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34亿!江西批捕446人!这件事千万当心,下面是江南都市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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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的愿望虽然是美好的
若是被“急于赚大钱”冲昏了头脑
很有可能掉进噩梦
让人恨得牙痒痒的“非法集资”
骗人的招数都有哪些花样?
今天,咱们好好扒一扒
8月9日,省检察院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举行“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金融风险”新闻发布会,介绍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2018年1月至今年6月,江西省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非法集资犯罪320件446人,起诉287件526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79件397人,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41件49人。
发案区域覆盖全省所有设区市
案件数位居前三的分别是
南昌、赣州、宜春
三地共批捕205件281人
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
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共计8.1亿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共计134.3亿元
在受害人群数据中,我们发现
这两大人群最容易中招!
【老人】
受高额利息诱惑
373名老人损失2800余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彭某甲、彭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南昌注册成立江西珍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林公司),刘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聘用雷某甲、梁某某(均另案处理)领导的“融资团队”虚假宣传珍林公司投资经营的养老项目获得政府批文,以年息13%~26%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吸收资金。
刘某某一是安排业务员到公园、公交车站、社区等老年人聚集较多的地方发放传单进行宣传,二是在一些高档酒店内组织召开大会,现场宣传珍林公司的发展前景,夸大投资养老项目的盈利能力,三是安排业务经理带领有投资意向的老年人前往丰城考察、游玩。刘某某等人共计向373名老年人吸收资金3153.8万元人民币,仅将其中3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与丰城市孝庄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养老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融资团队”高额业务提成(前期提成比例37.5%,后期提成比例20.5%)以及以“借新还旧”方式兑付本息,造成老年人经济损失共计2800.22235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22日,刘某某被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8年7月8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学生】
听信“0元购车” 南昌多所高校306名学生被骗
2013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注册成立江西省赊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赊宝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高某某在公司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以赊宝公司名义与天津易生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易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易生公司为赊宝公司推荐的合格消费客户提供消费分期贷款服务,在扣除手续费后将所贷款项支付至赊宝公司账户。同年10月起,赊宝公司在南昌各大高校通过贴海报、发传单、在各网络平台、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及口口相传等推广方式,以“0元购车”为诱饵,向学生广泛宣传“你分期、我还款”业务。至2016年6月,南昌多所高校306名学生在赊宝公司APP上注册并选择12-24个月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日米酷、IGO平衡车、美雅途的雪地车、哈雷快车等任一型号电动车,并向易生公司申请电动车市场价3倍左右的消费贷款,易生公司向学生电话核实后放款至赊宝公司。
2016年6月,易生公司因认为风险过高停止审核放贷业务,致使赊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偿还学生贷款。上述募集的资金,全部由高某某个人控制,除部分用于归还学生电动车月供、购买新电动车及发放业绩奖金外,其余被其个人挥霍。经审计,被告人高某某向306名在校学生募集资金共计254.8907万元人民币,已归还月供61.233226万元人民币,剩余未归还贷款本金为193.657474万元人民币。
2018年4月2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如何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看牌照和产品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副处长黄伟林提醒,市民在投资理财时应要“看牌照、看包装、看产品”,多加留意谨慎投资。他介绍,很多非法集资企业常以“工商局备案,公证处公证”为诱饵,让投资者放松警惕,事实上,正规的投资理财企业除工商证照外,还需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颁发的相关证照,投资者首先应该看清相关企业的“牌照”,以免上当。
另外,还要仔细分辨产品,金融产品都有风险,如果一味强调保本付息,或者收益过高,很可能就有问题。
据黄伟林介绍,目前,我省已建设“赣金鹰眼”江西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在金融机构网点布设1225个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监测网点,开通全省统一的非法集资举报热线961555,如果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及时通过以上渠道举报。
此外以下几个常见骗局
提醒大家千万注意!
骗局一:
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骗局二: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有两类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以为项目、企业融资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骗局三: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骗局四:
以“养老”的旗号,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骗局五: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骗局六:
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 ,发布虚假招标信息,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江南君说
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金融风险。
提醒周围的老人和学生党噢。
转发扩散!
来源: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叶伟
校对:陈阳
编辑: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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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结清多久可以消除
2021年7月24日,四川省隆昌市的郑女士准备按揭买房,查询征信时被一条“不良记录”惊呆了:该征信记录显示她在广东某银行的贷款仍有1万多元未还,已出现逾期。“明明借款早已全部结清。”在郑女士看来,这条“不良征信”令她的社会信用降低,给她的名誉带来了损害。为此,她多次与银行沟通,要求修改征信不良记录,但却始终未能通过审核。于是,郑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借款已还清,征信显示仍有逾期日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郑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2015年12月,被告(广东某银行)与案外人(上海某网贷平台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开展网络微贷业务合作,推出网络微贷产品,由网贷公司筛选及推荐客户给银行,银行审批后将贷款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还款阶段由网贷公司归集借款人每期应还本息,借款人将每期借款本息偿还给网贷公司,再由网贷公司与银行结算。2016年12月7日,原告通过该网贷公司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23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银行贷款发放后,原告在2020年10月30日向网贷公司还清了贷款,贷款在该网贷平台上已显示结清,但原告的最新征信记录显示,该笔贷款至今仍显示逾期7个月以上,仍有1万余元未偿还。原告为此联系被告要求修改征信记录,但被告却以原告材料不足为由拒绝调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征信权益,使原告的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停止侵权。银行为何拒绝修改不良征信记录原告既然已经偿还了全部借款,为何显示仍有余额逾期?庭审期间,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1.2016年12月6日,银行与郑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3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次日银行全额放款,履行完合同义务,借款合同成立且生效。借款期限内郑女士并未按时还款,自2017年12月开始就出现了逾期,且逾期后向网贷公司的还款并未支付到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不能认定为对银行的有效还款,不能认定郑女士履行了还款义务;2.造成郑女士征信逾期的实际侵权人应为网贷平台公司。案涉借款合同为银行与郑女士所签署的,即使郑女士想申请结清也必须直接向银行申请,经过银行同意。郑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直到2020年9月才将未还款项支付给网贷平台公司,网贷公司无权代表银行作出同意郑女士未按借款用途、接受借款逾期后的还款及结清的意思表示,郑女士向网贷公司支付的款项不等于向银行的还款,且网贷公司也并未将款项支付给银行,银行在未实际收到郑女士的还款前将该笔贷款的实际还款情况上报征信并无过错。造成郑女士征信逾期是因为网贷公司存在截留挪用郑女士还款资金的行为,其实际侵权人为网贷公司;3.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是导致借款人社会评价降低,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征信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借款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没有损害名誉权的侵权后果。要求银行消除不良征信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其有义务按照国务院《征信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取、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如实报送各类贷款客户的逾期还款信息。但本案原告郑女士作为借款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偿还清了全部贷款本息,不再存在逾期未还款的事实,银行理应对郑女士逾期还款信息进行修正,但银行至今未修正,使原告社会信用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原告有误的不良征信记录,法院应予支持。至于网贷公司未能将归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时支付给银行,属于网贷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得对抗借款人。由于银行的错误行为,导致郑女士产生律师费损失3000元,应由银行承担。综上,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原告2020年11月起至今的不良还款征信记录;并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法官点评:珍惜个人征信 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个人征信在日常生活中占据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个人征信报告作为消费者在享受各类金融服务时必不可少的“经济身份证”,几乎已经渗透到各大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良信用记录会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如影响贷款申请,甚至可能影响出行和就业等,很多公司在员工入职前会进行背景调查,如果查到有不良征信记录,将无法入职。由此,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和维护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房贷、车贷等切莫逾期或不还款;信用卡消费要量入为出,避免因无法偿还欠款而产生不良记录;如为他人担保,更要深入了解被担保人的征信状况,慎重考虑后才可决定,以免影响自己的个人征信。同时,也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件,身份信息不要随意提供给他人,防止他人冒用本人身份办理业务,产生金融债务。来源:内江日报、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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