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识别要点:事关车贷,配偶债务防范提示(附案例),下面是律事一杯茶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车贷共同贷款人
——举债人的配偶事后还款或承诺还款,可能导致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进而被认定债务人之一?
——有可能,但更要结合个案综合因素。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某某林、某某慧——债权人,夫妻;
某靓——债务人;
刘某——某靓的配偶,债务人?
二、债务用途在案证据证实,某某林与其妻某某慧每月均有取款给付某靓的事实,同时,某靓亦能证明所借款项中的24万余元,均用于购车及偿还购车贷款;
此借款虽系某靓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法院认定刘某虽主张对是否存在借款并不知晓、亦未与二被上诉人达成合意。然,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款项属于夫妻婚内共同债务,刘某对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21)津02民终909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五、结论——债务人配偶防范提示1、明确拒绝未知债务;
2、谨慎对待不明转账;
3、关注配偶财务状况与家庭资产变化。
如果您的情况略为复杂,欢迎咨询律事一杯茶
车贷共同还款人的责任
90后的二妹和李丁曾是一对恋人,2020年3月开始自由恋爱。二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感情升温,为了出行方便,共同出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起亚牌小轿车,车辆登记在二妹名下,平时由李丁使用。本以为双方能够迈入婚姻的殿堂,但事与愿违,双方劳燕分飞,又因分割车辆发生纠纷,来到了法院。
原告二妹陈述,车辆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自己并未使用,平时都是男方使用,该车尚有5万余元贷款未还,每月固定还款2500余元。二妹强调双方分手后,男方不归还车贷,银行已经联系二妹,若出现逾期还款,将影响其征信,而且车辆还有违章和罚款等,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希望法院尽快处理,解决自己后顾之忧。
被告李丁坦言,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自己支付了首付款38800元,并偿还了11个月的月供,而原告二妹仅在购车时支付保险费及五个月的月供。李丁的意见是车辆既然登记在二妹名下,车辆就归二妹所有,但是自己的出资及归还的部分月供应由二妹补偿。
二妹听后一脸委屈,自己没有驾照,也不会开车,希望将车辆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将自己的出资款予以返还。
最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及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归李丁所有,李丁返还了二妹因购车所支付的部分钱款,以后该车的贷款由李丁继续负责清偿,待车贷还完后,二妹协助李丁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希望每对情侣在恋爱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确需进行涉及双方的大额交易或投资时,能够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然,我们衷心祝愿每对恋人都能够不负所爱,不负被爱,成就幸福美满的婚姻。
法官说法: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车辆,应为双方共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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