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面是随事说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海城无抵押贷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502民初2666号
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朱捷,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儒,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仪华,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
被告:刘智,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贵州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经理。
被告:刘祥,男,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庞萍,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智、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祥、庞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慧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裕婷、张铁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王秀珍担任记录。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儒、王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智、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祥、庞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海农村信用社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智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749997.51元,以及支付利息963271.11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19日,以后另计),合计5713268.62元;2、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北海市贵州路39号南方科技大厦第一层A1、A2、B1、B2号,第二层A1、A2、B1号(权属证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60221、060222、060223、060224、060225、060226、060227号)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祥、庞萍对被告刘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5日,被告刘智与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城信用社(原告分支机构)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80万元用于经营水产品;借款期限为贰年,即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贷款利率按固定利率计,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率上,上浮40%,执行年利率8.61%,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借款人不能在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息。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了保证该贷款的清偿,被告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北海市贵州路39号南方科技大厦第一层A1、A2、B1、B2号,第二层A1、A2、B1号(权属证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60221、060222、060223、060224、060225、060226、060227号)房产与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城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对上述贷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被告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祥、庞萍分别与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城信用社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对上述贷款进行保证担保,对本案贷款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拨付了全部贷款款项,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得到该贷款并使用后,却没有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对此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都以资金紧张为由,进行拖欠而拒绝清偿贷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主体资格;2、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贷款的事实;3、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4、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承诺书、房产,证明抵押物情况、抵押担保事实;5、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证明原告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房地产的登记的事实;6、保证担保合同,证明保证担保事实;7、还本付息清单,证明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情况;8、欠本息明细表、欠本息清单,证明被告尚欠的贷款本息情况;9、到期、逾期催收通知书,证明原告积极履行催收的事实;10、被告贷款还款明细。
被告刘智、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祥、庞萍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4月25日,被告刘智与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城信用社(原告分支机构)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3002131060794),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刘智发放贷款人民币4800000元用于经营水产品;借款期限为贰年,即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贷款利率按固定利率计,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率上浮40%,执行年利率8.61%,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借款人不能在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息。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2013年4月25日,被告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城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53004130772141),以其位于北海市贵州路39号南方科技大厦第一层A1、A2、B1、B2号,第二层A1、A2、B1号(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60221、060222、060223、060224、060225、060226、060227号)房产作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债务,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合同还约定:主合同项下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意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或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或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致使抵押权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债务人和抵押人应当承担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4月25日,被告刘祥、庞萍、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城信用社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53002131060794-1),约定被告刘祥、庞萍、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担保期间为: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日起两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还款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告刘智发放全部贷款480万元,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号:北房地交押字【2013】第04444号)。但被告收到贷款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截止至2018年5月19日尚欠贷款本金4749997.51元及利息963271.1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能按约还款。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原告已依约将贷款发放给被告刘智,原告已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但被告刘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被告刘智应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4749997.51元及利息963271.11元(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19日止,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给原告。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祥、庞萍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刘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智偿还贷款本金4749997.51元及利息963271.1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25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19日止,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给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海市贵州路39号南方科技大厦第一层A1、A2、B1、B2号,第二层A1、A2、B1号(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60221、060222、060223、060224、060225、060226、060227号)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北海市南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祥、庞萍对被告刘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1792.8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052.88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792.8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慧翔
人民陪审员 顾裕婷
人民陪审员 张铁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赖秋燕
书 记 员 王秀珍
海城哪里有放小额贷款的啊
布满光伏板的房顶。农华诚 摄
供电人员上门服务,检查光伏电站线路运行情况。农华诚 摄
供电员工检查光伏电站线路。农华诚 摄
广西新闻网平果8月23日讯(通讯员 班梦琼)八月午间,阳光正好,远处连绵起伏的小山林,眼前蜿蜒铺设的柏油路,在广西平果市海城乡的“老乡家园.圆梦新村”异地扶贫搬迁点矗立着一幢幢楼房,房顶上布满了一排排熠熠生辉的“镜子”——连片的光伏板正在汲取太阳的能量转化为电能。
一大早,海城乡拥齐村局鲁屯的村道上,50岁的村民韦有金就开始开展本屯的道路清洁打扫。
韦有金家有5口人,妻子有精神残疾,老母亲年老丧失劳动力,两个小孩都还在读幼儿园,靠着5亩的养蚕面积和低保作为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由于缺技术,韦有金的蚕蛹活下来的寥寥无几,谈养蚕收入更是微不足道。
今年7月,韦有金的公益性岗位工资由原来政策补贴的800元基础上,增加了200元。作为村里的卫生保洁员,这是村里用光伏电站收益的资金部分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个月增加工资200元。
“扫地这活儿轻松,不仅有收入,还可以实实在在为乡亲们做点实事,多了200元钱,这下也可以为我两个娃儿多增加点营养费了,利人利己啊。”韦有金说,因为妻子的精神不是很好,老母亲行动也不能自理,为了照顾家庭和两个幼娃,他不能出去打工,只能在家里找“钱路子”。养蚕、种地,靠着自己的努力和政策的扶持,2019年越过“贫困线”脱贫的韦有金实现了脱贫。
扶贫不养懒汉,曾经过着“生活过不到人前头”的韦有金虽然如今脱了贫,但为了以后的日子能越过越好,他不断寻找能够支持家庭生活的收入来源。
“这一个月200元,那一年就有2400元的收入增加,市场上一斤2.5元的大米、一包3元的盐巴……这样算来,生活上的柴米油盐也算有了一部分着落了。”韦有金很珍惜这一笔来自“阳光”赋予的小额收入,用手指细细掐算。
“拥齐村的光伏电站占地230平方米,装机容量35千瓦,如果按照每天强光日照量可以持续4个小时,那一天就能发140度电,一度电0.85元,不排除春、秋、冬季和阴雨天强光照射时间短、光照不强等情况,这个光伏电站每年大约收益3万元,这笔资金其中20%用于村合作社日常管理,80%用于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发放,光伏收入资金不仅能使贫困户受益,还能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后期乡村振兴。”该村驻村第一书记黄富恒说道。
拥齐村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101户369人,在距离该村4公里的扶贫安置点,楼顶上的光伏电站在八月午后的阳光照射下显得格外耀眼,这就是拥齐村的光伏电站所在地。
“拥齐村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处山坳,土地资源匮乏,日照时数也不是很足。为了更好地利用太阳能资源,从2018年起,海城乡的光伏电站大部分采取集中联建的方式,将光伏电站建设在异地扶贫搬迁点,不仅方便集中管理,日照时数也比较长。”南方电网广西百色平果供电局电网规划与项目前期管理专责林国安说。
像海城乡拥齐村一样,目前,广西平果市建成的14个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达380千瓦,已全部纳入国家第四批光伏扶贫项目。“以往光伏电站电费结算主要是由各村管理员到供电局盖章后才能进行结算,偏远地区办理光伏电站电费结算较慢。现在为了及时每月15日前月结光伏电费,我们供电所上门服务,供电所片区经理找到光伏管理员盖章后及时交回,不仅提高了供电服务质量,也能够及时把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给贫困村。”南方电网广西百色平果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副经理黄松说。
“有了供电局的主动上门结算服务后,我们偏远地区不用跑腿账户上都能够‘躺’着进钱了。负责海城乡行吉村光伏电费结算的管理员林川感受到了电力服务带来的方便。
据悉,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后,原则上可持续收益20年。截至今年7月,平果市14个光伏电站当年年累计发电量20万千瓦时,累计结算上网电费12万元,加上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23万元,目前已累计收益43.25万,逾7800户贫困人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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