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分析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问题,下面是小王法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上海 贷款风险补偿
在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制定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中‚法律风险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首次被巴塞尔委员会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并要求各银行为法律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
可见《新资本协议》对各国商业银行在法律风险的计量和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和利润的主要来源‚面临着来 自银行内部和客户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而导致的多重法律风险‚因此对信贷业务涉及的法律风险加强计量和管控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够、控制和缓释风险的措施粗放‚不能适应现代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
本文从对上海有色新材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评析入手‚分析了该案例的争议焦点‚从而引申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一系列问题。本文首先论述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的概念和范围‚为进一步强化对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概念的认识‚对与法律风险相近的概念‚
即操作风险、诉讼风险、合规风险作了比较分析‚以便对信贷业务法律风险作准确界定。其次结合立法文件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产品‚从合同订立、担保方式、债权管理和法律救济等各项信贷业务都会涉及的方面分析所可能发生的主要法律风险‚同时分别对个人、公司、国际业务等信贷产品所面临的个性法律风险选择重点加以阐述。
最后从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组织体系和机制的设计、人力资源的充实提高等方面对如何有效建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管理体系提出相应的对策。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有色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新材料公司)
被上诉人(原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以下简称徐汇支行)
原审被告: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金属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金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
2002 年8 月29 日徐汇支行与有色金属公司签订编号为 05021110496 的借款合同,货款金额为 125 万美元,期限为2002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7月29日,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0625%,有色新材料公司和金泰公司为此笔美元货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徐汇支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货款人徐汇支行依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有色金属公司发放了125万美元货款。
此后,有色金属公司归还了徐汇支行15万美元货款,对剩余未偿还的110万美元货款,有色金属公司与徐汇支行签订了货款展期协议,将货款期限展期至 2004年2月 29日。有色新材料公司、金泰公司仍为 115 万美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两公司并分别与徐汇支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范田为为借款本金和利息等。之后,有色金属公司又归还了 10 万美元货款,其余 100 万美元货款本金及相应借款利息由于资金困难无法归还徐汇支行。
徐汇支行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有色金属公司偿还借款 100 万美元及利息 1,455 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840 万元,汇率以8.28 元计);有色新材料公司、金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 一、有色金属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徐汇支行借款本金100万美元及利息1.455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 840万元;
二、有色新材料公司、金泰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明确有色金属公司的偿债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有色金属公司的追偿权‚其中向有色金属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由有色新材料公司、金泰公司平均分担。
有色新材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 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股东关系的情况下便轻率地认定保证担保合同有效‚进而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曲解了立法本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所以有色新材料公司应在有色金属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不超过的保证责任‚而不是原审判决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有色新材料公司请求法院正确认定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进而合理确定有色新材料公司的赔偿责任。
徐汇支行辩称有色新材料公司、金泰公司与徐汇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分别提供了加盖公章的董事会决议‚并已取得了股东会的授权‚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且两公司均提供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担保单位基本情况表、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授权书、核保书等资料‚徐汇支行按程序进行了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因此‚徐汇支行无任何过错。
有色新材料公司和徐汇支行分别向二申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被保证人为保证人的股东,有色金属公司为有色新材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有色新材料公司章程第 34条第 11项规定:“在股东会投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当年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合资等)、设置质押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有色新材料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同意为有色金属公司欠徐汇支行的 110 万美元借款继续提供担保。
经过审理,上海市高院作出了如下评判:一、维持原审法院对该案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原判决第二项,变更为:有色新材料公司、金泰公司与徐汇支行2003 年7月23 日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三、有色新材料公司,金泰公司对原审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基本案情可以看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在于 一、有色新材料公司企业章程第34条第11项应当如何解释。二、有色新材料公司与徐汇支行间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三、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对于无效担保合同工行徐汇支行是否具有过错。
焦点在于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问题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答‚对此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上市公司‚由于其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相对人可以从公开渠道获知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规定‚因此,上市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公司性质上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其章程不需对外公示‚只要担保合同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就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此案中有色金属公司性质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其公司章程第 条第 项的规定‚该项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仅经过董事会临时决议同意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通过对上海有色新材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案情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结果的分析‚徐汇支行由于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中未按照审慎原则认真审查担保主体担保行为的有效性‚从而导致保证担保合同的无效‚使信贷资金的收回存在风险并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存贷款的利息差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但在实践中由于对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管理措施滞后使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蒙受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概念、特征,归纳总结信贷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种类‚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措施‚提高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
本文从上海有色新材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入手‚对该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评析‚引申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这一问题‚对法律风险的概念特征、范围界定、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共性和产品个性存在的风险点做了各有侧重的阐述‚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强化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笔者认为在这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从银行业监管层和商业银行管理层要提高对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重视程度‚将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同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
二是在设计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管理体系时‚既要立足于现状‚更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包括组织体系的构建、制度的完善、风险计量和缓释控制技术等。三是要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的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特别要培养一批法律专业型人才。
当然‚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这一课题还处于起步阶段‚仍需随着实践的发展步伐不断深化研究。
贷款风险补偿金是什么意思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县“四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四雁”群体的“勤务员”,我们精心梳理了以下“干货”,让大家知晓“四雁振兴类”贷款是什么、怎么办、找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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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雁振兴类”贷款明白纸
业务介绍
“四雁振兴类”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信用户(农户个人)、信用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各类低息涉农贷款。
支持对象
在我市范围持续稳定经营的法人和自然人,经县“四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四雁”群体。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未执行终结案件、无失信或被执行未履行信息。
其中“头雁”指农村“两委”成员,重点是村党组织书记。“归雁”指在临沂市以外地区具备一定创业基础,有回乡发展实体经济、在村“两委”任职意愿等,且能为本地发展作出贡献的在外能人。“鸿雁”指在农业农村领域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社会化服务、文艺、非物质文化等行业的“土专家”“田秀才”。“雁阵”主要是指头雁、归雁、鸿雁人才领办创办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实体经济组织。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用途
单户贷款余额为0.3万元—3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以目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年息不超过5.11%),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贷款用途为农业生产。
贷款担保政策
借款人可申请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由省农担公司担保的客户,银行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自然人担保。
贷款贴息政策
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贴息,贴息金额为贷款总额的2%,期限不足一年的或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贷款使用天数计算贴息金额。对展期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办理流程
1.填写“四雁振兴类”贷款审批表。(农户个人申请的,填写附件4信用户信贷审批表,经所在村、乡镇审核;以法人类申请的填写附件5经营主体信贷审批表,经乡镇审核)。
2.联系银行客户经理提交申请资料。提交“四雁振兴类”贷款审批表及其他贷款申请资料。
3.银行调查审批、省农担公司审批、县“四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审批通过,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5.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6.申请贴息。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填写贴息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8及附件9),经办银行、县“四雁工程”办公室、乡村振兴局审核确定后贴息。
请各银行和各乡镇尽量简化工作程序,让四雁人才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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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请审批流程图
1.四雁振兴类贷款资格审核流程图
2.四雁振兴类贷款申请流程图
3.四雁振兴类贷款贴息审批流程图
注:四雁人才提交贴息申请后续程序由各银行、担保公司代办。
4.四雁振兴类贷款风险补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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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雁振兴类”贷款工作通讯录
2023年第856期/总第3664期
本期编辑:刘 珍
责任编辑:杜志武 尹丽娜
初审:王洪涛
终审:霍连军 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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