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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担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贷款可信吗)

原实控人私用公章违规担保被罚,ST通葡再暴雷,摘帽更难了,下面是界面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南通担保贷款公司

原实控人两次私用公司印鉴对外违规担保,直到上市公司收到一笔3.06亿元的仲裁通知才东窗事发。

2月15日晚间,ST通葡(600365.SH)披露了上交所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对通葡股份原实控人暨时任董事尹兵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予以通报批评。此外,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被予以监管警示。

私用印章违规担保

时间追溯到2017年。2017年1月16日,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大连鼎华”)、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嘉得”)、ST通葡、尹兵四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大连鼎华向大连嘉得提供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于2017年3月31日到期,按年息8%计算利息,尹兵、ST通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该笔贷款到期后,大连嘉得未能及时还款。

在此背景下,2020年1月14日,相关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大连嘉得累计拖欠本息合计2.69亿元。大连嘉得承诺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息清偿,并由ST通葡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占ST通葡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

直到2022年10月10日“暴雷”,ST通葡收到大连仲裁委的一纸仲裁通知,得知因大连嘉得违约,债权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3.06亿元。

然而ST通葡强调,通过对上述合同与担保流程自我核查,并未发现与上述合同相关的任何担保合同文本及提供担保有关的内部审批流程记录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经公司专项小组进一步查阅印鉴使用记录、银行明细帐、合同档案、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信息披露文件,亦没有发现公司与大连鼎华存在业务、资金往来,也没有发现与大连鼎华相关的用印、合同等记录。

2022年11月12日,ST通葡发布仲裁事项进展公告,揭开了原实控人尹兵两次私用公司印鉴违规担保的冰山一角。

经尹兵回忆,2017年1月,公司印鉴在北京办理相关业务时,其私自使用印鉴在大连鼎华所称《借款协议》上盖章。针对这一说法,公司专项工作小组再次查阅了用印记录,发现2017年1月,公司因为办理北京办公地点电信业务,印鉴外出至北京,上述时点与其所述时点接近。

经其回忆,2020年1月,公司印鉴在长春办理相关业务之时,其私自使用印鉴在大连鼎华所称《之补充协议》上盖章。针对这一说法,公司专项工作小组再次查阅了用印记录,没有发现与之接近的印鉴外出记录。随后,公司专项工作小组又向部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得知2020年1月下旬公司在长春举行年度销售工作会议暨全国部分经销商大会,需要公司印鉴与部分经销商签署合作协议,此时正好赶上国内疫情突然爆发,会议时间较短,匆忙之间没有填写印鉴外出记录。

尹兵承认,公司印鉴在长春和北京办理业务时,其找机会私自使用,并在案涉协议上盖章,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

上交所指出,公司对外签订连带担保协议与补充协议,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相关担保事项涉诉后才对外披露,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责任人方面,原实控人尹兵损害公司独立性,主导并实施了公司为第三方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对公司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为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对公司违规负有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尹兵予以公开谴责,对何为民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ST通葡及其董监高人员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再次“暴雷”

实际上,在原实控人尹兵治下,通葡股份近年来饱受违规担保困扰,一时难以摆脱“ST”的帽子。

据界面新闻梳理,截至2020年8月24日,ST通葡累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金额为3.65亿元,尚未解除金额为2.98亿元。

其中,2017年对尹兵1.3亿元违规担保,目前3000万元已解除,1亿元尚未解除,债权人已提起诉讼;2018年对尹兵1.85亿元违规担保,目前尚未解除,债权人已提起诉讼;2018年对控股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吉祥嘉德”)5000万元违规担保,尚有1300万元未解除。

由于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自2020年8月25日起,通葡股份证券简称变更为“ST通葡”。

2021年11月10日,ST通葡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明,2017-2018年,ST通葡为实际控制人尹兵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吉祥嘉德等累计提供4.35亿元担保,上述行为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吉林证监局对ST通葡、实控人尹兵、时任董事长何为民、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屡屡“玩火”的尹兵不得不交出公司实控权。2021年3月,ST通葡一口气更换了董事长、部分董事、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并筹备将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吴玉华、陈晓琦。股权变动前,尹兵直接持有通葡股份5.67%股份,通过子公司吉祥大酒店、吉祥嘉德间接持有15.72%的股份,共持股份21.39%。

作为收购的代价,拟成为公司实控人的吴玉华、陈晓琦承诺将采取包括承担公司损失、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等方式解除上市公司还款、违规担保责任。

2022年4月23日,ST通葡在发布年报的同时,还披露了一份《2021年违规担保解除专项报告》,称公司对义源铜业等、大东工贸、江苏瀚迅及南通泓谦的相关担保、还款责任均已彻底解除。

同年8月,吉祥嘉德将其持有的4309.3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13%)对应的表决权授予安吉众虹行使,安吉众虹及其一致行动人吴玉华、陈晓琦合计控制6711.19万股股份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5.78%,吴玉华、陈晓琦正式成为公司实控人。

原本以为能够走上正轨,但随着原实控人尹兵私用印章为大连嘉得违规担保的东窗事发,一度声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的ST通葡却再次“暴雷”。

值得一提的是,天眼查APP显示,实际早在2022年3月,大连鼎华就已经向当地法院申请冻结大连嘉得、ST通葡、尹兵在银行的存款90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但界面新闻记者并未在ST通葡彼时的公开信息中查到相关公告。

纪律处分公告显示,原实控人尹兵“承诺对公司损失负责兜底补偿,可一定程度上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此一来,合计3.06亿元的欠款是否不需要由上市公司承担?若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今年能否顺利摘帽?

对此,ST通葡证券事务部相关负责人对界面新闻表示,具体相关事宜可关注公司公告。

违规担保阴云笼罩,加之近年来国内葡萄酒市场持续低迷,ST通葡业绩承压。

1月31日,ST通葡发布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3600万元至-5400万元,同比去年大幅下滑约1295.54%。

对于去年亏损的原因,ST通葡给出了四点解释:

1.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受疫情影响较为明显,公司为稳定业务规模,增加了营销费用投入。

2.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在费用中列支,使得公司管理费用同比增加。

3.2022 年度,公司拓展了新的业务模式及新的业务领域,费用投入较上年有所增加。

4.公司因涉诉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担保公司贷款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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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在山东德州的老农张某收到法院传票,被指为某京公司担保500万元贷款。

张某并没有当回事,只觉得是骗子的手段,但是很快,法院由于张某的缺席判定其败诉,要求他偿还巨额的贷款本息。

一瞬间,张某仿佛陷入到一个巨大的谜团,无奈之下,他提起了上诉,他的坚持与二审的宣判,揭示了这场骗局竟然是某京公司利用他的个人信息,伪造了文件进行贷款,并骗取银行的放款。

二审经过笔迹鉴定后,决定撤销一审原判决,终于换回了张某的清白。


【案件经过】

山东德州的张某是一位身材魁梧、皮肤黝黑的老农民。

每天清晨,张某都熟练地挥舞着锄头,耕耘着自己的土地,他细心地照料着每一棵庄稼,希望年年能够丰收,家人可以生活的更好。

正当张某以为自己的生活将一如既往地平静下去时,然而在2019年的某一天一封来自法院的开庭传票打破了他的宁静。

那封传票上清晰地写着,他为某京公司担保了一笔高达500万元的贷款,而这笔贷款已经逾期一年,银行多次联系无果后直接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他偿还近550多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张某感到非常困惑,他并不认识这家公司,也没有参与过这些事,怎么会突然收到传票呢?

他小心翼翼地审视着传票上的字句,希望能够找到一丝线索。他开始回想起最近的日子,尽量回忆是否有过任何与这家公司相关的接触。

然而,他怎么也想不起来,甚至于连这个公司的名字他都没有听说过,更别说替这家公司做担保了。

起初,张某以为自己成了骗子们的目标,他怀疑这份传票可能是伪造的。然而,当他仔细观察法院的印章以及附带的相关贷款证据时,他开始对这场官司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

是他被诈骗了吗?还是有什么误会?难道真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进行合法的诉讼?

他儿子看到父亲的困惑,也感到了奇怪。他知道自己的父亲是一个农民,一辈子也没有出过这个小城市,他怎么会认识某家公司并与他们有什么业务关系呢?

他的儿子左思右想都觉得这只是骗子伪造的传票。可是当他看到邮件中的内容时,还是不禁感到震惊。

现如今的骗子居然如此狡猾,不仅能使用个人信息进行欺诈,还做得如此逼真。

张某和他的家人陷入了困惑和焦虑之中,他们开始怀疑这是一场巨大的误会,还是某种恶意的欺骗行为?

不久之后,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打来了电话,告知张某必须亲自到法院出庭。

然而,张某却选择了置若罔闻,对这个事件采取了消极的态度。他觉得自己受到了冤枉,对法院的信任也受到了严重的动摇。

但是,张某的缺席并没有改变法院的判决。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一项缺席判决,认定他败诉,并需要承担巨额的贷款本息。

直到有一天,张某收到了由法院寄来的判决书,他这时候才发现,这件事并不简单。

他匆匆打开邮寄的传票与证据,这时才发现自己为某京公司担保了500万元的公司经营贷款这件事竟然是真实的,同时他由于缺席已经败诉。

他的脸色顿时变得苍白,心中涌起了一股不安的感觉。

张某终于认识到,他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困境中。他必须尽快采取行动来澄清自己的清白。

于是,他决定提起上诉,坚称自己从未认识过某京公司,也从未为其担保过任何贷款。

为了证明自己的无辜,张某在儿子的建议下申请了对签字的笔迹进行鉴定。长时间的等待终于迎来了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

令人欣喜的是,鉴定结果表明,签字的笔迹并非张某本人所为,盖章的手印也不是他摁下的。

这个鉴定结果给了张某希望,同时也揭示了整个欺诈事件的真相。原来,某京公司的老板为了实施欺诈行为,在网上购买了张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利用这些信息,他将张某的身份操纵成了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以此进行了贷款申请。

银行在放贷时未能审慎核实,张某根本就没有到场,仅仅依赖公司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就进行了放款。

二审的判决最终揭开了这起欺诈案件的真相。法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维护了张某的清白。

然而,这个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金融监管的深思。


【以案释法】

在这个案件中,可怜的张某成为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他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并出售给了某京公司。

而且令人愤慨的是,某京公司伪造了张某的授权委托书和签字盖章等文件,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这种伪造行为对商业的正常运作和信任关系带来了破坏,并且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

张某无辜地成为了贷款担保的牺牲品。他被冒名担保了大额贷款。这引发了对担保责任和义务的思考,以及对担保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银行在放款过程中没有仔细核实相关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导致了贷款款项被用于欺诈活动。因此,可以认为银行在这个案件中存在一定的责任。

根据法律原则,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应该履行审慎审核的义务,确保贷款申请人的身份和文件真实可靠。

如果银行未能尽到这一义务,导致贷款被用于欺诈等违法活动,银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其在贷款审批过程中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并不存在过失或疏忽,那么其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

在这个案件中,最终的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这意味着法院认为银行在放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审核义务。

那么非法购买张某个人信息的公司,构成了什么罪名呢?

某京公司他们未经张某同意,获取了他的个人信息,这是对他个人隐私的侵犯,他们的购买行为涉及到了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更何况某京公司伪造了张某的签字和手印,将他冒充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用以进行贷款申请。

这个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于公司证明文件真实性的要求,属于伪造、变造公司证明文件的罪名。

某京公司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欺骗法院获取不当利益,这涉及到了诈骗的问题。他们并通过虚假的贷款申请来获得经济利益,这是对法院和公共信任的欺诈行为。


贩卖张某个人信息的那些人,是否触及到了法律呢?

这些人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他的个人信息,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张某的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销售。这种行为肯定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对于这些网上贩卖个人信息的商家,法律上存在相应的制裁措施。

依据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通则,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严重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案件解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京公司的行为进行定性。

鉴于案件中涉及到了个人信息保护、伪造证明文件和欺诈等法律问题,法院将会根据证据和法律条款进行权衡和判断,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和适当的裁决。

该案件涉及到了个人隐私权保护、伪造证明文件和欺诈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了对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保护。

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裁决,能够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打击伪造行为、维护社会公正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

网上的个人信息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的猎物,泄露后可能导致各种骚扰和诈骗。所以,我们应该避免在网络上过度暴露自己的信息。

这不仅可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还可以避免遭受经济损失和骚扰。同时,个人信息收集者也有责任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不得滥用或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同时有规定“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意味着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在处理和存储信息时,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如果信息泄露是因为收集者的过失或不当行为所致,他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要有安全意识,合理使用网络的同时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安全。个人信息收集者也要承担起责任,履行其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以确保用户的信任和数据的安全。

包括银行等其他监管部门应该同时承担起责任,根据规定严格遵守,维护公民的每一项权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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