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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合同(金融贷款是不是诈骗)

注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下面是在野法曹说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

注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贵州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某系朋友关系,裴某某以做工程为由向田某借款7万元并口头承诺给予一定利息。田某无自有资金,于是向银行贷款7万元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全部资金转入裴某某个人账户。后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田某19200元,剩余50800元未按约定还款,遂田某将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裴某某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自借款之日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系无效合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本案中田某将贷款转贷他人违背了其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自始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裴某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予返还田某。    【案例解读】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空隙,导致因高利转贷、信用不够利用他人网络借贷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如何认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    一是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结合《九民纪要》第52条之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出借人虽有尚未归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定为套贷。例如,车贷、房贷等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未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不宜仅以出借人尚未归还贷款直接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金融贷款与出借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查。    问:什么是金融机构,转贷人(出借人)范围有那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花呗、微粒贷等平台。    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贷款类型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问: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    1.转贷人(出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转贷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且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存在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2.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之规定,如果转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问:出借资金既包含自有资金又包含转贷资金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和转贷资金一并出借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超出贷款金额部分的出借资金属于自有资金时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民间借贷合同中转贷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无效,自有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有效。    承办法官:铜仁市印江县人民法院 田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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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是不是诈骗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始终立足本职,细化责任,强化措施,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近日,该局金山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远赴北戴河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1个电诈窝点,现场查获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2台、银行卡15张、POS机2部、印章3个、手机3部,为受害人全额追回被骗资金5988元。


案件经过


01冒充“京东客服”来电 企业员工被骗5988元


3月24日18时许,金山派出所接到辖区某企业员工陈先生报警,称自己接到陌生号码来电,对方冒充京东金融客服,以需要关闭“京东金条”为由诈骗,已被骗转账5988元。

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裴贻飞立即赶往陈先生所在企业。据现场了解,当天下午14时左右,陈先生接到一个来自湖北咸宁的电话,对方自称是京东金融的客服,称陈先生开通了“京东金条”贷款业务,在第三方支付的时候,所有信息被透露,现在需要关闭,否则将影响个人征信。

随后“京东客服”让陈先生下载“TEAMS”会议软件,在软件内指导陈先生关闭“京东金条”。按照对方的“指导”,陈先生向其提供的账号转账5899元,对方称这是关闭“京东金条”必须进行的步骤,这笔资金将原路返回。

“注入资金”后,“客服”又指导陈先生进入“微粒贷”借钱,称还需要转16000元才可以关闭“京东白条”,陈先生对此半信半疑,加之上班时间忙于工作,便没有转账。“客服”频频联系陈先生,催促其继续转账。18时许,陈先生动摇之际,居住地管辖派出所--牧羊湖派出所收到其可能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的预警,联系陈先生阻止了他再次转账,得知其已经转账5988元后,告知其立刻报警。

02民警快速出击 循线深挖抓获3名嫌疑人


接警后,金山派出所快速反应,将涉案账户等信息报送分局“情指行”一体化作战中心,根据“情指行”一体化作战中心研判分析,锁定了嫌疑人李某(女,18岁,河北人)的身份信息,其名下的银行卡系本案一级卡。

3月26日,金山派出所民警黄雄、苏磊与分局监察室民警肖晨霞、辅警吕杰风尘仆仆地赶往河北省秦皇岛市,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据李某交代,其受男朋友齐某(男,24,河北人)蛊惑,在齐某的安排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3000元,李某全部交给了齐某。

根据这一线索,民警快速出击,于当日抓获齐某,并迅速开展审查工作,进一步深挖线索。

➥民警开展连夜审讯


经审讯,齐某对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原来,齐某经朋友介绍得知了一条用支付宝帮人转移资金的“赚快钱”的门路,由于自己被列为失信人员,所有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都不能使用,齐某便打起了涉世未深的女朋友李某的主意。3月22日,齐某说服李某使用支付宝帮助他人转移资金35000元,获得了175元的好处费。

尝到“甜头”的齐某主动找到朋友“接活”,朋友将其介绍给了查某(男,24岁,河北人)。查某告知其需要一张银行卡用来“跑分”,并明确告知齐某这一行当有风险,一旦败露将承担法律责任。面对一单“活”数千元的诱惑,齐某果断“出卖”了自己的女友,他将李某的身份证、名下4张银行卡拍照发给了查某。查某将李某身份证、银行卡信息转发网上结识的“卡农”,自己从中赚取好处费。

得知这一线索,民警迅速出击,在查某住所附近蹲点守候,下午18时许,查某在其家楼下现身,民警一举将其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2台、银行卡15张、pos机2部、印章3个、手机3部。


➥捣毁电诈窝点


民警趁热打铁,连夜开展审讯,查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为诈骗分子充当“中介”,介绍齐某、李某提供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跑分”的犯罪事实。


03受害人获挽损 “帮信者”获法律制裁


不同于齐某、查某“明知故犯”,尚在大学就读的李某则是因为受到诱导与对法律的无知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民警对李某进行法治教育后,其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主动退赔了受害人陈先生的损失。

收到追回的损失,陈先生再三向民警道谢,并夸赞民警为“人民的好警察”。

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能积极认罪悔罪,李某被取保候审。3月28日,民警星夜兼程将齐某、查某押解回黄石。


➥齐某、查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月30日,齐某、查某被金山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诈骗套路不能说毫无二致 简直一模一样


➥诈骗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冒充京东金融客服,并通过准确报出受害人姓名、所在单位等信息获取信任;

➥告知受害人其开通了“京东白条”、“京东金条”等,如不及时关闭将会影响征信;

➥诱导受害人下载一些屏幕共享的视频会议APP,通过远程指导受害人操作,引导其到借贷平台贷款后再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中。



警方提醒 凡遇到此类来电,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如对方要求视频通话或共享屏幕,都是诈骗,应立即挂断,不听不信不转账。(开发区 铁山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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