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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结息日期(贷款的结息日与付息日)

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结息,个税汇算截止,部分人收到2笔钱,,下面是思之想之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结息日期

正在领工资的人注意了,6月30日,要注意两件事,部分人将会收到两笔钱,分别是什么事,什么钱呢?

全国目前有多少人在领工资?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到2022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3351万人,就业就要发工资,所以,目前全国领工资的人至少有7.3亿多人。那么领工资的人需要注意哪两件事呢?

个税汇算

第一件事就是要在6月30日前完成2022年度个税汇算。2022年度个税汇算 从2023年3月1日开始,一直到6月30日结束,6月30日是最后一天。

所谓个税汇算,就是对纳税人2022年度的综合所得进行个税汇算,多退少补。个税现在是按年汇算,平时按月预缴,如果按年汇算后,个税预缴的钱多了,就会把多出的个税退还给你。个税预缴的钱不够,你就要补税。

7.3亿多就业人员并不是所有人都在缴纳个税,因为现在的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每月,很多人工资水平尚未到个税起征点,目前缴纳个税的人数在1亿多人。所以,对于这1亿多人来说,要在6月30日完成个税汇算,该退税的退税,该补税的补税。

如果没有在6月30日完成个税汇算有啥后果呢?退税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如果你没有补税就会面临要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还会在《纳税记录》中标注相关情况。

所以,如果你符合退税的条件,就千万别让退税红包白白溜走,具体可以退税多少钱呢?这是有具体计算公式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你有年终奖,建议这笔钱选择单独计税的方式(另外一种是纳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这样就能节省一些个税。如果不确定哪种计算方式更划算,可以分别计算再选择缴税少的方式。

因此,第一件事就是要在6月30日完成个税汇算,部分人可以收到退税这笔钱,具体金额因人而异。

住房公积金结息

第二件事就是住房公积金结息,每年的6月30日是住房公积金结算利息的日子,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会收到一笔利息。

当然,在7.3亿多就业人员中,并非人人都参加了住房公积金。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2022 年,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 16979.57万人。因此,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只有1.69亿多人。

简单计算,也就是大约23%的就业人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对于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来说,存入的每一笔钱都有利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利率有多少?

很多人以为是按照活期利率计算,其实并非如此,之前确实是活期计算,但是活期利率太低,所以为了更好保障职工的权益,后来就按照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来计息了,现在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是1.5%。

所以,从6月30日开始,住房公积金账户里有钱的职工,就会收到一笔利息,很多地区住房公积金部门已经公开发布了结息通知,发放到账后还会发放到账短信通知,大家注意核对。

因此,第二件事就是6月30日会进行住房公积金结息,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会收到利息这笔钱。

综上所述,6月30日,领工资的人注意两件事,分别是完成个税汇算,住房公积金结息,如果你是退税,再加上住房公积金结息,那就是可以领取两笔钱。

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个税、社保新变化,欢迎关注思之想之,欢迎转给需要的人了解。

贷款的结息日与付息日

近年来,法院与税局联动加强, 部分地区的法院要求出借人在领取执行款前先行缴纳税款。此外,出借人可能还会因借款人的举报而被税局要求补缴税款。本文就来探讨下利息收入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会产生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交增值税时,就会产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

(一)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及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比例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纳税人取得利息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增值税

1、应纳税所得额及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销售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为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该收入为含增值税收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即应纳税所得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税率是6%;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征收率是3%,这几年有1%的征收率优惠,最新的文件是《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政策优惠期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张三、李四这样的自然人属于税法上的其他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出借方不属于金融企业的民间借贷中(注:金融企业有特别规定),出借方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时间,即使出借方未实际收取利息,在约定时间也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对于未签订合同、未约定付息时间的民间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期间届满时或借款每届满一年时可视作利息收入的取得时间,也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金融企业的特别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附加税

附加税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通常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的税基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一般为12%(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关于附加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可参考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二、利息收入相关税款的追征期问题

未进入诉讼阶段的利息收入,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税并不是普遍现象。进入诉讼阶段的利息收入,由于法院和税务机关分属不同的系统,之前的联动并不紧密,法院也并没有出借人领取执行款的纳税前置程序,因此,有许多人未缴纳税款。在纳税人被税务部门关注到前,可能已经经历了一个非常长的时间。这便会涉及一个追征期问题,即税务部门是否还有权力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一)追征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税款、滞纳金,一般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为五年。”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二条,“特殊情况”是指“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你厅《关于咨询有关问题的函》(高检办字【2007】12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对来函所咨询的两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是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相区别,适用第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后果的情形。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是一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在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税款追征期3-5年,仅适用于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出借人为自然人时,自然人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然人不申报缴纳税款一般不属于偷税、骗税、抗税,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追征期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超过10万元的,追征期延长至5年。

另需要说明的是,“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超过10万元”中的“10万元”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合计额,不是分开计算的数额。

(二)追征期起算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追征期的起算时点应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即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缴款时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利息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也即追征期的起算日为取得利息所得的次年6月30日。

关于“取得所得”时间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是利息产生的时间为取得,还是实际收到利息时算取得?企业在记账时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有权利取得所得时即可确认收入,但个人无需记账,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一般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收款时间作为取得所得时间。从纳税能力上讲,纳税人实际收到钱时才有纳税能力可能也是比较合理的。但这一块儿没有具体规定,也未查到相关判例,具体以哪个时间作为“取得所得”时间,可以与税务局进行沟通。

(2)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以及开具发票当天都可以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由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所以存在出借方未实际收取利息却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形。

纳税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由于个人一般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纳税方式为按次纳税,按次纳税的申报期未查到具体规定,可咨询当地税务局。

(三)追征期截止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定了起算日及追征期,但并未规定截止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指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根据上述规定,截止日的关键就是“未缴或少缴税款被发现日”的确定。常见的截止日/发现日有税务机关收到举报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税务处理决定书》下达之日等。

1、税务机关收到举报日,因为税务机关只是发现线索,并没有足够的证明判断纳税人存在应缴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况,这个时点作为发现日不尽合理。

2、《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差不多相当于税务机关立案之日,这个时间点有最高院判例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5121号《清远市伟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清远市地税局对伟华公司作出清地税处[20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在2014年9月1日,但伟华公司就本案所涉转让物业分别于2009年3月及2010年9月进行纳税申报,清远市地税局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表明,清远市地税局于2011年4月25日即已经开始对伟华公司2009及2010年间应补缴的税款追征,可见,清远市地税局追征该税款的行为并未超过三年的期限。”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税款追征期限,原则上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本案核定应纳税款之前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1月,广州税稽一局自2006年对涉案纳税行为进行检查,虽经三年多调查后,未查出德发公司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但依法启动的调查程序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而广州税稽一局2009年9月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德发公司关于追征税款决定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以前作出的主张不能成立。”也即,最高人民法院以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之日减去调查程序期间,实际效果基本等同于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时间作为追征期的止算时点。

3、《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日。这个时间最靠后,对税务机关不利,对纳税人有利。若以这个时间作为截止日,可能会出现因稽查期长而导致追征期经过的情形,会给税务机关带来巨大的办案压力;同时也会使纳税人产生故意拖延不提供资料而争取使追征期经过的动机。因此,这个时间也不尽合理。

三、滞纳金问题

出借人为个人时,借款人支付利息时有代扣代缴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上述规定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也即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滞纳金是不用交的。但未缴纳的增值税方面的滞纳金则没有不交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的相关税务问题的个人见解,不保证一定正确,遇到的具体案件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公司法与税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年6月26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商事诉讼仲裁、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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