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如何财税处理?,下面是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逾期计算公式
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因购买方未按期支付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当按照主税种及税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应遵循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范畴,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一并或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价外费用和销售价款在适用税目、税率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名目的收费,它都应当和正常的销售价款使用同样的商品、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同样税率的发票。作为利息支付方如何财税处理?
首先,延期支付货款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方面,延期付款利息的不含税金额计入财务费用,不属于可以资本化的支出,不能计入存货的成本。延期付款的利息,付款方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其次,延期付款支付利息的进项税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中抵扣。并且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贷款利息收入是单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价外费用是基于销售业务,在销售价款之外又收取的一部分收入。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因购买方未按期支付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不是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而收取的利息,而是因客户未按期付款而给予的处罚,所以其不属于贷款利息收入,应属于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应并入商品的销售额。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因购买方未按期支付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当按照主税种及税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销售方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单独开“价外费用——利息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属于购进贷款服务而支付的利息,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三,延期支付利息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材料采购成本可以据实扣除,对于延期付款利息,有两种观点:一是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二是将延期付款利息与实际资金借贷的利息相区分,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是逾期付款支付的利息属于补偿性质,并不存在向购货方借款行为。
逾期利息和罚息计算公式
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存在于个人、企业与银行之间,核心内容在于银行(出借方)如约放款,借款方按期还本付息。但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计算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中利息按照本金*利率*时间的简单方式计算。往往根据借款方归还的情况不同会产生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等。还有一些放款方会在借款合同中出现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其他本金外需偿付的付款项目。普通民众对于上述术语难免难以区分。那么对于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那么了解的清楚吗?又该如何计算呢?
利息
利息,是指一定期间内货币的使用费,是金钱的孳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应当理解为狭义的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约还本付息,未产生超期归还的情形。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贷款利率*借期,贷款利率通常采用浮动利率法。
举个例子:严某与A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36个月),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利率为约定利率5%上浮40%执行。那么严某的借期内利息为:100万元*5%*(1+40%)*3=21万元。
复利
复利,简单说就是利息的利息,具体来说是贷款人(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计收的利息。通常提起复利,人们容易与“周扒皮”、“高利贷”等贬义词汇相联系。但事实上,金融借款合同是存在复利的,且为合法。
金融机构仅对欠付的部分利息计收复利,复利计算基数不包含本金部分。
接上述严某案例,严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30%计收复利。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严某只归还了16万元利息,尚有5万元利息未归还,对于该部分复利计算方式为:5万元*5%*(1+40%)*(1+30%)*逾期天数/360(或365)。
(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罚息
罚息,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通过概念我们可知实务中罚息主要分为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和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两大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利率*(1+罚息利率)。
例:接上述严某案例,严某与A银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严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严某只归还了80万元本金,尚有20万元本金未还清,这部分罚息的计算方式为20万元*5%*(1+40%)*(1+50%)*逾期天数/360(或365)。
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即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应支付的超期利息。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即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将借款关系期间内的某一天作为借款本息的结算点,得出一个结算金额,再以结算金额为基数,自该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审查,法院通常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日期进行计算,个案个判。另外一种情形为借期期满后金融机构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时自期满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以上为法院审理中着重审查的利息种类,至于透支利息、超期利息等概念,往往是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的组合与变形,法官会按照此类利息的合同条款准确将其区分定性,还原为上述概念的一种或几种。至于违约金、手续费则会结合已经产生的利息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年利息24%进行限制。
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则会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实际产生情况及借款的标的额进行综合界定,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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