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未成年人之间借款有何效力?要不要还?,下面是陕西法制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对未成年放贷款
随着人们的生活越过越好
家庭财富不断累积
孩子的零花钱、红包越来越多
未成年人的可支配款不断增加
未成年人之间也会出现借款行为
借贷数额可能不高
但也会引发不少的纠纷
基本案情
小贾与小宇系朋友关系,双方均未满16周岁。小宇多次向小贾借款,小贾将钱款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的形式借给小宇,累计借款5000余元。但当小贾要求小宇还钱时,小宇却无力偿还,多次催要无果后,小贾及其父母作为原告将小宇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小贾与小宇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5000余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是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宇应返还借款。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父母沟通了解情况,并做小宇父母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经办案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小宇父母偿还借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如有合理需求需要金钱,可与家人商量,如遇紧急情况一定要借款,也应第一时间向家长说明情况。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若家长心里清楚孩子之间确实存在这种借钱行为,最好去劝阻,并且做好教育,如果借钱行为已经发生,不要想着帮孩子瞒天过海,而是要教育孩子懂担当,引导孩子成为一个正直的人。
供稿: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樊婧
责编:郑黎波
放款给未成年犯法吗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0月10日,记者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射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徐某等18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组织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据悉,这是射洪法院宣判的首例“套路贷”涉黑案。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赌博场所及周边地区向参赌人员和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牟利,2012年底因收取赌债与他人发生打斗并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2015年起,徐某为收取高利贷非法债务,先后纠集刘某等刑事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时刻跟随、分组轮流看守、威胁恐吓、殴打、喷漆滋扰等手段,在宾馆或被害人家中对被害人逼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16起,最终形成以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还笼络安排八名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2017年底,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遂宁勇聚车贷公司”实施按揭车不押车“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截至案发,以徐某为首的勇聚公司通过“套路贷”方式向53名被害人累计放贷72次,放贷合同金额196万余元,扣除押金、服务费、头息等先期费用,实际放贷金额141万余元,收回本金102余万元,收取借款人支付的利息、续期费、违约金等合计97万余元,诈骗获利7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有组织地实施软暴力;实施“套路贷”,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聚众斗殴并致人重伤;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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