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贷款逾期未还 担保公司能把车拖走吗?,下面是信息新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扬州二手车贷款
今天(2月16日),记者获悉,最近,扬州高邮市民姜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委托一家担保公司,帮他办贷款,可是没过多久,姜某发现车辆被这家担保公司给拖走了,最终,还闹上了法庭。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1年4月,姜某购买了一辆二手小轿车,并与某担保公司签订《购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委托其担保办理购车贷款等服务。双方约定:银行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这家担保公司所有,可是,不久后,姜某突然发现自己的车辆不见了,报警后才得知,车辆被担保公司给拖走了。
高邮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叶晓红介绍:“担保公司解释,姜某后来没有办法偿还银行的贷款,担保公司就为姜某偿还了银行的贷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姜某无法偿还担保公司的垫付款,那么汽车的所有权就归担保公司所有。”
姜某因贷款逾期,始终没有还款,于是,担保公司就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车辆拖回了公司,且一直不愿意归还。姜某一气之下,将这家担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将车辆返还,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申请车贷,担保公司系担保人而非抵押权人,不能直接根据约定享有车辆的所有权。
叶晓红告诉记者:“我们审理后发现,《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是不能将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债务人所有,但是《民法典》出台之后,对于这个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只能就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就这个财产的变价款等进行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虽然姜某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和相应责任,但是,在姜某拒绝交付车辆时,汽车公司应依据司法程序要求交付或处置车辆,而无权违背车主意愿扣押车辆。最终,法庭判决:担保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车辆返还交付给原告姜某,同时参照合同约定、车辆状况以及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酌情认定担保公司按照150元/天的标准将车辆损失费支付给姜某。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赵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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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小额贷款
警示案例:
索债致人跳楼身亡
被害人魏某受其姐夫陈某所托,以其名义向邵某借款90万元,月息为1.8%。后陈某因生意亏损未及时还款,邵某委托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本市一大厦等地对魏某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讨要欠款。期间,有侮辱、体罚行为,致使魏某在被拘禁地点跳楼自杀死亡。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梁某、吕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法官建议
“天上不会掉馅饼”。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和疏于防范的心理,利用民间小额贷款让被害人陷入投资陷阱。
1,面对高回报产品,投资人应冷静分析,比较收益与风险,审慎参与;在帮他人办理民间小额贷款业务时,不轻信不盲从;在处理名下不动产进行投资时,更应慎之又慎,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2,借款人应理性借贷,确认贷款需求,避免盲目借贷;明确贷款用途,保证合法贷款;树立诚信意识,做到诚信借贷,保证借贷的良性运行。
3,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重视合同条文,特别是条文中涉及自身权益的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债权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遇侵权行为应避免暴力维权;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积极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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