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金融机构借款是否可约定罚息?逾期款利息及罚息如何计算?,下面是微说法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逾期贷款罚息计算公式
案情回放:
2010年5月17日,被告袁某以购买化肥资金不足为由,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并由担保人王某、陈某、李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袁某向信用社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5月1日止,月利率9.8999994‰;被告袁某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信用社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王某、陈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2010年5月17日,信用社向被告袁某按照约定发放了150000元的贷款义务。被告袁某分别于2010年6月23日、9月21日、12月21日仅支付即期利息1831.50元、4455元、4504.50元,2014年10月31日偿还本金80000元,结欠本金70000元。担保人王某、陈某、李某均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袁某及担保人王某、陈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102382.49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本息合计172382.49元。诉讼中,原告临泉农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担保人王某、陈某、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信用社与被告袁某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借贷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并严格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袁某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但合同到期后,被告袁某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行为违约。原告临泉农商行诉讼请求被告袁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包括罚息),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8999994‰计算,自2010年12月22日至2011年5月1日共129天,被告袁某应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为6385元(9.8999994‰÷30天×129天×15000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8999994‰加收50%即月利率14.8499991‰计算,自2011年5月2日至2014年10月31日计1274天,被告袁某应支付该期间的逾期利息为94594元[14.8499991‰÷30天×1274天×1500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23日计142天,被告袁某应支付该期间的逾期利息为4920元[14.8499991‰÷30天×142天×70000元]。上述利息合计105899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102382.49元,以原告诉请数额为准。
要点总结:
个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双方一般都约定有罚息,利息和罚息以及其他违约责任加起来月利率可能超过月息2%,法律也是支持的。
逾期罚息利率
一、问题的引出当事人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一般会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包括按一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或计算损失的方法等。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确定违约责任,所以在事实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卖方的逾期付款损失该如何确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在此条内容中,共规定了两种的罚息利率标准,一种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标准,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另一种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标准,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因为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与上述规定中的逾期还贷比较相似,因此,实务中对于卖方逾期付款损失的确定方法,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30%-50%的罚息,作为逾期付款的罚息利率标准。
首先需要登录中国外汇中心网站,查询LPR数值,注意查询的数值是1年期LPR,而不是5年期LPR。之后将数据导入EXCEL表格,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LPR为一年利率,由于欠款时间的单位为“日”,而不是“年”,需要将年利率转化为日利率,即日利率等于年利率除以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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