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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律师费(处理贷款方面的律师多少钱)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何解除买房和贷款按揭合同此案很有参考价值,下面是法律的生命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按揭贷款律师费

2018年6月24日,刘某某、房某某与阳城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购买城阳区××路××号《蔚蓝创新天地商业》XX号楼X区XXX户房屋。2018年7月23日,刘某某(乙方、买方)、房某某(乙方、买方)与阳城公司(甲方、卖方)签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201XXXXXX54),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城阳区××路××号《蔚蓝创新天地商业》XX号楼X区XXX户房屋,用途为商业,总房价款1193986.93元,甲方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十九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15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附件一》约定,乙方首付款463986.93元(含定金30000元),于2018年7月23日前存入指定账户;贷款730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于2018年7月23日前将办理按揭贷款所需文件全部提交按揭银行,放贷机构于2018年10月23日前将贷款存入本合同指定的账户。《附件三》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中第三条第3点约定,给排水,给水:市政供水;排水:按图纸设计完成;雨水:按图纸设计完成。《补充条款》第四条第4项,乙方对甲方设置在室内、花园、露台、地下室、阁楼、设备间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配电箱/房、室外消防栓、空调外机、井盖、通风井、车库出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等设施或建筑)和管道的配置、置放位置予以接受。乙方不得改变、损坏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等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关于配套的约定,甲方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上下水、供电:交付之日开通。

2018年7月23日,刘某某(甲方、出租方)、房某某(甲方、出租方)与阳城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商铺返租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购买的蔚蓝创新天地XX-X-XX-XXX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3年。(若甲方商铺于暂定租赁期限起始日期前投入运营,则租赁起始日期变更为该商铺开业日期,到期日期相应调整)。租期内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享有使用权、收益等权利,并且有权自主决定招商、转租或自行经营管理等事项。租赁期间乙方有将租赁的商铺转由相关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租金核算:3年均为免租期。该合同签订后,刘某某、房某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阳城公司使用。

2018年9月19日,刘某某(借款人)、房某某(借款人)与第三人建行分行(贷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特别签订条款》,约定刘某某、房某某向建行分行借款本金73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用于购置城阳区××路××号蔚蓝创新天地商业XX号楼X区单元X层XXX户房屋,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建行分行将款项一次性划入阳城公司账户。2018年9月30日,建行分行发放该购房贷款;2021年8月6日,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建行分行。截至2022年6月30日,刘某某、房某某已经偿还第三人建行分行贷款本金449622.4元、利息100052.24元,共计549674.64元。

刘某某、房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刘某某、房某某与阳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解除刘某某、房某某与第三人签订的贷款合同;3.阳城公司返还购房首付款463986.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63986.9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4.阳城公司返还刘某某、房某某已付购房贷款及贷款利息共计549674.64元(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具体数额以判决书生效时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阳城公司将刘某某、房某某已付购房款之外的剩余购房款本金返还给第三人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5.判令阳城公司赔偿刘某某、房某某维修基金、税费、手续费等损失共计112877.0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的利息;6.判令阳城公司支付刘某某、房某某律师费30000元;7.判令朝辉公司对阳城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阳城公司、朝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刘某某、房某某、阳城公司及建行分行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是否应解除;二、阳城公司是否应返还购房首付款、购房贷款并支付利息、律师费,是否应支付维修基金、税费、产权登记费及数额的认定;三、朝辉公司是否应对阳城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首先,刘某某、房某某与阳城公司签订的《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商铺返租合同》《协议书》,与建行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特别签订条款》,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约定,上下水于交付之日开通。本案中,刘某某、房某某购买涉案商业用房用于经营餐馆,前提需要给排水管道正常使用,否则不会与阳城公司签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未安装给排水管道,经协商,阳城公司已将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但下水管道从涉案房屋下方配电室穿过。众所周知,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配电室内铺设给排水管道更是有较大安全隐患,阳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安装该下水管道不存在安全隐患,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阳城公司亦不能另行铺设给排水管道,致使涉案房屋不能达到经营餐馆的商业目的,刘某某、房某某主张阳城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刘某某、房某某要求解除《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刘某某、房某某要求解除与建行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房某某应协助阳城公司办理山东省市城阳区××路××号《蔚蓝创新天地商业》XX号楼X区XXX户房屋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建行分行应协助撤销山东省市城阳区××路××号《蔚蓝创新天地商业》XX号楼X区XXX户房屋的抵押。阳城公司辩称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双方已履行完毕合同,刘某某、房某某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刘某某、房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首付款及利息。刘某某、房某某要求阳城公司返还首付款463986.93元(含定金30000元)及利息,因《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故一审法院支持阳城公司返还刘某某、房某某首付款463986.93元及利息(以463986.9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463986.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关于维修基金、税费、手续费等。因《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解除,刘某某、房某某要求阳城公司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558.39元,房屋税费17397.56元、17361.06元,产权登记、工本费共560元,以及上述费用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2018年6月24日众拓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刘某某、房某某出具的《收据》中载明“推广费,70000元”,与本案阳城公司名称不一致,刘某某、房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本案阳城公司有直接关联性,故刘某某、房某某要求阳城公司支付该推广费70000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贷款本金及利息。因《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解除,刘某某、房某某要求阳城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支持阳城公司向刘某某、房某某返还截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刘某某、房某某已向建行分行支付的贷款本息(以建行分行中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对账单为准)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系阳城公司违约导致,银行可直接要求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阳城公司返还购房贷款本息。故刘某某、房某某要求阳城公司向建行分行支付剩余的贷款本息,建行分行亦主张剩余的贷款本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刘某某、房某某与阳城公司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谁支付,一审法院认为聘请律师系刘某某、房某某的自行选择,其要求阳城公司承担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阳城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朝辉公司系其唯一股东,因朝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阳城公司财产独立于朝辉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某、房某某要求朝辉公司对阳城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刘某某、原告房某某与被告阳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XXXXXX54);二、解除原告刘某某、原告房某某与第三人中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三、被告阳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原告房某某返还购房首付款463986.93元及利息(以463986.9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463986.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阳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原告房某某返还截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刘某某、原告房某某已向第三人中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贷款(以第三人中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对账单金额为准);五、被告阳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第三人中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剩余的贷款本息(以第三人中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对账单金额为准);六、被告阳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原告房某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558.39元,房屋税费17397.56元、17361.06元,产权登记、工本费560元,共计42877.01元及利息(以42877.0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七、第三人中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阳城置业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剩余贷款之日起10日内,协助办理撤销山东省市城阳区××路××号《蔚蓝创新天地商业》XX号楼X区XXX户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八、原告刘某某、原告房某某于抵押登记撤销后10日内协助被告阳城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山东省市城阳区××路××号《蔚蓝创新天地商业》XX号楼X区XXX户房屋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九、被告朝辉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确定的义务与被告阳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十、驳回原告刘某某、原告房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阳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阳城公司与刘某某、房某某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某、房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阳城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及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的房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房屋配套设施包括上下水、供电,并于交付之日开通,阳城公司交付的房屋起初没有上下水管道,后经协商,阳城公司在涉案房屋铺设的下水管道通过涉案房屋下方的配电室,由此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亦不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无论刘某某、房某某是否用于餐馆经营,均对刘某某、房某某正常使用涉案房屋构成人身财产安全潜在威胁,刘某某、房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认定涉案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应予以解除,并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并作出处理,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阳城公司主张涉案房屋加设上下水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影响涉案房屋正常使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阳城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不应解除涉案合同,依据不足,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贷款方面的律师多少钱

“您这个案件可能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但我们可以主张银行利息!”冠领律师向高阔分析。

“行,什么时候签委托代理协议?”高阔用信任的眼神望着冠领律师。

高阔为何向冠领律师求助,案件结果如何?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2022年1月,高阔的朋友刘慧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开口借钱。虽然高阔手里并不宽裕,但朋友一场,最终他还是答应了刘慧的请求。随后,高阔便将80万银行贷款借给刘慧,双方也签署了借条。刘慧表示尽快还上借款本息,但之后仅仅还款15万余元。

刘慧长时间不还款,高阔心中不免担忧,于是向她提出尽快还款的要求。谁知刘慧一改借钱时信誓旦旦的模样,对高阔的还款请求不理不睬。高阔时常联系不到刘慧,他既心寒又恐慌,想到自己的借款即将覆水难收,后背直冒冷汗。深思熟虑之后,高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借款。

于是,高阔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致电,并预约律师前来一对一咨询。律师了解案件细节后向高阔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其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嫌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高阔对冠领律师专业周到的分析十分满意,与冠领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冠领指派在民间借贷领域经验丰富的尚炳起律师负责本案。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与高阔充分沟通,指导其整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随后冠领律师将收集到的借条等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并提出合法的借款利息诉求,将刘慧的丈夫吴鹏列为共同被告,代理高阔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冠领律师将证据一一展示并用法律进行说明解释,刘慧当庭便承认双方存在借贷事实,且认可高阔所述,愿意支付相应银行贷款利息,只是自己目前没有能力还款。

吴鹏称自己不知道借款事实,不同意高阔的诉讼请求。

在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刘慧限期偿还高阔64万余元以及相应借款利息

吃一堑长一智,通过本次事件高阔终于明白,即使是关系再好的朋友也不能随意借钱,且救急不救穷,不然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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