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首创小微园入园企业厂房按揭贷款,下面是浙江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温州中小企业贷款
2018-12-27 08:59 | 温州新闻客户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小微企业园是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空间、保护产业链和现实生产力最直接、最紧迫、最有效的重大举措。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最新数据显示,今年温州小微园的企业获得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今年温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园金融服务的通知》引导银行机构在防范小微园投机炒作风险的基础上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三季度末,全市银行机构支持小微园贷款余额72.9亿元,比年初增加13.9亿元。同时,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定向支持银行机构强化小微园及入园企业金融服务。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服务入园企业中的资金需求,安排专项支小再贷款额度对接支持。截至11月末,全市支小再贷款限额23.7亿元,累计支持小微企业3119户。对入园企业签发和收受的500万元以下的票据,开通再贴现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放。如兴业银行温州分行再贴现余额6075.2万元,其中涉及小微园内企业票据的余额3411.2万元。
温州首创入园企业厂房按揭贷款,满足园区内小微企业合理购置厂房的融资需求。9月末,已累计向658家企业发放购置小微园厂房贷款,贷款余额23亿元。积极发展信用贷款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发放厂房购置价款与已抵押贷款差额部分的信用贷款。入园企业融资成本也得到了降低,今年以来,全市法人金融机构利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低于一般贷款利率0.62个百分点。
(原标题《小微园得到有效金融支撑 温州首创入园企业厂房按揭贷款》。编辑 项锐)
温州担保公司小额贷款
2016年9月21日,柯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以车子为抵押向被告人朱某志借款17万元,朱某志伙同李某升以放贷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给予12.2万元。
次日,朱某志扣押了柯先生的宝马X6越野车,以车上安装了其他贷款公司GPS为由认定柯先生违约,要求其支付17万元,柯先生被迫支付16.5万元赎回上述车辆。
柯先生赎回车辆后不禁流下悲痛的眼泪,内心大喊:这帮混蛋,有没有人管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说:我来管!
温法君:你蹭啥热点啊?
鹿城法院:我只拿实力说话!
“
鹿城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志、朱某超、许某彬等十人假借“放贷”名义先后与36名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后又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拖车费”等各种名目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额借款本息或高额费用,从而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达320万余元。
鹿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志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二年二个月间判处刑罚。
这不是个案,严惩“套路贷”犯罪,温州法院一管到底,绝不手软。
7月10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温州法院“套路贷”犯罪案件审理情况、介绍“套路贷”甄别方法,并发布典型案例。
提问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一种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客观上骗财讨债所玩弄的种种“套路”相结合。这种“借款”模式和民间借贷有着显著区别,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息,而是为了骗取钱款。
“套路贷”的放款人往往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或者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随后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甚至毁匿还款证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最后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套路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黑恶犯罪,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在新业态、新领域中发现的新型黑恶犯罪,这种新业态的黑恶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全市法院对此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从严从重惩处“套路贷”犯罪。
据悉,2018年至今,温州法院共一审受理“套路贷”刑事案件32件143人,涉案金额达2900余万元,被害人数达200余人。目前已判决20件76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4人,重刑率达31.5%,并判处财产刑合计人民币201.5万元。
常见类型:“房贷”“车贷”“现金贷”
苍南法院审结的被告人谢某仕等人“套路贷”一案中,谢某仕为骗取高额利息及非法占有赖某云名下的房产,故意多次借款给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垒高被害人外债,而后谢某仕团伙不断向被害人讨要债务,骗得赖某云所有的中环大厦的房屋(价值264万元)一套。
这是发布会当天公布的一个典型的“房贷”类“套路贷”案例,除了“房贷”,“车贷”也是“套路贷”犯罪的常见形式。犯罪分子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车辆GPS信号失联或者车辆安装其他贷款公司GPS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扣留,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从案件类型上来看,‘套路贷’的‘花样’着实不少,常见的就有‘房贷’类‘车贷’类和‘现金’类‘套路贷’。”温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扫黑办主任丁筱海介绍说。
所谓“现金”类“套路贷”,也称“无抵押贷”,就是犯罪分子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宣传,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借据,让被害人手持虚高借款借据进行拍照,并以砍头息等名义使被害人只能拿到部分借款,同时合同中多有设置违约陷阱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从而使得被害人落入“套路贷”陷阱。
那么,重点来了!
提问
如何防范“套路贷”?“三要三不要”!
日常生活中,“套路贷”陷阱应如何防范?
丁筱海在发布会上指出,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下一步,温州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进一步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甄别,持续开展防范“套路贷”法制宣传,始终保持对“套路贷”犯罪的高压态势,把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攻点,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一以贯之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大“套路贷”典型案例
朱某志等人涉恶犯罪集团敲诈勒索、诈骗案
【案情概要】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朱某志、朱某超、许某彬等十人结伙或单独假借“放贷”名义,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拖车费”等各种名目先后与被害人陈某辉等36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相应虚高资金给付凭证,后又采用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手段,以使部分被害人“认账”而支付虚高借款本息,同时采用扣押被害人车辆进行要挟等手段迫使部分被害人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各种名义的高额费用,从而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达320万余元。
其中,朱某志于2017年3月1日成立鑫本公司专门从事上述“放贷”业务,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逐步形成以朱某志为首,以朱某君及朱某超、许某彬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上述以“放贷”名义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裁判结果】
鹿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志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二年二个月间判处刑罚。
谢某仕等人涉恶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案情概要】
2016年以来,被告人谢某仕在苍南县金乡镇擅自开设铭鑫金融公司,并组织被告人李某东、黄某相、吴某富等人参加,以“民间贷款”为幌子,采用签订虚高借条、提前收取首期高额利息等方式,将“套路贷”与暴力讨债相结合,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分工明确,以被告人谢某仕为首要分子,全面负责发放高利贷款并组织策划暴力讨债,被告人李某东、黄某相等人为骨干,搭股或协助发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并与被告人吴某富、陈某年一起专门为犯罪集团实施暴力讨债,涉案金额总计260万余元。
其中,2017年8月份,被害人赖某云在他人介绍下向谢某仕借款20万元,约定以先行收取当月利息30%为条件,每借款1万元每日利息100元,借款20万元月利息6万元。
当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赖某云将自己名下的中环大厦1004室抵押,但在谢某仕提供的格式借条上写明借款50万元,并约定若届期赖某云不还款,借条上的50万元将转为房屋买卖的定金。
次月3日,谢某仕继续以上述约定模式,让赖某云出具虚高借条30万,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出借给被害人赖某云(支付当月利息3万元后,实际拿到7万元)。当月28日,谢某仕明知赖某云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为骗取高额利息,垒高被害人外债,唆使赖某云向被告人李某东借款30万元(支付李某东当月利息9万元,支付谢某仕利息9万元,支付张某乐当月利息8万元)。
而后,谢某仕、李某东不断向被害人赖某云讨要债务。同年11月2日,谢某仕假意帮助赖某云偿还外债,骗取被害人赖某云信任,通过偿还房屋抵押贷款100万元及办理过户费12万元后,骗得被害人赖某云所有的中环大厦 1004号房屋(价值264万元)一套,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裁判结果】
苍南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谢某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八个月间判处刑罚。
刘某华等人涉恶犯罪集团敲诈勒索、诈骗案
【案情概要】
2016年5月7日,被告人耿某斌、林某明、刘某华在温州市鹿城区成立温州智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车贷业务。
2017年10月份以来,耿某斌、林某明、刘某华等人以智谷公司为依托,结伙借汽车抵押贷款的名义,以“担保费”、“服务费”、“中介费”、“管理费”、“保证金”、“GPS安装费”等各种名目与被害人王某剑等7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同时制造虚高资金给付凭证,以不详解、单方面持有合同的手段掩盖格式化合同中类目繁多的“违约”陷阱,并采用敲诈勒索、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耿某斌、林某明、刘某华为首要分子,吴某程及罗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金额共计6万余元。
【裁判结果】
龙湾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处其余组织成员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刑罚。
叶某等人涉恶犯罪集团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案
【案情概要】
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叶某及张某东、张某豪(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非法牟利,在乐清市成立易贷宝公司(未注册)。
被告人叶某及张某东、张某豪为易贷宝公司股东,叶某主要负责公司放款业务,并聘请被告人张某、郭某等人从事催收等业务,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涉案金额达28万余元。当有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被告人叶某便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与公司签订虚高借款借据,让被害人手持虚高借款借据进行拍照,并以砍头息等名义使被害人只能拿到部分借款。
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被告人叶某又指使被告人张某、郭某等人以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催讨,或者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及其家属筹款交钱。
在催收未果及找不到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告人叶某本人或者指使张某、郭某等人以虚高的借条借据,隐瞒被害人已经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款的事实,对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裁判结果】
乐清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三年间判处刑罚。
胡某等人涉恶犯罪集团敲诈勒索、诈骗案
【案情概要】
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胡某、刘某、刘某成等人单独或结伙假借汽车抵押、质押小额贷款等名义,以扣除“砍头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等名目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相应资金走账流水,并采用欺骗、滋扰、威胁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达150万余元。
2017年3月28日,胡某、刘某、刘某成等人以及吴某存(另案处理)、吴某永、许某斌等人加入并成立“诚川公司”,分为二组专门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其中一组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胡某为首,被告人刘某、刘某成、赵某等多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单独、结伙以及与集团外其他人员合作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
鹿城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四年间判处刑罚。
李某坤等人涉恶犯罪集团敲诈勒索、诈骗案
【案情概要】
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坤、刘某、李某恩等人注册成立“温州同富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改名“温州苏翼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形成以公司名义对外招揽“借贷”业务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金额达70万余元。
该犯罪集团通过发放广告卡片以及与“借贷中介”建立关系,由“借贷中介”帮助介绍借贷,并先期向被害人提出提供“借款”要求,确定“借款”意向,吸引被害人前往“借款”。
被告人李某坤、刘某、李某恩等人与被害人签订“车辆(质)抵押借款协议”等材料,同时以“保证金”、“风险金”等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合同后,以合同金额走银行流水,再以“行业规矩”为名要求客户取现用于交纳“GPS安装费”、“配钥匙费”、“服务费”、“家访费”、“保证金”、“风险金”及“砍头息”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在放款之后,被告人李某坤、刘某、李某恩等人以被害人未按时支付利息、车上的GPS没有按时拆下来、GPS装置掉落或GPS信号消失等为“违约”理由肆意声称客户“违约”,又使用备用钥匙私下开走被害人车辆进行藏匿、停放,以不支付约定款项、“违约金”“拖车费”就处理掉车辆为要挟,逼迫被害人付钱赎车。
【裁判结果】
鹿城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对其余组织成员在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间判处刑罚
【警示意义】
李某坤团伙为了实施“套路贷”犯罪而成立同富投资,重要成员固定,在犯罪过程中,各人分工明确、行动一致、环环相扣,且在签约、催款等过程中,相关人员佩戴夸张的金项链、显露纹身等,体现较为严密的组织性,并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构借款合同、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迅速垒高被害人债务,短期内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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