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丨国有控股银行领导集体决策滥发贷款构成何罪,下面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企业贷款风险案例
【典型案例】
A行为某地方国有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其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受国有投资方委派在A行从事公务的人员。
2021年,为增加存款量,A行引进B股权基金合作项目,约定由A行担任基金托管行,收取托管费,A行向优质客户及本行部分员工推荐该基金(A行领导班子成员均有购买),但不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该基金最终募集资金1亿元,其中A行内部员工投资占40%。后因B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经营情况不佳,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此时,适逢A行准备上市,部分投资人提出要求由A行兑付该基金,偿还投资人本息,否则将以其他手段影响其上市。为不影响上市,A行经领导班子研究做出决策,使用C公司在A行的委托理财资金1亿元进行兑付(未超出C公司委托理财资金经营范围)。A行上市后,又经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向D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用于接盘B股权基金,D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不用支付利息,并不承担风险,仅需以基金清算所得偿还贷款。事后A行将相关情况告知了C公司,并得到其追认,且C公司最终也按委托理财协议获取了相应收益。后经对B股权基金的资金清算,A行共收回贷款6000万元,4000万元无法收回。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A行领导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A行领导班子成员在未经股东会授权,未向监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决策买入不良资产,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投资风险,最终造成4000万元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A行擅自使用C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去购买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违背了受托义务,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A行上市后,在行领导班子成员的操纵下,向D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用于接盘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并自担贷款风险,致使作为上市公司的A行遭受了4000万元的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A行未实际履行贷款风险调查、测定等程序,在D公司不提供担保、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向其发放贷款用于接盘B股权基金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造成了4000万元的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A行领导班子成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后,击鼓传花式转移风险,最终以违法发放贷款的形式爆发出来,并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应如何定性,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
一、A行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A行的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未经股东会授权、未向监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接盘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承担了自己依法本不需承担的风险,并最终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其表层动机是为不影响银行上市,而深层动机是为了避免本行员工包括行领导自身投资遭受损失,确属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系个人犯罪,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中的自然人个人,单位不构成本罪。而本案中A行接盘B股权基金的行为是经行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后做出的集体决策,属于单位行为,故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二、A行不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本罪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系单位犯罪。本案中,A行使用C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去兑付B股权基金的行为,系经A行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后做出的单位行为。但A行使用受托资金购买B股权基金未超出其受托经营范围,且A行事后也告知了C公司,并得到了C公司的追认,同时A行也通过贷款给D公司接盘B股权基金,使C公司收回理财本金,并获得了理财收益,未使C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故未违背受托义务,不能构成该罪。
三、A行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本罪犯罪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自身不构成此罪,不能说公司自己违背对自己的忠实义务。本案中,A行上市后,为接盘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A行领导班子成员(董事长、监事长、行长等)经集体研究决定违法发放贷款并造成损失的行为,是上市公司自身的一种单位行为,故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四、A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既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禁贷款用于投资股票、基金等证券,是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国家金融安全以及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制定的一以贯之的监管制度,体现了国家宏观监管政策,亦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反映。本案中,A行、D公司约定贷款用于接盘B股权基金的行为,违反了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票、金融衍生产品或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又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而A行在为D公司提供贷款以接盘不良资产的情况下,未实际履行贷款风险调查、测定职责,并使D公司不支付利息、不提供担保,自担风险发放贷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上述规定。客观上,A行向D公司发放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造成了4000万元的损失。主观上,虽然A行违法发放贷款是为了解决上市前的遗留问题,但其在该问题产生伊始即具过错,并有徇私动机,A行的上市并未阻断其过错行为,正是为了掩盖其过错,A行才不得已又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对发放贷款的违法性是明知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故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观故意。
综上,A行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为D公司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主观上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应认定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A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由其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策的结果,是一种单位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应对A行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定罪处罚。(夏华龙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纪委监委)
公司贷款风险案例分析题
按:本文其实是一篇命题作文。5月份的一天,和一位在从事投融资业务的领导闲聊,就说起到近期的金融形势,然后告诉我,是否可以写一篇关于金融风险的文章。虽然当时答应下来,但苦于没有完整的资料去研究,虽然以前也零星做过一些金融系统反腐的刑事案件,但是片段的信息不能反映全貌。既然是一篇文章,还是希望能够较为全面、概括的反映目前的金融风险,既是对自己劳动的尊重也是对读者的尊重。所以在资料没有收集好的情况下迟迟没有开始,后来陆续收集了安永等事务所关于2023年以来金融系统案件的调查统计资料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省局、分局的行政处罚案件资料,当时的想法是将这些几千个案件都做一下系统分析、归纳、总结,做了一段时间后因省局、分局的案件量实在太多,个人力量实在难以进行下去,所以本文重点分析了总局截至到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以期能寻找一些共性问题。
盛传罗斯柴尔德曾经说过“只要我能控制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我不在乎谁制定法律”。这句话真伪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句话所蕴含的金融理论——即随着社会高度分工和发展,金融业在国家战略层面的重要意义。据公开统计资料显示,2022年国家金融业在我国在GDP占比排名第二,为16.4%,仅次于制造业的28.1%,超过了房地产业的13.3%,可见金融业在支持国家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是重要的行业,越是不能出问题。但是基于各种历史的、累积的因素,近些年金融业系统案件频发,尤其是大案、要案不断涌现。金融业的风险概括起来其实有三种,一是内部经营管理风险,二是刑事风险,三是政策风险。本文先就内部经营管理风险进行简单分析,如有时间,会进一步对刑事和政策风险进行梳理。
一、今年以来金融大环境
今年以来,国家对金融系统的监管日渐严格,无论从监管案件的绝对数量还是各种中央高层的表态、监管文件的出台等一系列措施都表明强监管不再是“山雨欲来风满楼”,而是已呈狂风骤雨之势。
首先:从监管的案件数量来看呈爆发式增长态势
1.各级纪委监察委查办的涉刑案件数量为历年之最
《南方都市报》做了一个不完全统计,到2023年5月22日,金融系统接受调查的干部达63人。这其中,涉及到金融行业的方方面面、各个部门,既有传统的银行业,也有信托业、保险业、资管业等部门,可以说基本上是全行业覆盖了,监管无死角。强监管之下,任何部门都不要有侥幸心理,只要有违规、违法案件,被查处是早晚的事。
2.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省局、分局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表示,从2023年1月到5月,以总局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共27份,各省局(计划单列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达一千余起,分局本级行政处罚的数量更多则更多。
其次:党中央最高层级已经将“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重点工作,各种配套的的各种“强监管”文件随即出台
1.党中央最高层对金融风险的重视
2023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将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作为八项重点工作之一中,提到“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化解优质头部房企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状况,防止无序扩张,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遏制增量、化解存量。
2. 金融监管部门配套出台的系列监管文件
2023年1月份以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人民银行先后出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业务自律管理规范》等司法函证管理自律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暂行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行业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金融业内部经营管理中主要风险及行为表现
金融风险远不止法律方面的风险,从大的、长远的角度来看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下行、意识形态领域争议增加,全球阵营开始分化,逆全球化和民族主义抬头带来的经济风险因素都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巨震;从近的、具体的数据来看来看国内经济数据疲软,广义货币增发但难以形成流通,一方面货币增发,一方面CPI下行,房地产及其关联行业的全面下滑,头部房企的不断暴雷,导致金融业呆账坏账大量增加所带来的金融风险等等都是金融业需要认真思考、面对的风险因素。但是法律人的本行还是法律,只能在自身的行业领域范围内,对银行业的内部经营管理的主要风险进行一下概括的分析统计,经统计国家金融总局的行政处罚文书,主要为如下问题: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1.含义及行为表现
审慎经营规则指的是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对金融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真实、客观、全面的梳理和评估,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一系列的经营规则,该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
主要表现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
2.典型案例
2023年2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小微快贷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问题,并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
注:违反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在总局的全部27份处罚决定书中,基本都涉及到,这表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是各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贷款资金被挪用
1.含义及行为表现
贷款资金被挪用指的是是客户将贷款资金挪用至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其主要危害主要体现损害银行利益、加大银行经营风险、违法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
表现在:将贷款挪用至政策禁止贷款的领域或者将贷款资金用于理财、投资、甚至再次高额借贷他人等方面。
2.典型案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银承保证金、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定期存款并滚动办理质押贷款、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等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规行为,并对民生银行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违规发放贷款
1.含义及行为表现
违规发放贷款指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内部管理规定或者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2)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3)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4)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5)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6)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7)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8)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9)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10)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11)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12)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13)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14)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2.典型案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发放商用房贷款”等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四)违规收费
1.含义及行为表现
违规收费顾名思义,就是金融部门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收费的管理规定,收取额外费用。
主要表现在:违反规定收费即将不应该收费的项目进行收费、收取与备案的条款费率不一致的费用、超公示标准收取费用、向客户转嫁费用、收取费用与提供服务不符等方面。
2.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行存在“违反监管规定向小微企业客户收取承诺费、咨询费”等情况,并对作出对总行和分支机构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五)授信管理不审慎
1.含义及行为表现
所谓“授信”,通常来说,是指银行为特定客户核定的,银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融资限额或风险限额。银行授予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后,客户即可在该额度内申请贷款、担保等表内或表外融资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授信管理不审慎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授信、违规审批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
2.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银保监罚决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对集团客户、法人企业与企业关系人进行统一授信”等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相应处罚。
3.处罚所依据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三、特点归纳
1. 风险隐蔽性强,除了监管部门,社会监督基本不存在
金融业风险的社会监督,一方面受限于专业能力,社会力量根本不能对金融业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判断,进而作出风险评估;另一方面,金融业业务保密性强,一般群众不可能接触到其核心的运营模式。所以社会监督力量无法有效形成对金融部门风险的监督,除了监管部门,其他力量很难监督,这也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累积。
2.关联性强,金融风险一旦出现,影响部门众多,关系国计民生
金融业本质上是对社会其他行业进行赋能的行业,同时还肩负着国家宏观调整政策落实的职能。金融风险从来不是单独的部门风险,而是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将波及的诸多行业和部门。比如房地产行业的三十年的狂飙突进,和金融业贷款不规范、监管资金的运营不规范有密切关系,甚至可以说,某种意义上讲,各地烂尾楼的大量出现,其核心和根源就源自银行对监管资金的监管不力,导致预售资金被挪作他用。
3.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分别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相统一同时进行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其不仅会处罚违规单位,对其中负责人的人员也会一并处罚。如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第2号到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2号处罚决定书是对民生银行的处罚,第3、4号处罚就是对民生银行出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4.法律适用主要是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门法和规章制度在实际监管中力度不大
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其处罚决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前文说到的今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运用不多。
5.行、刑界限不明确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违规事由,部分事由可能已经涉刑,比如违规发放贷款,其和刑法中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直接对应的,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违规发放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就目前公开渠道来看,未发现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企业贷款风险案例(公司贷款风险案例分析题)":http://www.ljycsb.cn/dkzs/135225.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