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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问题法律咨询(民间贷款法律咨询)

如何让律师追讨欠款,下面是晋州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问题法律咨询

律师就所咨询的法律事务与客户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其他对案件有联系的信息提出追讨欠款的最佳方案。更多关于如何让律师追讨欠款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律师就所咨询的法律事务与客户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其他对案件有联系的信息提出追讨欠款的最佳方案。更多关于如何让律师追讨欠款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如何让律师追讨欠款

  第一步:接受咨询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msn与律师取得联系。

  第二步:提供建议

  接受客户咨询后,专业律师就所咨询的法律事务与客户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其他对案件有联系的信息,然后根据证据材料、实际情况提出最佳方案。

  第三步:签订协议

  通过沟通协商,当事人愿意聘请律师且律师愿意接受案件的情况下,由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四步:办理案件

  (一)诉前准备

  1、签发律师催告函,争取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2、整理准备诉讼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确定诉讼请求)。

  3、代理委托方向法院起诉立案或提交答辩状。

  (二) 诉讼过程

  1、接到法院受理立案通知,与委托方沟通,进一步确认对方有无情况变化或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

  2、 接到开庭传票,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配合法官做证据交换及对方当事人的信息提供等工作。

  3、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对方通知汇报,了解委托方的意向及需求有无变化,做好沟通工作。

  4、关注案件进展,公司变更程序。查阅参考相关成功案例,借鉴相关经验,掌握有效的诉讼技巧,避免出现纰漏。

  5、出庭

  1) 开庭前提前与委托方沟通,确认诉讼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完整。

  2) 检查出庭材料是否齐全,作好充分庭审准备。

  (三) 诉讼结果

  1、庭审结束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联系,了解审理进程。

  2、领取判决书,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委托方。

  3、分析判决结果,征求委托方意见,做下一步准备。

  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三、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如果借款人不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则不建议当事人借款出去。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如何让律师追讨欠款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民间贷款法律咨询

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性质的认定】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合同无效。


  6.【转账凭条的证据效力】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


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主体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17.【逾期计息基数】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8.【违约金的认定】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


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19.【偿还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20.【ATM机还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21.【还款抵充顺序】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2.【还款条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3.【录音证明还款】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4.【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可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债权转让的通知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时效、管辖与证据


  25.【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26.【录音证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7.【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28.【合同履行地与管辖】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9.【测谎的效力】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测试结果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0.【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应认定借贷行为无效。


  31.【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


  32.【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3.【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4.【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35.【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的起诉可予驳回。


  36.【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民事纠纷。


  37.【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3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9.【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集资款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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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问题法律咨询(民间贷款法律咨询)":http://www.ljycsb.cn/dkzs/134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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