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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息贷款(放贷人3分利息犯法吗)

贷款知识 灵寿普法 原创

多少利息算高利贷?放高利贷违法吗?,下面是灵寿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高息贷款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导读:现在,一般人都知道,高利贷是违法的,但是,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放高利贷,也有更多人在借高利贷,有人说,反正是高利贷,还不起大不了就不还嘛,可是,如果你借了高利贷,真的可以不还吗?

什么叫做高利贷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贷利息怎么算

高利贷利息=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这是通用的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比如月利4分的高利贷,借款金额10万元,1个月利息则为100000*4%*1=4000元。

高利贷利率的标准

《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假设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

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私人放高利贷犯法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即为高利贷。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私人放高利贷犯罪吗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贷相关的违法放贷八大罪名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高利贷逼债各类罪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案例繁多,不一一举例。

三、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

这种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

沭阳周某,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的名义三次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四、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

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

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相关案例:

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从事着赌场放高利贷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已中标3条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话,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1328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按时付给他们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

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合计人民币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八、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新规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由此看来曾经饱受争议的“非法经营罪”必然重返惩治违法放贷的舞台

以往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被判非法经营罪不乏其例:

对放高利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03年的“高利贷第一案”涂汉江等非法经营案。当时最高法刑一庭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复函》认为,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武汉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涂汉江等有期徒刑三年。

之后,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出现。

2011年泸州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以月息2%—20%的高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泸州中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

此外,有些高利贷已非纯粹的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成为具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包括利用POS机套现,就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经营罪,可以直接适用刑法225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实际生活中这种放高利贷的“地下钱庄”并不少见。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以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下钱庄”方式,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民间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否具有经营资本和货币的目的与行为,是认定民间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牟利,表现为资本、货币的经营活动,吸收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而民间高利贷行为很多属于民间调剂资金余缺的行为,也不表现为纯粹的资本、货币经营活动,借贷行为涉及的人员属于特定的少数对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笔者认为,其中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没有真正反映出行为人吸收资金的非法性,也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特征。民间高利贷有多种形式,如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尽管也往往表现为吸纳资金、计算利息而预期高额回报,且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但是一般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往往不具备经营资本与货币的目的性,因而不构成该罪。

(编辑:天下无讼)

放贷人3分利息犯法吗

近日,催收巨头永雄在被安徽警方查处分公司后宣布停业,震动消费金融行业,这一事件也将多年来屡遭诟病的催收产业再次推到聚光灯下。近年来,催收行业屡屡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公检法、爆通讯录等暴力和非法手段催债而被司法机关打击。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个别助贷机构和催收公司仍然铤而走险,不断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近日,有借款人投诉称,深圳我来数科催收人员不仅模仿和伪造司法机关公文威胁借款人,而且疑似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借款人亲友的工作单位及电话,在工作时间打爆办公座机;有借款人的朋友在医院工作,催收频繁拨打医院办公电话,导致医院无法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催收打爆医院电话

6月13日,有借款人在某社区论坛贴出一份我来贷催收人员发给他的一条短信,短信里有一个所谓的“诉前通告”链接,点击后能看到一份“诉前调解告知”。告知书称:“通知×××,证件号×××;我来贷信用贷逾期追偿纠纷一案,经委托人多次催缴告知,至今仍拒不偿还,经初步怀疑你”贷款诈骗“、”扰乱金融秩序“、”虚假信息“等情况属实,符合民事诉讼规定。且以私自占有国有信贷资产企图明显,且金额较大,将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

这份诉前调解文件背景图案是一个象征司法公正的天平,但其文字语言及版式混乱,显然是一份模仿司法文书的山寨货。开甲财经拨打这份告知书上所留的耿律助的电话,显示该号码所在地为宁夏石嘴山,语音提示该号码为空号。

我来贷的催收人员伪造的诉前调解通知。

我来贷的催收人员伪造司法文书群发催收,显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过去几年,监管部门三令五申,屡次发文,严禁现金贷行业暴力催收,更不得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催收。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其中规定:“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22年底,原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近期,安徽警方在查处永雄分公司非法催收时,曾发现一个催收员穿着公安制服录制向债务人催债的视频。我来贷的催收人员在次敏感时刻还伪造司法文书催收,顶风作案,令人费解。

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是孤立个案。在另一条我来贷发给借款人的催收短信中,同样出现了假冒司法机关的现象。我来贷发送的该短信称,“×××因贷款长期预期,多次警告无效,现已申请向当地司法机关立案,如在3小时内没有回电协商撤案事宜,将协同当地执法部门,全程保持摄影录像上门摸牌调查,拒不配合将张贴欠款告示于公司大门口。”

诸多迹象显示,除了假冒司法机关、伪造司法文书外,我来贷的催收人员还常常采用非法获取借款人亲友个人信息、轰炸关联人公司办公电话等诸多暴力催收手段。

在新浪黑猫投诉上,与我来贷有关的贷款投诉达19202条,投诉量之大,在国内众多助贷机构中位居前列。

不少借款人投诉称,我来贷催收的一个惯用手法是轰炸借款人或其亲友的公司办公电话,扰乱公司办公秩序,进而给借款人施加压力。

一名借款人发文称,我来贷催收人员专门打公司座机电话催收,一天打了6个电话找他;此前还假冒该借款人深圳总公司打其电话,要求其解决好自己的问题,还让他下午不用上班了。

另一名借款人称,他在我来贷有3000元借款逾期,我来贷催收人员找到了他老婆的单位信息,还给后者的法人打电话。该借款人质疑说,“我来贷是如何拿到这些信息的?”

不仅如此,催收人员还发短信给这名借款人,威胁称,“既然你不肯协商解决这个事情的话,我们就继续正常跟进你老婆的工作单位,如果造成任何影响,后果自行承担。”

有业内人士称,很多催收机构一般通过非法手段“修复”借款人的联络信息,包括其亲友的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等,具体来说,要查找借款人及其亲友的工作单位,一般是通过查找相关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缴纳信息,而后者往往只有通过不法途径才能获取。

我来贷催收人员经常轰炸借款人及其亲友的公司办公电话,可见必然有途径获取相关人员的电话、社保等个人敏感信息,这些信息获取途径是否合法,需要打一个问号。

我来贷催收人员甚至连医院办公电话也不放过。

2022年10月,一名借款人在黑猫投诉称,他在我来贷(我来数科)的网贷逾期后,被转让到东莞市信晟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催收,后者骚扰其亲朋好友,不停拨打单位电话,给本人及好友亲朋造成生活工作不良影响。有的单位是医院,严重影响公共部门办公!

拒绝借款人提前结清

开甲财经注意到,我来贷作为助贷平台,与众多持牌金融机构(资金方)与互联网导流平台进行合作放贷,其中资金方包括无锡锡商银行、重庆隆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随手科技、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等,渠道方则包括哈罗出行、58同城旗下的58快借等。但是,即便有众多持牌金融机构加持,我来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面依然表现糟糕。

有借款人投诉称,他在哈啰借钱页面的我来数科上申请到一笔贷款,资金方为无锡锡商银行,借款本金6800元,分12期还款。不久该借款人资金宽裕,想一次性还款,但却找不到提前结清入口。询问我来数科后被告知,不支持提前结清。该借款人称,其他平台都支持提前结清,我来数科这样做属于霸王条款,他怀疑是因为贷款利率高(这笔贷款年化利率36%),所以平台不想让借款人提前还。

某借款人在黑猫投诉称,他2023年5月20日从哈啰借钱中的我来数科贷款14300元,6月1日,他想提前结清全部欠款,但我来贷客服称,如果提前结清仍需支付12个月的利息,共需还款17239.32元。借款人拨打哈啰借钱的客服,后者将皮球踢给我来数科,打了几次电话要求提前结清,仍然遭到我来数科的拒绝。

开甲财经使用IRR公式测算发现,这笔借款综合年化费率为36%。

有一名借款人称,2019年时他在我来贷借了10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1223元,资金方为P2P平台随手记,两个月后,他想提前一次性还清,但客服说不能提前结清。该借款人没办法,只好一下子存入10笔1223元。用IRR公司测算可知,我来贷与随手记合作放贷的年化利率高达60.78%,难怪我来贷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

以服务费名义收取超额利息

开甲财经发现,高昂的利息是我来贷拒绝借款人提前结清的主要原因。2019年以后,我来贷与合作伙伴降低了利率,但与国内其他大部分平台相比,其综合利率仍然惊人。开甲财经统计了黑猫投诉上我来贷借款人提交的20多单借款信息,采用IRR公式测算后发现,我来贷平台上的一年期贷款目前综合费率高达36%,部分两年期贷款利率也高至24%,这一数字远远高出监管允许的互联网贷款利率水平,也超过了绝大多数主流互联网贷款机构的放贷利率。

部分我来贷平台的借款人贴出的还款费用明细。

开甲财经注意到,我来贷为了逃避高息放贷嫌疑,采取以服务费名义收取超额利息的做法,且服务费远远超过利息。例如,借款人A在我来贷的一笔借款中,每月还款额2039.38元,包含本金1686.81元,首月利息65.01元,此后每月递减,每月服务费则固定为287.56元,该笔贷款综合年化费率36%,但利息仅为服务费的1/5。

在借款人B向我来贷申请的一笔6600元的工薪贷中,年利率直接标注为36%,借款人每月还款663.05元,其中每月服务费93.49元,首月利息35.75元,此后每月减少。

有借款人称,发现我来贷利率过高,违反监管部门规定,于是打电话询问我来贷客服,得到的回复是:我来贷的贷款属于信用贷款,不是民间借贷,不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约束。

果真如此吗?

我来贷自我定位为助贷平台,但与其合作持牌机构包括民营银行、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等,这些持牌机构要遵守监管的利率上限规定。

2020年,最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在各地司法判决实践中,银行、持牌消费金融等机构的贷款不适用于4倍LPR利率规定,但仍然遵守年化费率不超过24%的上限。过去两年,互联网银行、持牌消费金融也都按照监管指导意见,将贷款年化利率降到了24%以内。

2022年7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规范与第三方机构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充分发挥助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定期评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违反互联网贷款其他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

另外,通知还强调,商业银行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我来数科在联合大量持牌资金方发放互联网贷款的过程中,不仅利率高企,超过监管允许的上限,催收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非法违规行为,锡商银行、北银消费金融、四川锦程消费金融等机构对此是不知情还是肆意纵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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