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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担保贷款人跑了(三个人担保,贷款人跑了)

贷款知识 齐舞弄影 投稿

别人借钱找你做担保人跑了咋办?,下面是齐舞弄影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帮人担保贷款人跑了

别人借钱找你做担保,他人跑了,咋办?

姐姐在一家电脑公司上班,在单位有相处特别好的同事,她就住在姐家姐姐家,隔壁的单元。每天两人一起上班,一起下班,关系处相处的跟亲姐妹一样,突然有一天他请姐姐做担保,麻烦姐姐帮忙一下。

说是钱很快就会到位,姐姐也没有想太多,认为这个人相处这么久,他人又很实在,大家相处这么好,就相信她的话,

于是就签下名字给他做了担保,

过了一段时间,那个人给姐姐打电话说找不到这个同事了,而且一直都没有给钱,

那个人每天都给姐姐打电话,最后人家就找到姐姐,姐姐打电话给同事,去之后又去他家里,我家人也说不太清楚她人去了哪里?

找不到了,因为姐姐签了担保,人家就天天追着要钱,最后姐没办法,就借了一部分钱,把他的钱给补上了,这次经历也给姐姐上了一课,关系再好的人,只要不是自己的直系亲属,都不能做担保,否则人跑了,

钱要自己给上,后来听说那个同事已经回来了,但是她并没有还姐姐的钱,就像这件事从来没有发生一样,甚至没有一个像样的解释,这件事让姐姐很伤心,同时他也吸取了教训,他不但失去了单位最好的一个同事,也失去了钱财,可谓是人才两空啊。

三个人担保,贷款人跑了

【裁判观点】

物权法中并未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之规定,除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以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不能得到支持。《民法典》实施后对上述观点作出明确规定。


【案件检索】

一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160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事实】

2016年3月31日,A银行(甲方、授信人)与B公司(乙方、受信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70000000元整的授信额度。


同日,C公司(保证人)与债权人A银行签订一份《A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主合同债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主合同债权及本保证合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向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日,保证人D公司与债权人A银行签订一份《A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与C公司(保证人)与债权人A银行签订的《A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一致。同日,保证人赵某一、符某、卓某一、赵某二、卓某二、赖某分别与债权人A银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抵押人D公司与抵押权人A银行签订一份《A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房地产担保主合同债权,并约定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可将主合同债权及本抵押合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新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017年4月12日,承兑银行A银行(甲方)与承兑申请人B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银行承兑协议》,内容为乙方申请甲方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共贰张,金额共计44400000元。A银行依约向B公司开具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A银行(甲方、转让方)与E公司(乙方、受让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将甲方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所确定的现属甲方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受让转让标的应付给甲方的转让款为人民币69955674.19元。2017年7月25日,A银行依法在报刊上进行了债权转让公告。因上述款项未付,为此成讼。


【争议焦点】

原判决是否应当在判项中写明D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裁判观点】

本案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D公司作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上述情形下,物权法中并未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之规定,除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以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不能得到支持。


故本案中,D公司关于其作为抵押人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D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D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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