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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贷款500没还(我在捷信贷款现在还不上怎么办)

网贷纠纷法院判例鉴赏——捷信公司诉借款人诉讼请求被驳回,下面是云南王国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捷信贷款500没还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16民初80285号

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天津兆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宝坻区。原告捷信宝坻区,

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琦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人民币1230.96元(截至2016年4月24日止,其中本金500元,贷款管理费36.78元,客服费9.18元,违约金185元,律师费500元),并承担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在原告处申领了现金贷款,《贷款申请表》中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500元贷款本金,贷款期限6个月,每期还款91元,每月24日还款,月客户服务费率为0.3%,月贷款管理费率为1.2%。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手,被告至今仍未清偿。原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归还欠款本金、费用、违约金及原告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25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呈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许可的金融机构。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关于张琦山鉴权情况的说明》,欲证明原告曾就被告提交的银行卡的真实性进行鉴权,但该《关于张琦山鉴权情况的说明》系复印件。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关于客户信息认证情况的说明》,欲证明原告曾就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进行验证,但该证据系被告单方汇总制作。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还款计划表》等证据,欲证明被告曾向原告申请相关贷款,但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为原告自有系统数据电文的打印件。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应当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订立了如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合同。依据原告主张,本案中涉及的借款合同系数据电文形成的电子合同。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本案原告提供的《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还款计划表》,为其自有操作系统内数据电文的打印件,原告未提交公证存证、提取的相关过程,或其他证据证明该数据电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本院无法确认原告提供的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无法认定被告与原告通过数据电文订立了借款合同。同时,原告提供的《关于张琦山鉴权情况》系复印件,原告未能提供原件供本院核对,本院亦以无法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据此,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并对贷款管理费、客服费、违约金、利息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裴玉婕

我在捷信贷款现在还不上怎么办

实控人去世一年半后,捷信消金再度卷入贷款诈骗案。

2022年8月8日,邢台市沙河公安局发布一则公告,“王昌因涉嫌骗取贷款案,已由沙河市公安局依法受理。经查,王昌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办理信用卡,在获得他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款项到银行卡后,王昌谎称该笔资金需要走流水为由,骗取该笔贷款归自己使用。”短短数语,信息量却不少。王某利用捷信消金进行诈骗是一部分,捷信消金未确切核实信息违规发放贷款却是另一大关键。

事实上,这不是捷信消金第一次卷入贷款诈骗案。据丹东警事报道,2019年4月,丹东警方打掉一校园“套路贷”团伙。据介绍,2018年3月13日,丹东一高校在校大学生邵某、李某到安民派出所报案,称其二人于2017年10月间因听信沈某介绍,以办理捷信现金贷之后不用还为由,被沈某等三人骗走3万余元。

值得关注的是,捷信消金不仅被犯罪分子当做诈骗道具,公司本身也涉及违法犯罪。2021年1月6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破一起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因债务催收引发的刑事案件。为全面彻查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在赤峰市地区是否存在违法放贷、违法讨债、暴力讨债等“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赤峰市公安局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征集其违法犯罪线索。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8月11日,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37892条自身风险信息,其中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3次,被起诉的开庭公告达713条,被起诉的立案信息有544条。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有关捷信消金的投诉量达69971条,“暴力催收”、“高利贷”、“不提供结清证明”是成千上万条投诉信息中的高频词。用户对捷信消金的厌恶甚至蔓延至应用市场,在苹果APP STORE中,捷信消金APP的评分呈现出一个侧卧的“凹”字,饭圈控评般的五星好评和大量用户的一星差评形成鲜明对比。

捷信消金口碑崩盘的同时,其经营状况也不容乐观。作为昔日的“行业老大”,捷信消金是国内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唯一一家未公布2021年业绩数据的。其最新财报停留在2021年上半年,报告期内,捷信消费金融总资产377.5亿,较上年末下滑42.11%,利润仅有2.2亿。同一时期,招联消金总资产高达1298.43亿,净利润为15.42亿元;中银消费金融资产合计378.94亿元,实现净利润5.32亿元。

而就在这份半年报发出不久前,2021年3月,捷信消金实控人——捷克首富彼得·凯尔纳于2021年3月27日在阿拉斯加山区的一次直升机事故中不幸去世。消息发出后,各大评论区闻不到半点悲痛,反而出现“喜大普奔”的叫好声,众多网友调侃称“这下捷信的贷款不用还了”。

群龙无首下,捷信消金不仅被联合资信下调评级,还屡屡曝出“卖身”传闻。今年6月,曾有媒体消息发布消息称,一家上市互金公司有望完成捷信消金部分的股权收购。但是如今两个月过去,收购进程依然没有半点风吹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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