张的另外300000元仅有收据一张,不足以证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被告刘光华借款后,未在约定期间向原告归还借款,应承担清偿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瞿某、陈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法院依法缺席裁判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瞿某、陈某尚欠原告曾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

(图片来源:网络)

律师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知,被告缺席将丧失举证、质证、法庭答辩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由此可知,被告不出庭,法院有权依法缺席审判。

需要说明的是,既然被告缺席那么事实肯定难以查明,原告一方说理,原告主张的证据也无法对质,法院是否依据原告的主张判决?答案是否定的。即,被告缺席,法官仍然要审查证据,并且听取原告的主张,要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审查结果做出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所以,被告不应诉原告不一定当然胜诉。

最后,作为知识拓展,原告不出庭是否影响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原告代理人均缺席时将视为撤诉。即原告代理出庭的情况下,原告本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出庭,对诉讼程序和审理没有影响。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个别情况下,如法官认为借贷关系是否构成有较大存疑,要求债权人本人出庭的,债权人本人应当同意亲自出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具体可参见案例(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739号饶某良与徐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篇幅有限在此不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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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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