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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 地域限制(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看什么条件)

贷款知识 华夏时报 投稿

央行新规限制小贷、融资租赁等7类机构跨省,赋予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管职责,下面是华夏时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公司 地域限制

摘要: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指的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刘佳 北京报道

为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近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酝酿三年半的《条例》迎来落地。

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指的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上简称:7类地方金融业务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上述7类地方金融业务机构按照《条例》要求,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此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4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条例》是中央规范地方金融监管行为,“一方面是规范,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手段,明确对特定机构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是放权,来调动地方监管力量,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理顺金融领域的央地关系。”

7类地方金融业务机构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产生偏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金融风险。其中,以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为代表的7类地方金融业务机构聚集风险最为明显。

在2020年底,网络小贷跨区域经营已开始整顿,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属于全国展业的机构类型,从银保监会此前通报的银行违规案例中,一些机构就是利用异地的融资租赁公司为银行所在地的客户开展合作,增加了监管核查难度。

之前,银保监会已经针对7类地方金融业务机构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文件,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生效后上述7类相应的监管文件将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重新修订。

对于《条例》的出台,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按照我国的金融体制,金融监管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上的角色、职权一直不明确,监督管理手段缺乏。“出台《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职责以及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有助于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的权责利,更好地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条例》也予以明确。《条例》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董希淼指出,《条例》将小贷公司等7类机构以及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管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明确定义为地方金融组织,并且强调地方金融组织要持牌经营。这就从行政法规上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身份,明确了其合法的地位,有助于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对他们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此前,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较为模糊。一些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错误地将小贷公司等认定为非法放贷组织,影响小贷公司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若未经批准跨省开展业务,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

前述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定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进一步凸显了全国性金融牌照的重要性(如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而当前基于小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地方牌照参与互联网贷款产业链的机构或将在过渡期内进行业务调整。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一位融资租赁业内人士向记者预测,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企业大规模的并购将要开始了。对于《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变更董、监、高时需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该人士表示,央行的目的就是要严格的规范融资租赁的发展方向。

不得使用“金融”“贷”“融资担保”等字样

“地方金融组织,顾名思义,它是由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督、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的机构。强调地方金融组织应该坚持服务本地的原则,是为了让地方金融组织不忘初心,回归本源,回归主业,坚守基本定位。这也与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城商行、农商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的精神是一致的。” 董希淼表示。

另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4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强调持牌经营的同时明确上述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类型。

其中,对开展私募基金、各类金融产品代销、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应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无法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限期清理规范;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开展股权融资等业务并承诺回报的社会众筹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理,限期退出。

“在机构层面,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监管责任得以明确,由省级政府或者授权进行日常监管,这有利于地方交易场所的发展。”盘和林补充称,“对于农民信用互助社,明确监管责任的同时,限制了其经营范围,未来此类机构的业务开展将有一定限制。在明确投资公司的经营资质问题方面,严禁超范围经营,并且要求限期退出盈利性社会众筹机构。”

在名称禁止上,《条例》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地方金融业务,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贷”“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资金互助”“信用互助”等字样及其他类似显示金融活动特征的字样。

在设置过渡期安排时,《条例》对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且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

董希淼认为,对地方金融组织而言,坚持服务本地的原则,有助于它们深耕本地,更好地防范这个经营的风险。在实践中,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区域已经扩展到全国,下一步在整改的时候一定要留出充分的时间,确保平稳过渡。

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看什么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运作、抑制地下金融的非法融资活动、服务“三农”、服务“小微”、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小贷公司行业定位不清、市场空间压缩、贷款质量下降等风险逐渐显现,加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小贷公司业务经营陷入困局,主要表现如下:一、竞争加剧,市场经营规模持续减小。一是经营困难;随着2015年后我国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小贷公司经营短板逐渐暴露。特别是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开工不足、资金需求不旺,小贷公司业务开展更加困难,新客户开发难度增加,老客户经济效益下滑,还款能力减弱,贷款违约率不断上升,小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二是效益不断下滑;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覆盖面越来越高,金融竞争性越来越强,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的业务挤压,政府各项普惠性金融助办小微企业、助力三农,小贷公司的经营日益困难,经营规模不断受到压缩。注:以上数据来自浙江某县人民银行 二、法律地位不清晰,利润空间不断缩窄。自银监会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文件以来,国家层面未再出台小贷公司监管和发展的系统性文件。因此,实质上,小贷公司仍处于试点阶段,无法落实金融机构地位及待遇。近期,最高院明确了小贷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不适用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尽管已经向前走了一步,但是尚未明确其是否能享受与金融机构相同的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这些因素叠加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基本是依赖于股东出资。据浙江省某县人民银行调研,截止目前该县小贷公司均未获得外部融资。而受经济形式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小贷公司经营收益不断减少。2020年12月末,小贷公司营业收入的未分配利润同比下降509.48万元,下降幅度达70.26%,实际经营效益下降明显。 三、贷款形式单一,经营风险持续增加。国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目的是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正规化,促进民间资本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领域。但实践中,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定力不够,不能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在业务上贪大求快,导致一旦某个贷款项目出现问题,就会对小贷公司整体经营形成致命影响。如2020年以来,该县通过积极采取贷款核销等一系列措施,使小贷公司不良贷款有所下降。但小贷公司的不良贷款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仍处于较高水平,如该县某小贷公司不良贷款2467.9万元,不良贷款率已达59.17%,实际经营已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小贷公司经营理念总体仍较为传统,贷款形式较为单一,贷款发放呈现过度依赖保证方式、信用贷款占比较低等特点。以该县为例,2020年12月末,全县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合计9702.62万元,其中保证贷款占比77.23%;信用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12.20%。 针对小贷公司贷款质量及实际经营现状,我们在分析小贷公司面临的问题,就如何支持小贷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一、落地落细监管配套制度,构建合理监管制度。一是地方配套落实政策实施;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文件。在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同时,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及时根据上级文件,抓紧落地制定一些行业指引。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补充管理细则,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必要条件,满足其外部融资需求。二是出台鼓励小贷公司发展政策;进一步压缩民间借贷空间,引导外部资本注资小贷公司,扩大小贷公司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尤其要拓宽低成本资金来源。二、加大正向引导力度,严格执行“扶优限劣”政策。针对小贷公司发展状况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正向激励、扶优限劣。一是正向鼓励优质发展;对经营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的小贷公司,通过积极为其申报财政奖补资金、推动创新业务开展、推选参加评优评先活动等方式给予更多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实现正向激励。二是淘汰管理落后的劣势小贷公司;对不规范经营、经营状况不善的小贷公司,限制申报优惠政策、停止开展创新业务等,坚决杜绝“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直至其退出小贷行业。三、健全公司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鼓励小贷公司不断完善能力体系,在普惠金融形势下小贷公司应积极发挥区域优势,确定高水准、高层次发展目标,与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实现协同发展。强化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精细化管理,并提高管理人员与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完善激励制度,降低职工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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