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经营管理风险刍议,下面是荆棘刑辩程兵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按:本文其实是一篇命题作文。5月份的一天,和一位在从事投融资业务的领导闲聊,就说起到近期的金融形势,然后告诉我,是否可以写一篇关于金融风险的文章。虽然当时答应下来,但苦于没有完整的资料去研究,虽然以前也零星做过一些金融系统反腐的刑事案件,但是片段的信息不能反映全貌。既然是一篇文章,还是希望能够较为全面、概括的反映目前的金融风险,既是对自己劳动的尊重也是对读者的尊重。所以在资料没有收集好的情况下迟迟没有开始,后来陆续收集了安永等事务所关于2023年以来金融系统案件的调查统计资料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省局、分局的行政处罚案件资料,当时的想法是将这些几千个案件都做一下系统分析、归纳、总结,做了一段时间后因省局、分局的案件量实在太多,个人力量实在难以进行下去,所以本文重点分析了总局截至到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以期能寻找一些共性问题。
盛传罗斯柴尔德曾经说过“只要我能控制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我不在乎谁制定法律”。这句话真伪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句话所蕴含的金融理论——即随着社会高度分工和发展,金融业在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意义。据公开统计资料显示,2022年国家金融业在我国在GDP占比排名第二,为16.4%,仅次于制造业的28.1%,超过了房地产业的13.3%,可见金融业在支持国家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是重要的行业,越是不能出问题。但是基于各种历史的、累积的因素,近些年金融业系统案件频发,尤其是大案、要案不断涌现。金融业的风险概括起来其实有三种,一是内部经营管理风险,二是刑事风险,三是政策风险。本文先就内部经营管理风险进行简单分析,如有时间,会进一步对刑事和政策风险进行梳理。
一、今年以来金融大环境
今年以来,国家对金融系统的监管日渐严格,无论从监管案件的绝对数量还是各种中央高层的表态、监管文件的出台等一系列措施都表明强监管不再是“山雨欲来风满楼”,而是已呈狂风骤雨之势。
首先:从监管的案件数量来看呈爆发式增长态势
1.各级纪委监察委查办的涉刑案件数量为历年之最
《南方都市报》做了一个不完全统计,到2023年5月22日,金融系统接受调查的干部达63人。这其中,涉及到金融行业的方方面面、各个部门,既有传统的银行业,也有信托业、保险业、资管业等部门,可以说基本上是全行业覆盖了,监管无死角。强监管之下,任何部门都不要有侥幸心理,只要有违规、违法案件,被查处是早晚的事。
2.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省局、分局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表示,从2023年1月到5月,以总局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共27份,各省局(计划单列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达一千余起,分局本级行政处罚的数量更多则更多。
其次:党中央最高层级已经将“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重点工作,各种配套的的各种“强监管”文件随即出台
1.党中央最高层对金融风险的重视
2023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将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作为八项重点工作之一中,提到“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状况,防止无序扩张,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遏制增量、化解存量。
2. 金融监管部门配套出台的系列监管文件
2023年1月份以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人民银行先后出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业务自律管理规范》等司法函证管理自律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暂行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行业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金融业内部经营管理中主要风险及行为表现
金融风险远不止法律方面的风险,从大的、长远的角度来看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下行、意识形态领域争议增加,全球阵营开始分化,逆全球化和民族主义抬头带来的经济风险因素都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巨震;从近的、具体的数据来看来看国内经济数据疲软,广义货币增发但难以形成流通,一方面货币增发,一方面CPI下行,房地产及其关联行业的全面下滑,头部房企的不断暴雷,导致金融业呆账坏账大量增加所带来的金融风险等等都是金融业需要认真思考、面对的风险因素。但是法律人的本行还是法律,只能在自身的行业领域范围内,对银行业的内部经营管理的主要风险进行一下概括的分析统计,经统计国家金融总局的行政处罚文书,主要为如下问题: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1.含义及行为表现
审慎经营规则指的是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对金融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的梳理和评估,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一系列的经营规则,该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
主要表现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
2.典型案例
2023年2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小微快贷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问题,并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注: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在总局的全部27份处罚决定书中,基本都涉及到,这表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是各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贷款资金被挪用
1.含义及行为表现
贷款资金被挪用指的是是客户将贷款资金挪用至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其主要危害主要体现损害银行利益、加大银行经营风险、违法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
表现在:将贷款挪用至政策禁止贷款的领域或者将贷款资金用于理财、投资、甚至再次高额借贷他人等方面。
2.典型案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银承保证金、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定期存款并滚动办理质押贷款、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等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规行为,并对民生银行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违规发放贷款
1.含义及行为表现
违规发放贷款指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内部管理规定或者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2)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3)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4)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5)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6)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7)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8)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9)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10)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11)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12)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13)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14)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2.典型案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发放商用房贷款”等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四)违规收费
1.含义及行为表现
违规收费顾名思义,就是金融部门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收费的管理规定,收取额外费用。
主要表现在:违反规定收费即将不应该收费的项目进行收费、收取与备案的条款费率不一致的费用、超公示标准收取费用、向客户转嫁费用、收取费用与提供服务不符等方面。
2.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行存在“违反监管规定向小微企业客户收取承诺费、咨询费”等情况,并对作出对总行和分支机构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五)授信管理不审慎
1.含义及行为表现
所谓“授信”,通常来说,是指银行为特定客户核定的,银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融资限额或风险限额。银行授予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后,客户即可在该额度内申请贷款、担保等表内或表外融资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管理不审慎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授信、违规审批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
2.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对集团客户、法人企业与企业关系人进行统一授信”等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三、特点归纳
1. 风险隐蔽性强,除了监管部门,社会监督基本不存在
金融业风险的社会监督,一方面受限于专业能力,社会力量根本不能对金融业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判断,进而作出风险评估;另一方面,金融业业务保密性强,一般群众不可能接触到其核心的运营模式。所以社会监督力量无法有效形成对金融部门风险的监督,除了监管部门,其他力量很难监督,这也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累积。
2.关联性强,金融风险一旦出现,影响部门众多,关系国计民生
金融业本质上是对社会其他行业进行赋能的行业,同时还肩负着国家宏观调整政策落实的职能。金融风险从来不是单独的部门风险,而是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将波及的诸多行业和部门。比如房地产行业的三十年的狂飙突进,和金融业贷款不规范、监管资金的运营不规范有密切关系,甚至可以说,某种意义上讲,各地烂尾楼的大量出现,其核心和根源就源自银行对监管资金的监管不力,导致预售资金被挪作他用。
3.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分别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相统一同时进行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其不仅会处罚违规单位,对其中负责人的人员也会一并处罚。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第2号到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2号处罚决定书是对民生银行的处罚,第3、4号处罚就是对民生银行出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4.法律适用主要是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门法和规章制度在实际监管中力度不大
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其处罚决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前文说到的今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运用不多。
5.行、刑界限不明确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违规事由,部分事由可能已经涉刑,比如违规发放贷款,其和刑法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直接对应的,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违规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就目前公开渠道来看,未发现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贷款管理制度有哪些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制度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修订“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十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的一些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更新调整,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银保监会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本次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本次修订遵循问题导向、与时俱进、风险为本的原则。重点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出发点,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关键点,研究解决市场反映较为迫切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调整政策的适用性、有效性。同时,注重科学把握政策调整节奏,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坚持审慎性要求,做好稳增长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执行的有效性。三是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支持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开展贷款调查和管理。其中,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四是提升贷款办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四、本次修订对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进行了哪些调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五、本次修订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十日内。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规定的受托支付相关标准基础上设置更为严格的标准。规定中的受托及自主支付账户均为银行账户。
六、本次修订对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七、本次修订对贷款期限进行了哪些明确规定?
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八、本次修订对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
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同时,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
九、关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书面形式”是否指的是纸质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关于“书面形式”的有关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十、办理互联网贷款如何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符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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