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专访|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李强:绿色贷款余额首次突破200亿元,推动实施绿色金融先行区工程,下面是21世纪经济报道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中国人保有贷款吗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刘琛 庞成 韶关报道
绿色是韶关的底色,生态是韶关的名片。
2023年,是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开局之年。作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粤北重要生态屏障,韶关市大力实施生态立市、工业强市、县域富市“三大战略”,以绿色生态发展为引领,锚定高质量发展宏大目标。
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生态发展的重要支撑。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主要负责人李强在接受南方财经全媒体专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绿色贷款业务规模,创新各类绿色信贷产品,稳步推出绿色保险等创新业务,全力支持绿美韶关生态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主要负责人李强。
绿色贷款余额首次突破200亿元
南方财经:《韶关市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实施绿色金融先行区工程。请介绍一下当前韶关绿色金融的发展情况?
李强:绿色是韶关的底色。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绿色贷款业务规模,创新各类绿色信贷产品,稳步推出绿色保险等创新业务,全力支持绿美韶关生态建设。
截至2023年6月末,韶关绿色贷款余额首次突破200亿元,达204.07亿元,同比增长30.6%,增速较各项贷款高21.5个百分点。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推动成功创建韶关市绿色金融街,涵盖16个“绿色网点”,以及3个“零碳网点”;探索落地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取水权”质押贷款、“政采贷”绿色贷款、林权抵押贷、兰花贷等一批绿色金融产品,打造全国首单森林碳汇遥感指数保险、广东省首个林业“保险+期货”产品、广东省首创林业碳汇组合保险等。
此外,紧跟地方绿色经济转型发展战略部署,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清洁能源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节能环保产业、生态环境产业等。如,推动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向韶能集团翁源生物质发电工程项目授信8亿元、向南雄市整县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项目授信6亿元。
南方财经: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如何与其他部门联动,指导并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李强: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主动加强与韶关市金融工作局、韶关市林业局等部门的工作协调联动,加强政策引导,推动成立韶关市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韶关金融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目标的倡议,推动出台韶关市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绿色金融与绿色农林、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等产业融合发展的“1+N”工作机制。
同时,点面结合、上下联动,指导中国人民银行仁化县支行会同地方政府部门先行试点,签署《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推出十条措施支持林业发展。
南方财经: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韶关金融业面临哪些问题?下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将如何助力金融业解决这些问题?
李强:绿色金融项目一般具有投资时间长、风险偏高、收益偏低等特点。由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风险补偿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金融机构绿色投融资的效能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资本的投入。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将继续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联合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纵深推进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强化政策引导。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资金投放和风险保障,特别是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
加强部门合作。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优化环境权益交易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逐步完善绿色资产交易专业市场,确保抵质押权益及时变现。
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联合相关部门优化绿色信贷专项风险奖补机制,通过“政银保担”等信贷模式,分散各级风险。
盘活资产,引“金融活水”入山林
南方财经:韶关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74.5%,金融业如何盘活林业资源,推动林业产业与金融融合发展?
李强: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积极贯彻落实韶关市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韶关生态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上级行工作安排,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助力林业高质量发展。
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推动油茶、竹子、兰花、林果等林业产业经济发展。如,邮储银行韶关市分行先后向广东宝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信2000万元,助力该公司积极改造油茶林基地生态,实现茶油在生产和运输全周期内“净零排放”,成功打造广东首个碳中和食品——“零碳茶油”。另外,推动韶关首批两笔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分别成功落地翁源和新丰,韶关首批两笔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分别成功落地南雄和仁化。
通过扩大林业特色险种覆盖面,为林业产业体系保“价”护航。如,人保财险韶关市分公司积极推进地方特色险种油茶树种植及果实损失保险业务,截至2023年7月末,承保油茶面积754亩,为油茶种植户提供152万元的风险保障。中华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在乳源、始兴和乐昌等县域创新推出古树名木救护保险,累计为3704棵古树名木提供风险保障达4900万元。
南方财经:韶关市首次开发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碳普惠方法学》和《广东省森林经营碳普惠方法学》对韶关金融支持绿美广东建设的作用是如何体现的?
李强:韶关市通过在始兴县、翁源县等林地开展碳普惠-林业碳汇试点,成功开发了森林经营和森林保护两个省级林业碳普惠方法学,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碳普惠运行管理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林业碳汇业务提供参考依据。
一方面,银行可以为林业生态建设注入“金融活水”,发挥林业碳汇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如,创新采用“传统抵押+碳汇增信”的融资模式,参考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价格对林业碳汇价值进行评估,将未来可能实现的碳汇收益权作为质押,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进行质押登记和公示,向林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用于抚育山林、林木育种育苗等。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为林业碳汇提供风险保障和损失补偿,形成“林业投资—林业增长—碳汇增加—碳汇交易—林业投资”的良性循环。如,林业碳汇保险以天然林、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以及其他可以吸收二氧化碳的林木为保险标的,对林木的整个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吸碳量的减少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赔偿。
南方财经: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在韶关当地的运用情况如何?
李强: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积极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主要投向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领域。
2022年以来,指导银行机构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放优惠贷款99笔,金额19.78亿元,涉及光伏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等17个项目,贷款带动碳减排量38.55万吨;指导银行机构运用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向4家煤电企业提供12.07亿元的信贷支持,满足煤电企业绿色技改和电煤保供的融资需求。
南方财经:接下来,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将围绕哪些重点工作,推动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李强: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持续优化金融宏观调控,全力支持韶关经济稳中向好、稳中有进。结合韶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引导地方法人银行金融机构增强信贷增长的稳定性。继续深化和落实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聚焦韶关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支持,充分运用好各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资源持续加大对重大项目、主导产业的支持。
纵深推进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立足韶关“生态立市”战略,深入推进绿美韶关生态建设。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产品、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发行绿色债券,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减碳领域和绿色产业发展。
加大对稳外贸稳外资的金融支持力度。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有力落实稳外资稳外贸政策举措,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拓宽外贸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脚底成本”,支持外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助力稳定韶关外资外贸基本盘,推动韶关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与管理,主动靠前服务好企业与居民。精准对接“百千万工程”和产业有序转移,持续强化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不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深化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工作,全面推进移动支付下沉乡镇,持续提升国库信息化水平,助力韶关“县域富市”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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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霞与阮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4日,易某霞向杨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我今借到杨某某(身份证号:53011119********)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元整),借期从2016年6月14日到2016年11月30日,到期一次性归还。(附加:到期如不能归还,本人愿意卖车卖房归还)。此据。借款人:易某霞,身份证号:53250219********。
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易某霞、阮某某偿还杨某某欠款275000元;2.依法判令易某霞、阮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以本金28万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73583.2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易某霞、阮某某承担。
庭审中,杨某某与易某霞一致确认上述借款系杨某某于2014年3月、10月分两次交给易某霞共计36万元,因至2016年6月归还过3万元借款本金,故由易某霞重新向杨某某出具了涉案《借条》。自2014年3月起易某霞曾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向杨某某支付了自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的利息。自2016年6月14日之后,易某霞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某归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并委托他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杨某某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元。易某霞主张涉案借款实际是借给了其他案外人使用,其只是中间人,并陈述其向杨某某出具了涉案《借条》,并由案外人向其另行出具了《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所涉借贷关系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根据杨某某与易某霞的陈述及杨某某提交的易某霞于2016年6月14日向杨某某出具《借条》可以证实杨某某在2014年分两笔向易某霞交付借款36万元、易某霞在2016年6月14日确认尚欠杨某某33万元并承诺2016年11月30日偿还的事实。易某霞虽辩称涉案借款系案外人实际使用,应由案外人向杨某某偿还借款,但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涉案借款系杨某某交付给易某霞并由其向杨某某出具了借条,即使款项又交由案外人使用,但易某霞亦陈述案外人已经向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且在涉案借款出借后亦是由易某霞按约向杨某某支付了相应的利息,故易某霞的该项辩解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悖,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认定杨某某与易某霞之间存在涉案款项的借贷关系。
现易某霞承诺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杨某某要求易某霞偿还借款2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杨某某要求易某霞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以本金28万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73583.22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杨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以易某霞借款本金2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予以支持,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27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支持。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第二项争议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查证事实可以证实杨某某在2014年向易某霞交付涉案借款时,阮某某并未在场,阮某某对杨某某与易某霞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知情,且杨某某庭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借款系用于易某霞、阮某某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综上,杨某某现认为涉案借款属于易某霞、阮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进而对杨某某要求阮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易某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275000元;二、易某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支付杨某某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的利息(其中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4月27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易某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借款主体的认定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法院依据书面证据确定借款主体为易某霞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借款也是杨某某交付于易某霞,至于款项最终由谁使用、如何使用,系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借款主体的确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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