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分录汇总(二),下面是薇薇学知识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长期贷款会计科目
9.应收票据到期
(1)收回本息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应收票据(接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按其差额)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
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赕
面余额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
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
记,待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10.企业发生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按实现的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收回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
12.小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等
13.收回代垫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14.如果小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
按票面价值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15.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等(按银行借款本金)
16.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务人及银行
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
(1)借:银行存款等(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按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
售退回和
销售折让的金额,包括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倍金额)
财务费用(按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按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按贷方差额)
(2)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
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
额)
财务费用(如有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按原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计销
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
(3)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
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
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
“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棱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
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
目核算。
如果上述销售退回等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其会
计处理应比照本制度中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有关销售退回
的规定处理。
17.出售应收债权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
期限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
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
分应收债权,则应按本制度中关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
处理原则执行。
18.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有关科目
19.收回各种应收款项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
20.提取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应提数小于坏账准备账面余额的,按差额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21.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的,
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22.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
借: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
(四)应收股息
1.小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
领取的现金股利
借:短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
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应收股息(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
股利或分派利润
借:应收股息
贷: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
3.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息
4.小企业购入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
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借:短期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
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息(按应收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5.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
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末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
益时,接应获得的利息
借:应收股息
贷:投资收益
6.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利息账面余额的
差额)
贷:应收股息(按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利息账面余
额的差额)
7.购入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各期期末按应获得的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五)存
货
1.购入材料或商品,如已取得发票等凭证或已支付货款,但
材料或商品尚未运抵时
借:在途物资(按购人材料的窭际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接已支付的金额)
应付账款等(按应支付的金额)
待购入的材料或商品运抵小企业并验收入库时
借:材料
库存商品
贷:在途物资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
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3.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借:材料
贷:生产成本
4.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委托加工过
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5.投资者投入的材料
借:材料(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等
6.接受捐赠的材料,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
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
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转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等
7.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实际成本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材料
8.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材料
9.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
借:营业费用
贷:材料
10.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材料
11.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时应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为出租包装物)
营业费用(如为出借包装物)
贷:材料
12。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借:现金
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13.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现金
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14.出售材料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按已收或应收的价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月度终了,按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材料
15.定期清查盘点各种材料
(1)盘盈的各种材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
借:材料
贷:管理费用
(2)盘亏或毁损的材料
如为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借:营业外支出(按树料相关的成本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
料价值后的余额)
其他应收款等(按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
贷:材料(按实际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其他情况的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等
贷: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
耗品实际成本的构成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材料”科目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17.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
有
关的成本费用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低值易耗品
报废时,残料价值应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
借:材料等
贷: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银行贷款会计科目
有小伙伴们在交流群咨询顾姐,关于企业借款支付利息相关问题,顾姐总结如下:
企业支付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才能税前扣除?
向关联企业借款时,债资比是怎么计算的?
注册资金认缴制的公司,平时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
下面就跟着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支付借款的利息支出
如何才能税前扣除?
公司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取得发票、满足关联借款的债资比要求,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等,另外还需要考虑股东出资是否缴足等特殊情形。
(1)取得发票
企业对个人的利息支出,超过“小额零星”标准的需要个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猫叔提示:不需要发票的情况
支付个人500元/次(或者每日累计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可以凭自然人开具的个人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满足债资比及利率水平的要求
①非关联方借款
支付给个人利息,满足下列条件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②关联方借款
支付给关联方个人的利息,需满足债资比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例如,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但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向关联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①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②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不过,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虽不受债资比的限制,但是如果关联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依然要满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的规定,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它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可以登录各大银行官网,查找相关贷款产品的利率,一些银行会提供详细的比较利率页面,让您更方便的比较各家银行的借贷利率。
(3)公司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向关联方借款时,
债资比是怎么计算的?
向关联方借款时,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2)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3)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权益投资,是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案例】甲公司、乙公司于2021年1月投资5000万元设立猫叔公司。甲公司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占20%股份;乙公司权益性投资4,000万元,占80%股份。
甲、乙、花姐公司均不属于金融企业且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2年1月甲公司借款给猫叔公司228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2%,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8%。
【分析】
花姐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为2280*8%=182.4万元,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支出即2280*(12%-8%)=91.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猫叔公司账务处理:
取得借款时(以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80
贷:其他应付账款-甲公司2280
支付给甲公司2022年利息费用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利息费用普通发票: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73.6万
贷:银行存款 273.6万
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提示,第18行的“利息支出”只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额,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均不在此行填报。
注册资金认缴制的公司,
平时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注册资金认缴制的公司,平时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不能注册资金认缴制的公司,平时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贷款利息允许税前扣除。
若是企业在章程规定约定的到期日,股东还是没有出资到位的话,则对应未出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列支。
例如:猫叔单位属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按照章程约定股东应于当年缴足资本但由于资金压力问题,股东仅仅投入400万,还有600万未如期注入,若是企业次年向银行借款800万,产生借款利息40万。
则如何计算税前扣除利息?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 该期间借款额=40万 × 600万 ÷ 800万=30万
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40万 − 30万=10万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 ×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 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在实务操作中,关于认缴出资未到位发生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也有大量的纳税人就此咨询税务机关。
至今,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尚未就此问题发文予以明确。
很多省市有纳税人在12366平台咨询了这个问题,但没有一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可以正面、直接解答这个问题。
建议参照312号文对照执行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的有:江西税务局、陕西税务局、浙江税务局、厦门税务局、四川税务局、河南税务局、安徽税务局、上海税务局。
认为312号文的文义本身说明“规定期限”应该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公司股东在认缴期届满前未缴足出资额不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形。
根据312号文的文义本身,“……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现在来看这个文件,关键词是“规定期限”。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其他税收政策文件都没有关于312号文的缴纳出资额“规定期限”的说明和解释。因此,要想准确理解312号文的“规定期限”就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次修正将股东出资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没有规定认缴期限和最低出资额,也取消了验资的要求。公司股东只要在认缴期限届满前缴足了出资,应该都属于“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出资额”。
例如,花姐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是2040年12月31日,2030年底前认缴期限并没有届满,猫叔公司股东没有实缴出资不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形。
地区不同,各地税局解释有差异,以当地税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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