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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解冻(住房公积金被冻结后如何处理)

住房公积金该如何执行,下面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积金贷款解冻

内容来源丨梁喜民

美术编辑丨孔繁非

责任编辑丨包英华

家在大连的小王最近遇到烦心事,由于债务人欠钱不还,自己只能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债务人还钱,但债务人以无钱还款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过一番调查后,小王发现债务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

现在问题来了,小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吗?

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其责任财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是大家普遍比较关注的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大连地区住房公积金执行的规定,进一步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本期法官说法,小编特意邀请大连中院执行二庭三级法官助理梁喜民,和大家谈一谈有关住房公积金在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

问题二

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批复,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问题三

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

根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启用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线上”发起公积金冻结、解冻和续冻功能(试运行)的通知》,将大连地区住房公积金执行相关规范汇总如下:

1.如何“查询”“冻结”“扣划”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办理此项业务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办理,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办理查询业务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介绍信;办理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业务的,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解冻、续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应到被冻结(解冻、续冻)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020年4月9日起,全市两级法院启用“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线上”发起公积金冻结、解冻和续冻功能(试运行),公积金系统支持“超额”和“轮候”冻结。“超额”冻结可续冻、可解冻,“轮候”冻结不可续冻、可解冻。

2.“扣划”需满足的条件

目前,扣划仍需采取“线下”方式实施(由两名工作人员前往办理,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相关业务均需前往缴存机构线下办理。

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需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六种情形。一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是离休、退休的;三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是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是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六是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具体提取(扣划)金额参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被执行人虽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但申请执行人为个人且已在市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划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意:扣划的金额不得超过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未来预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前扣划。

3.不得“冻结”“扣划”的情形

如果被执行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的,人民法院暂不予冻结(扣划)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偿清除外。

以上就是梁喜民为大家悉心归纳总结的执行中和公积金相关的知识点,有需要的朋友你们明白了吗?

住房公积金被冻结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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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在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随后,沈某主动将自己的退休公告提供给执行法官,以方便执行法官依法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6月,沈某以承包工程为由向王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沈某以工程未开工为由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无奈之下,王某将沈某诉至霍邱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沈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沈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霍邱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对于法院的通知,沈某依然以承包工程失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通过财产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沈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每月都有工资收入,当执行法官上门冻结沈某的工资账户时发现沈某的工资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将沈某的住房公积金冻结。

住房公积金被冻结之后,沈某知道再也无法逃避,在与执行法官联系后,沈某决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9月29日,王某与沈某达成执行和解,沈某主动配合执行法官提取自身名下住房公积金存款50000元用以偿还债务,下余12000元利息双方约定于2019年年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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