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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银行贷款20万元(某公司20×8年年末有关资料如下)

每日普法|对于 1997 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如何处理,下面是武冈之家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某公司向银行贷款20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祥,男,1967 年 1 月 2 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 2000 年 5 月 12 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邹文,男,1976 年 1 月 13 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 2000 年 5 月 12 日被逮捕。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4 年下半年至 1995 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告人邹某某的哥哥邹臻林处,为贷款事宜与邹某某计议伪造企业印章制作假担保证明。嗣后,陈某某提供了“兴化市农乐配方肥料厂”印章和该厂法定代表人周立业印章“周立业印”的样本。邹某某伪造了上述两枚印章后交给陈某某。

1995 年 10 月 26 日,陈某某以其租赁承包经营的兴化市盛泰经济贸易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以下简称盛泰公司)与同样由其个人经营的兴化市仁泉精品行(个体工商户)签订了一份标的物为摩托车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中国建设银行兴化市支行(以下简称兴化建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为规避银行检查,陈某某将购销合同供方兴化市仁泉精品行负责人写成宋如兰。

1995 年 10 月 31 日,兴化建行与盛泰公司签订了期限为6 个月,金额为 20 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 1995 年 11 月 1 日,兴化市仁泉精品行持承兑汇票向中国农业银行兴化市支行(以下简称兴化农行)申请贴现,得款人民币18.2 万元。 1996 年 5 月 2 日,兴化建行以特种转帐方式贷给盛泰公司 20 万元,并将该款从盛泰公司的贷款帐户转入盛泰公司在该行开设的存款帐户,同日从盛泰公司存款帐户扣划 20 万元偿还承兑汇票款 20 万元。

1996 年 3 月 20 日,盛泰公司以与广东省南海市奇槎建达铜铝型材厂签订的标的物为铝型材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以用伪造的印章制作的担保书向兴化建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

1996年 4 月 15 日,兴化建行与盛泰公司签订了期限分别为 4 个月、 6 个月,金额均为20 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两份。 1996 年 4 月 26 日,盛泰公司持南海市奇槎铜铝型材厂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向兴化建行申请贴现,得款 37.4 万元。 1996 年 11 月 27日,兴化市建行与盛泰公司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陈某某又以伪造的印章办理了保证合同,盛泰公司用此次借款 90 万元偿还了陈某某所欠贷款,其中包括 1996 年5 月 2 日的贷款 20 万元和 1996 年 4 月 15 日的承兑汇票款 20 万元。

另查明:盛泰公司 1995 年至 1996 年上半年确曾从事摩托车和铝型材经营业务,所欠兴化建行贷款 90 万元及其利息至今未还。财务报表及帐册下落不明。

兴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盛泰公司 1995 年10 月 31 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0 万元,系企业行为,因企业不具备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故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盛泰公司 1995 年 10 月 31 日申请办理的承兑汇票 20 万元,虽已两次转贷,从银行帐面反映此笔款项业已偿还。但是 1996 年 5 月 2 日的转贷系银行的单方行为,1996 年11 月 27 日转贷时,陈某某使用伪造的印章办理保证合同,故两次转贷均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盛泰公司先以含有虚假内容的购销合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0 万元,数额较大,后又隐匿、销毁帐册,以企业亏损为由拒绝还款,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

鉴于该行为发生于 1997 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1996 年 12月 16 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精神,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单位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盛泰公司的负责人(承包经营人),又系涉案款项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受到刑事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认罪悔过,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邹某某伪造企业印章的事实存在,其行为亦为盛泰公司诈骗银行贷款提供了条件,但因其行为时间不能具体确定,鉴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除伪造印章外未实施借贷及使用、占有贷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故意,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于 2001 年 2 月 21 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2.被告人邹某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问题】

对于 1997 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理由】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案中陈某某经营的盛泰公司向兴化市建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主观上是为单位谋取利益,客观上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属于单位行为。

那么,盛泰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银行签订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理是本案争论焦点。

本案盛泰公司利用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1995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有贷款诈骗罪,1997 年刑法对此罪名予以吸纳。但二者均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限定于自然人。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贷款诈骗行为常为单位所实施,并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单位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处理,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此,2001 年 1 月 21 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单位贷款诈骗虽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此种行为亦属于利用合同实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故《纪要》又规定:“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盛泰公司先以含有虚假内容的购销合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0 万元,用伪造的印章制作担保书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40 万元,用伪造的印章办理保证合同向银行贷款 90 万元,后又隐匿,销毁帐册,以企业亏损为由拒绝还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诈骗行为符合 1979 年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特征。但是,盛泰公司诈骗贷款的目的是通过与银行签订、履行合同而实现的,所以,盛泰公司的行为也符合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因盛泰公司的行为发生于 1994 至 1996 年底,而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在 2001 年,这就产生是适用行为时刑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还是适用 1997 年刑法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问题。

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经营的盛泰公司诈骗银行贷款额为 20 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单位诈骗数额较大的范畴。根据 1979 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者相比,后者虽然增加了附加刑,但主刑轻于前者。所以,对本案应适用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盛泰公司的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因检察机关未将盛泰公司作为被告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追究盛泰公司的责任,只能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责任。对此,《纪要》有明确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系盛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包经营人),又系涉案款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单位犯合同诈骗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兴化市人民法院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合同诈骗罪对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定罪处刑是适当的,宣告被告人邹某某无罪亦是正确的。

某公司20×8年年末有关资料如下

2020年12月25日,上海,上海自贸区。视觉中国 资料图

9月15日上午,上海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周年建设成果等有关情况。

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主任朱芝松,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阮青,市商务委副主任申卫华,浦东新区常务副区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杨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孙辉,上海海关副关长张翼,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赵义怀出席,介绍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周年建设成果等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朱芝松介绍,202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将揭牌运行满10周年。2019年8月,上海又在临港地区设立了全国唯一一个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十年来,一揽子开创性政策相继推出,一系列突破性实践深入开展,一大批标志性成果持续涌现。在国家层面复制推广的302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中,近一半源自于上海首创或同步先行先试,充分发挥了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作用。

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制度创新成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推动构建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发布中国首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在制造业、金融业等数十个开放领域落地一批全国首创外资项目。深化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率先推出一线“先进区、后报关”、区间“自行运输”、二线“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及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措施,在全国唯一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构建全新“六特”海关监管模式。建成运营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企业数超过60万家,支撑全国超1/4货物贸易量的数据处理。拓展洋山港全球枢纽港功能,链接全球200多个重要港口,建立“中国洋山港”籍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外资班轮公司沿海捎带、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天然气加注、长三角港口“联动接卸”等创新业务已实现常态化运作。打造接轨国际的法治环境,设立首个自贸区法庭和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引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积极探索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

第二,坚持要素市场化改革方向,增强全球资源要素配置能力。开拓资金跨境通道,创设本外币一体化运作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率先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等试点,累计开立自由贸易账户14万个,累计发生本外币跨境收支折合人民币142万亿元。提高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设立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板、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面向全球的平台,推出原油期货、20号胶等一批创新产品,上市全国超过一半的国际化期货期权品种,全国首单液化天然气跨境人民币结算交易今年3月落地。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设立上海数据交易所,率先探索数据要素场内交易,累计挂牌数据产品近1500个。高标准建设“国际数据港”,启动运营国家(上海)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开展数据跨境流通创新试点。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人才政策,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永居推荐“直通车”制度,开设外国人来华工作居留审批“单一窗口”,发布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和紧缺清单,目前浦东新区人才总量达到170余万,重点产业国际化人才占比超过4%。

第三,加强政府自身改革,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开展“证照分离”“照后减证”“一业一证”等试点,已在31个行业发放行业综合许可证5000多张,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近90%,申请材料压减近70%,填表要素压减超60%。率先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经营主体登记确认制、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创新简易注销等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创建“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许可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推动政府监管方式向信用、风险、分类、动态“四个监管”转变。打造以“互联网+”为重点的政务服务体系,实施企业市场准入事项“全网通办”、政务信息“全域共享”,全面推行“一网通办”,300余项涉企审批事项实现100%全程网办,实际办理时间比法定时限压缩近90%。实施窗口“智能帮办”和远程“直达帮办”等创新举措,为企业提供“零材料填报”全新体验。

第四,聚焦产业发展所需创新制度供给,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力。率先开展集成电路监管创新试点,推出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货物入库时间较以往压缩两个工作日。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制度,上市一类新药21个。推出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和研发用物品入境便利化试点,实现特定研发用物品高效便捷通关,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深化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区内自动驾驶开放测试道路已超500公里,我国自主研发的东海大桥智能重卡项目开启“真无人”测试,成为全球最长的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场景。首创“一司两地”一体化监管模式,对位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外的两个国产大飞机生产基地实施“境内区外”一体化监管,助力民用航空产业链集聚发展。围绕贸易高质量发展,上线全国首个辅助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的“离岸通”平台,落地全国首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全力培育跨境电商、保税维修等外贸新业态。

总体来看,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动力,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凸显,区域发展能级全面跃升,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22年底,上海自贸试验区累计实到外资586亿美元,约占上海同期30%。2022年区域进出口总额约占全国21个自贸试验区总额的30%。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带动下,浦东新区202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6013.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3390.2亿元,分别是2013年的2.5倍和1.5倍;累计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32家、外资研发中心突破250家,均占全市近一半比重。自2019年成立以来,临港新片区累计签约前沿科技产业项目涉及投资额超5600亿元;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快速增长,地区生产总值、规上工业总产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分别达到21.2%、37.8%和39.9%,成为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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