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曝光10个违法使用医保基金典型案例,下面是中国青年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例
今天(27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10个法院判定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涉及伪造住院、伪造病历、伪造票据、虚开诊疗项目、虚开用药医嘱、虚假入库、冒名使用医保卡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扰乱了医疗保障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严惩。通过案例警示,能够督促单位及个人严格遵守医保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医疗保障部门将锲而不舍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增强医保基金监管力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守护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一、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参保人袁某某虚开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
2022年6月,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医保中心审查零星报销资料时发现,袁某某每月报销门诊慢特病费用和发票存在异常,通过比对票据样式、水印及票据印章等,均存在异常。经丹寨县医保局实地调查,袁某某存在虚开票据以骗取医保基金,涉及金额100459.33元。2022年8月30日,县医保局将该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经核实,袁某某虚开票据以骗取医保基金情况属实,涉及医保基金100459.33元。2023年5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100459.33元已全部追回。
二、江苏省南京市溧都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
2021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医保局经大数据筛查分析、现场检查并立案调查发现,南京溧都医院涉嫌于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以伪造病患住院、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随后,南京市医保局及时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2022年7月,南京市医保部门追回涉案统筹基金529.70万元;2023年3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院长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拾万元;2.财务负责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上海市宝山区破获参保人出借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案
2021年5月,上海市宝山区医疗保障局在参保人员门急诊和医疗费用异常审核中,发现参保人吕某某、谈某某医保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就诊频次和就医轨迹明显异常,存在涉嫌违规使用的情况。通过进一步数据分析及审核询问,查证吕某某的住家保姆徐某某及谈某某本人存在将医保卡出借给他人(王某)的行为。依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宝山区医疗保障局对徐某某、谈某某二人违法出借医保卡发生的费用11.70万元全额追回,并分别处以5000元和1000元行政罚款。同时,宝山区医疗保障局第一时间主动对接区公安分局开展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可疑线索,配合公安立案调查。宝山区公安分局经过缜密侦查,于2021年8月一举捣毁该欺诈骗保犯罪团伙,成功抓获以王某、李某为首的诈骗国家医保基金团伙,涉案金额高达100余万元。2023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壹拾万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壹拾万元。截至目前,非法所得已全部上缴。
四、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王某某骗取医保基金案
2021年,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审计部门反馈疑点数据,对王某某住院、门诊就医费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王某某存在同时两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行为,其在就医地使用当地参保信息直接结算后通过伪造票据,到九寨沟县办理异地就医骗取医保基金,涉嫌构成诈骗罪。九寨沟县医保局将此案件材料及线索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核实,自2017年10月起,王某某多次在就医地联网结算后,又伪造同一时间段、相同明细金额的票据40张,向九寨沟县医保部门申请报销异地就医医保待遇,共计骗取医保基金616219.54元。2022年9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寨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目前,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医保基金202608.00元,并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金额。
五、江苏省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徐某某骗取医保基金案
2021年10月,经江苏省无锡江阴市医保局与公安局联合调查,发现原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药房工作人员徐某某多次冒名使用他人医保卡,先后在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江阴市祝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江阴市祝塘镇茂龙村卫生室等处购买各类药品600余种,造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82万余元。随后,无锡市医保部门追回涉案医保基金182万余元。2022年7月,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六、河南省临颍县北徐孝养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
2021年7月,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在审核患者异地就医材料时,发现本地个别居民在漯河市临颍县北徐孝养医院的住院材料涉嫌存在病历造假行为。经两地公安局、医疗保障局联合对该院开展检查,查明该院存在通过免费食宿、车接车送的方式诱导病人住院,住院期间不进行任何治疗,伪造患者病历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其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涉及全省11个地市、23个县区、65名参保人员,涉案金额达117.75万元。2022年6月27日,睢县人民法院按照犯罪情节由重到轻,分别判处涉案的11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伍万至伍仟元不等。
七、黑龙江省鸡西市同麟医院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案
2021年,黑龙江省鸡西市纪委监委在调查一起违法违纪案件时,发现鸡西同麟医院(原名鸡西同济医院)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鸡西市纪委监委、鸡西市公安局成立了鸡西同麟医院欺诈骗保案件专案组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卫健部门组织专家对调取的病历进行审核,医保部门组织人员对该时间段内发生的报销明细进行核实,同时对该院存疑的药品进销存数据情况进行检查。最终认定鸡西同麟医院存在诱导住院、虚构医疗服务、编造虚假病历、虚假住院等严重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鸡西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鸡西市医保局给予解除该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鸡西市公安局依法收缴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17852364.38元,退回基金账户,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2022年4月2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禁止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民营医院经营管理活动。
八、天津市河北区天津河北民生门诊部骗取医保基金案
2019年4月25日,经天津市医保部门现场检查、约谈、调取资料发现天津河北民生门诊部存在空刷医保卡返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1361030.09元。2019年5月27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6月10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1.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叁拾万元;2.管理人、医保负责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壹拾万元、伍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尹某某主动退缴涉案基金1361030.09元。上述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朝阳医院虚报药品使用量骗取医保基金案
2019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思朝阳医院涉嫌存在虚报药品使用量等行为,2019年8月6日,医保局及时将案件调查情况移送防城港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明,上思朝阳医院于2019年1月22日至7月31日期间,通过医保系统多申报药品价款合计932825.13元,其中已于2019年1月至5月获取多申报款483462.85元,剩余449362.28元多申报款因医保部门发现未打款。依据《2019年防城港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协议》,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终止上思朝阳医院的定点服务协议,追回违规金额806740.44元。2021年3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上思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凌某某、吴某某、韦某某、周某某、黎某某、刘某某等人构成诈骗罪,按照犯罪情节由重到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到三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捌至贰万元不等。凌某某退出的赃款463462.85元、周某某退出的赃款20000.00元,由暂扣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退还医保基金账户。
十、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同兴街社区卫生服务站骗取医保基金案
2019年4月,山西省大同市医疗保障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同兴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骗保行为。经核查,发现该卫生服务站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材料、上传虚假用药数据等涉嫌欺诈骗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大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终止医保服务协议,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医保定点单位的申请;2.对其伪造住院病历等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材料及线索信息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后,该案涉案人员祝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固定了有关证据,确定以上违法事实,共涉嫌骗取医保基金金额3439893.13元。2020年10月12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3439893.13元已全部追回。
(总台央视记者 张萍 郑怡哲)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公积金贷款运作原理
来源:经济日报
如果你的个人住房贷款是商贷,已于2020年1月1日前发放,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且属于浮动利率、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那么,你正在面临以下选择——将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加减点,还是转为固定利率。
这两者有何区别?哪种更划算?具体如何操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要提醒的是,上述转换工作虽已于3月1日正式启动,但将持续至8月31日,借款人仍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做出合适的选择。
“定价基准”生变
提及LPR,不少人表示“一头雾水”,更不明白“房贷做LPR转换”的逻辑和原理。实际上,把握住“定价基准”这一概念,便可对此次转换“豁然开朗”。
人们在申请房贷时,都很关注能否有“折扣”——即能否在基准利率上打折。例如,基准利率为4.9%,打九折后,实际执行的利率为4.41%,这其中,基准利率就是房贷的“定价基准”。
此次转换的核心,就在于“定价基准”发生了变化,由此前的按照“基准利率”定价,变为参考“LPR”定价。
什么是LPR?它的全称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单来说,是中国人民银行综合18家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市场报价,形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外公布一次,目前包括1年期、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那么,为何要将房贷的“定价基准”从基准利率转为LPR?“与基准利率相比,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央行相关负责人说,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LPR运用,央行此前已正式发布公告,要求实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大部分新发放贷款已将LPR作为定价基准,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仍主要是贷款基准利率,而非LPR。2015年10月以来,贷款基准利率一直保持不变,但2019年8月以来,LPR已多次下降。
“因此,为保护借贷双方权益,央行明确自2020年3月1日开始,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该负责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转换工作并不局限于房贷,还涵盖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就房贷来看,仅包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涉及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固定利率贷款、2020年底前到期的个人住房贷款、已参考LPR的浮动利率贷款也无需转换。
LPR还是固定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转换的选项并非只有LPR一个,借款人也可将房贷转为固定利率。那么问题来了,这两者有何区别?哪种更划算?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两种转换方式各有优势,具体如何选择取决于借款人自己的判断,特别是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如果你认为未来LPR会下降,那么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好;如果认为未来LPR可能会上升,那么转换为固定利率就会有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在基准利率的定价方式下,一般按比例浮动,如基准利率上浮10%、下调15%等;在LPR的定价方式下,则按照加减点数来浮动,如LPR加40个基点、减30个基点。”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说。
他介绍,假设你目前的房贷为10年期、利率为基准利率打七折,转换为LPR以后,并不是在LPR的基础上打七折。
“转换前,贷款基准利率是4.9%,打七折后的实际执行利率是3.43%,转换成LPR后,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依然为3.43%,但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该负责人说,转换后,10年期贷款参照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因此,该笔贷款的定价方式转换为:在5年期以上LPR的基础上减137个基点,即减去1.37%,加点数值为“-137”,该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借款人选择转为“固定利率”,那么在整个合同的剩余期限内,他的房贷都将执行3.43%这个利率。
如果借款人选择转为参考LPR定价,其房贷利率水平将按照“5年期以上LPR-1.37%”来确定。
那么问题来了,众所周知,LPR每月20日对外公布一次,相应的房贷实际执行利率也会每个月变化一次吗?
答案是否定的,这里涉及“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两个问题。前者是指,你和银行约定的利率调整日子,即“何时调整”,通常为每年的1月1日,或每年与贷款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后者则是指“多久调整一次”,即调整频率,通常为一年。
也就是说,从转换后到第一个重定价日前,上述借款人的房贷利率仍是3.43%,从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其房贷利率变成“当时最新的5年期LPR-1.37%”,以后每个重定价日都以此类推。
“你的房贷做LPR转换了么?”“如果转成固定利率是不是更好?”“究竟要如何选择?”作为一项与百姓“钱袋子”密切相关的业务,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变动总能引发社会关注。
多渠道办理 实时生效
不难看出,如果未来LPR会持续下降,那么把房贷利率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划算。目前从多家商业银行的反馈看,对LPR持下降预期的借款人较多,选择LPR选项的人数多于选择固定利率的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监管层部署,转换工作原则上要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如果借款人有转换需求,建议在此时间节点前与相应金融机构协商。
此外,如果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需要所有共同借款人均同意变更后,才能实施定价基准转换。
如何办理呢?以工行为例,该行目前提供手机银行、智能柜员机、短信银行等多种受理渠道。“疫情期间,建议借款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如果确实需要线下办理,建议等到疫情结束后。”该行相关负责人说。
从线上办理渠道看,借款人可登录工行手机银行APP,按照“最爱、全部、存贷款、利率基准转换、一键转换”路径点击,按提示操作办理即可。
“如果你是借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且已在工行预留手机号,在主借款人发起定价基准转换后,你将收到工行95588发送的定价基准转换变更确认短信,此时,你可以直接回复该短信完成定价基准变更确认。”上述负责人说,这一银行短信功能预计将于4月中旬上线。
至于转换的生效时间,通常情况下是“实时生效”。例如,在手机银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时,如果合同清单中某一笔合同的右上角显示“已按LPR定价”,则说明已经变更成功。
但是,如果你的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则需要所有共同借款人在主借款人发起变更的当天24点前完成变更确认,定价基准变更才能生效。
相应地,银行会在定价基准变更成功或失败后,向借款人在该行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提醒,建议借款人及时留意相关信息。
最后要提醒的是,根据央行政策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不可再转回按照基准利率定价,也就是说,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借款人应在审慎思考后作出理性选择。(记者 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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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例(公积金贷款运作原理)":http://www.ljycsb.cn/dkzs/138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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