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轨还偷偷给小三买房!武汉妻子起诉,小三说了这句话...判决亮了,下面是极目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老公给小三贷款买房
遭遇丈夫婚内出轨,
这已经足够让人气愤。
更糟心的是,
丈夫居然花了21万元
给小三买房!
(配图,图文无关)
得知这一真相的武汉曹女士
实在忍无可忍,
做了这个决定.......
婚后7年,丈夫出轨,还买房给小三!
2006年,武昌区的曹女士和程先生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渐渐地,曹女士感觉有些不对劲,发现了丈夫有出轨迹象。
2016年,曹女士和丈夫摊牌,程先生说了出轨事实,还透露出轨对象为魏女士,他们二人早在2013年5月相识开始同居,魏女士为其生了一个女儿。
(配图,图文无关)
不仅如此,程先生还在2014年10月为魏女士买了一套位于洪山区的住房,一次性支付了21万元首付款,不足房款部分办理了贷款,并将房屋登记在魏女士名下。
妻子一怒之下告上法庭!
得知这一消息,曹女士感到十分愤怒。2018年1月,曹女士将两人告上法庭。认为程先生在没有得到允许情况下,无权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购买房屋,同时要求魏女士返还购房款。
2018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魏女士称,她不知道程先生已婚,受了欺骗。房子是她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买的,并非程先生赠送的。房子是自己掏钱买的,程先生只是给与资金援助。她还说,两人同居期间,生活开销、房租、抚养孩子花的钱都是由她自己承担的,这些费用足以偿还或补偿程先生支付的购房款。
程先生未到庭,出具口供称,受魏女士威胁才付了21万元首付款。
(配图,图文无关)
法院判决:小三归还购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程先生在和曹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21万元用来给魏女士付房屋首付款,而且与魏女士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曹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程先生做法是无效的。魏女士说21万元购房首付款是对两人同居期间产生费用做的补偿,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认定魏女士和程先生应当承担责任,判决程先生为魏女士付首付款行为无效,同时,魏女士必须还款21万元。全文化姓
律师观点
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姚飞律师认为:
首先,2006年至今,曹女士与程先生属于法定的夫妻关系,若夫妻双方无婚前财产协议,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程先生为魏女士买房支出的21万元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程先生的行为侵犯了曹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
再次,法院认为程先生支出的21万元是基于其与魏女士之间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不应当支持。
婚姻是神圣的
当我们走进婚姻殿堂的时候
往往会许下
“一生一世一双人”的愿望
然而,在柴米油盐的日子里
激情往往会被磨灭。
但这并不能成为
任何一方任性出轨的理由,
更何况私用夫妻的共同财产
赠予第三方,
这种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行不通的!
希望每个人都能慎重对待婚姻,
且行且珍惜!
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向昱璇
编辑:黄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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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用现金给小三买房
本文作者:何永萍
张生和王娟在同一个小区长大,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初中开始就相恋,大学毕业后一起打拼,大学毕业后两个人就领取了结婚证,在旁人眼中,真可谓有情人终成眷属,婚后张生事业有成,可是王娟的身材渐渐走样,张生不再对其情有独钟了。
在一次企业家论坛上,张生结识了一个年轻貌美的小姑娘刘敏,很快张生就与刘敏发展了婚外情,并于2012 年起先后向刘敏的账户转款计300 万元,另代刘敏支付房款、购车款、保险费等20 余万元。王娟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刘敏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敏归还。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擅自向婚外情人赠送的财产有效吗?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生在赠与刘敏300 万元时并未经过其配偶王娟的同意, 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刘敏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张生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支持了王娟的诉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配偶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的典型案例。
从法理上分析,张生与刘敏之间的赠与合同存在效力问题。由于王娟和张生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张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张生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王娟的同意,擅自将与王娟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敏,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娟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王娟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从情理上分析,张生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识了刘敏并进而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已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了普世的价值取向,是应该遭到社会大众唾弃的。
不仅如此,张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更是侵害了配偶王娟的财产权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妇女面对第三者涉足离婚财产分割等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院对于本起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倡导夫妻忠诚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裁判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予以强烈的谴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不管是怎样的合同,在当事人签字之后其实都是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从而导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不管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确认该合同无效。严格来讲,我国并没有针对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做出专门的规定,因此判断赠与合同是否无效,只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般规定进行分析。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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