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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的增值税税率(利息缴纳增值税的税率)

企业资金借贷取得利息收入要正确开票报税,否则会被税务稽查,下面是恒企会计网校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利息的增值税税率

有小伙伴们问,如果我企业是属于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该怎么开发票?开票税目是什么?要不要交税呢?

和大家一起探讨。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

取得利息收入未纳税被查!

总结:案例中,由于胡幕帮在2013-2017年五年间取得利息收入5116728.66元,未能依法足额扣缴或申报缴纳相应税款,补缴了个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多项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个人因为资金借贷收取的利息收入是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应当及时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否则税务局稽查时,即使是几年前的应税收入也面临补缴和加收滞纳金的风险,得不偿失!

1. 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利息收入该怎么开票?

有些情况下,由于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存在很多限制条件等因素,企业不愿意向银行贷款,而是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直接向其他企业借款,比如A企业和B企业签订了一笔200万的借款协议(A是资金出借方,B是借款方),利息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这样对于A企业收取的借款利息,很多企业可能会忽略开票问题,或者压根就不开票

首先,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构成金融服务里的贷款服务,形成了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其次,对于B企业而言,这边利息支出应当取得A公司开具的合规增值税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探讨

1.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临时性资金相互借贷,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出借方企业是自开发票?还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呢?

2.收取的资金借贷的利息收入应该开具什么税目的发票?

分析:

1.对于自开还是代开,无非考虑的是:超经营范围能否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所以,(1)临时性的企业间资金借贷,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2)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贷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的,则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实操中,可能会存在比较多的小问题,记得随时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2.收取的利息收入开票税目

企业可以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税率为3%。

2. 3种常见利息收入财税处理大不同

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来源于境外的利息,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1)资金借款利息收入

提供借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收到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1】某公司这个月由于资金紧张,向猫叔的单位借款100万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其收取了借款资金的利息收入10600元,并按照提供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收到资金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6万元

(2)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企业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3)延期付款利息收入

因延期支付交易款项而向客户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需要缴纳增值税。

【例2】

甲客户应当6月底支付226万元的货款,由于资金紧张,延期到7月底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22600元。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收到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26万元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关于印花税的补充:非金融企业之间(包括个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印花税仅对列举税目进行征税,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3. 取得银行开具的手续费、年费、咨询费专用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银行开具的手续费、年费、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抵扣原则,可以抵扣。但是某些情况下是不能抵扣的。

比如手续费、咨询费属于“息改费”的情况,举个例子,假设猫叔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关于利息部分拆成了两份,其中一部分银行以咨询费收取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时,咨询费的进项税额就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企业发生这种类型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票可以做不抵扣勾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银行开的手续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但企业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等费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利息缴纳增值税的税率

  按照惯例,每年的12月31日是一些阶段性政策的截止时间。在政策截止前,纳税人应提前做好税务处理,测算政策到期后对自身的影响,调整相关的经营策略。诚然,部分到期的税收政策还有延期的可能性,请相关纳税人关注后续的政策动态。需要提醒的是,文章梳理的税收政策可能并不完整,请纳税人在进行具体税务处理时,注意核实,谨防遗漏。


增值税类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 转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  

  【具体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键词】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具体规定】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区、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键词】电影等行业 税费优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键词】医疗服务 集团内无偿借贷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具体规定】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关键词】边销茶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 大型客机研制项目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三条规定。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研发机构 采购国产设备  

  【文件名称】《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关键词】自主开发生产 动漫软件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具体规定】2018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关键词】金融机构 小微企业贷款 利息收入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具体规定】2018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涉农贷款 利息收入 简易计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具体规定】2018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类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具体规定】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6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4类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具体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键词】设备 器具 扣除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具体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准备金支出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键词】证券行业 准备金支出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证券行业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期货类准备金,在规定的额度内,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键词】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键词】保险公司 准备金支出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4类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关键词】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 专门用品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西部地区 鼓励类产业  

  【文件名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第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 改制重组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键词】企业改制重组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

  

  【关键词】去产能和调结构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具体规定】2018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关键词】小微企业 融资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城市公交企业 购置公共汽电车辆 

  【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具体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疫情防控类


  【关键词】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键词】疫情防控 捐赠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28号公告。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键词】疫情防控 医务人员 防疫工作者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和28号公告。  

  【具体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1月27日B3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供稿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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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利息的增值税税率(利息缴纳增值税的税率)":http://www.ljycsb.cn/dkzs/127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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