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家给儿媳买房却写自己的名字,贷款我儿子还,结局大家都开心,下面是华贵禅心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房可以添名吗
自述人:56岁的郝阿姨
我姓郝,今年56岁,退休工资有4千多,老伴还在继续上班。独生儿子已经结婚,婚房是很多年前我买的一居室小公寓。
为此儿媳总是跟我甩脸子,觉得我们亏待了她。而我和老伴在儿子结婚时承诺,等老伴退休了,我们去住一居室的公寓,他们过来居住我们这三居室的大房子。
亲家母是单身,当时还没有退休,她觉得也无所谓,只要子女们开心,怎么样都好。
看到《熟年》里刘红艳的母亲卖房给女儿在郊区首付一套房,写的是自己的名字,然后让女儿女婿还贷,结果吴二琥听后直接生气回屋,两个孩子还折腾的要离婚。
其实,这个事情是刘红艳母亲欠考虑,这么大的事情,在买房的时候,应该跟子女和亲家商量一下,彼此开诚布公地把事情摆在明面上,而不是一切都弄好了再告诉亲家。
这也让我想到了我家儿媳的母亲也这样做了,但我们既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也把很多东西拿出来,大人,孩子,在一起把话说明白,也就不会有那么多隔阂。
儿子与单亲女孩恋爱
我家儿子读研的时候,与单亲女孩恋爱,他希望我们能够资助女孩子读完研。因为女孩的母亲是一个人,家里经济有困难。
当时,从私心讲我是不愿意的,我觉得还是找两家家境差不多了,如果差距大,女孩子容易自卑,玻璃心,也敏感。
可儿子对这个女孩子特别上心,而且女孩子来我家待了一段时间,感觉是个要强上进的孩子。她跟我和老伴承诺,我们资助她读研的费用,她给我们打借条,以后挣钱了还我们。
其实,女孩跟我儿子是大学期间认识的,那时,儿子不想考研,就想着直接上班,是女孩子鼓励儿子,也帮助儿子复习,他们一起考研,一起成长。
看到儿子对女孩很依赖,也信任,我和老伴就认可了女孩子,但我们提出要见见她母亲,有些事情,还是双方家长见面后,大家谈开了更好。
结婚时给了十万彩礼,单身亲家让女儿带回十五万
我们第一次看见亲家母的时候,就觉得她是一个独立的女人,虽然她没有多少钱,工作也一般,但给我们的印象非常的好。
我们谈到了资助她女儿三年的研究生费用,亲家母说,可以让他们先领证,这钱都算在彩礼里,这样,到时候,他们毕业结婚时,我们就不必给那么多彩礼钱了。
亲家母说的诚恳,我们接受这样的建议。三年后,儿子和儿媳都毕业,就在我们身边找了工作,儿媳成功上岸,考上了编制,在市重点高中教书,儿子去了专科学校做了讲师。
在儿子结婚时要不要买新房时,亲家母说,他们还年轻,就让他们先居住在我们家那套小公寓房,等到他们攒些钱,我们再添些钱,两家合力给他们买套大一些的房子。
在彩礼方面,亲家说象征性地给点就好。我和老伴商量着,还是多给些,彼此体面。我们以为给了十万彩礼,亲家母会留下一半,谁知,她居然加了五万让儿媳带回来了。
这让我很欣慰,不是自私的人,往后也好相处。
亲家退休买房写自己的名字,贷款让我儿子给还
去年,亲家母退休了,她把自己老家的房子卖了,在离我们很远的郊区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大房子,她说自己以后就跟着我儿子他们一起了。
当时亲家母也跟《熟年》里刘红艳的母亲一样,开开心心地跟我们说,以后,咱们就大团聚了,自己退休有2千块钱的工资,她再找份活干,每月的还贷就交给儿子儿媳,她自己挣点钱存起来养老。
我没有吴二琥那样的想法,而是先想到亲家母手里没有养老钱会很紧张恐惧,生病了怎么办?所以,我们那顿饭吃的开心又各有所思。
等我们开车去看房的时候,我跟亲家母说,退休再工作会不会累,亲家母说不累,每天有点事情做,感觉很好,等有了孩子,我们换着带,谁也累不着。
看完房子,儿媳说用她的彩礼钱置办家具,还跟我说了她的想法,我觉得,我家儿媳比《熟年》里刘红艳的情商高。
她说,这个房子虽然是她母亲首付的房款,也写了她母亲的名字,但房贷需要他们小两口还,所以,她要咨询一下,可否加上他们两个人的名字。
我家出了一半的首付款给亲家母做为养老钱,房产证换儿子儿媳的名字
我和老伴回家后,认真思考了一番,我们就这么一个孩子,亲家母还是单身,如果首付款让她一个人全付出了,她不仅没有养老钱,也会为了挣钱而去劳累自己。
我们商议的结果就是,我们直接给亲家母转账一半的首付款,房子直接改成儿子儿媳的名字好了,亲家母居住就好,她觉得远就和孩子们换换,反正她一个人,居住我们家的小公寓也不错。
当我们把想法跟亲家母说了,亲家母非常感动,她说,我们这三个老人能够身体健康,平平安安就是孩子们的福气。
后来,亲家母买的房子就按照孩子们的想法和喜好装修了,他们搬过去居住,亲家母在我们那套小公寓居住,她还给自己找了份保洁的工作做。
独生子女的父母,说一千道一万,都是为了子女们的幸福着想,彼此都学会换位思考,都冷静地想问题,很多事情都是可以商量的,没有必要藏着掖着,相互猜疑对方的动机,一番折腾,老人心累,子女更累。
人与人之间,信任,坦诚,才是走得更远。
作者:华贵禅心
关注我的文字,走进你的心灵。你有故事,我有茶,一起畅聊余生时光。
文中配图来源于网络。
#头条创作挑战赛#
贷款房可以加老婆名吗
来源:法治日报
近日,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引发关注。
婚前男方母亲全资买下婚房,
婚后登记时男方加上了女方名字。
离婚时,
女方要求房产均分。
法院审理认为,
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
系夫妻共同财产,
但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遂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
男方支付女方房屋价值25%的补偿。
离婚纠纷中,
涉及财产分割尤其是房产分割的
案件已不鲜见。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你家的房子到底有没有你一半?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整
带来专业解读!
婚前买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买房,可从房屋出资来源角度分为:一方全额出资、双方全额出资、父母出资等情形。
1、一方全额出资
(1)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2)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登记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登记结婚,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出资方对对方的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婚前个人出资买房、婚后加另一半名字的情形,加名并不意味着产权就可以对半分,真正影响房产份额分割的因素,双方应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特别是婚后加名的一方,对房屋财产所做的贡献(例如婚后共同装修房屋或偿还房屋贷款的数额)、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3)登记结婚前,一方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多数情况下,该情形是以结婚为目的,若双方办理了结婚,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出资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酌情对出资方多分;若双方未登记结婚,房屋登记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登记结婚,既然未登记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登记方应返还房产或购房款,就返还份额问题,部分法院会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对房屋贡献情况、子女生育情况、未结婚原因等,酌情确定返还份额。
2、双方全额出资
(1)登记结婚前,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登记结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登记结婚,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通常是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予以分割,若未区分份额,通常是参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构成借贷关系;二是认为构成赠与关系;三是认为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结合不同的案件情况予以区分。
3、父母出资
(1)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结婚前,房屋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4)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父母婚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该情形,由于既包含婚前“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又包含婚后“夫妻共有”部分,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时,理应考虑婚前父母出资的比例。
婚后买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买房,也可从房屋出资来源角度分为:一方全额出资、夫妻双方出资、父母出资等情形。
1、一方全额出资
结婚登记后,一方以婚前资产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房屋属于该出资方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出资
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出资,无论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出资
登记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男子婚前全款买房离婚妻子获赔25%”案件为例,该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婚前男方母亲为自己儿子全资购买,但男方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加名的行为,应视为对女方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作者|罗聪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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