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证 “借”来大麻烦!,下面是无锡eTV全媒体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公章收入证明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某日,某先生至银行网点,要求办理借记卡,银行工作人员开展尽职调查,询问客户个人相关信息,客户表示工作单位为无锡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办卡用途为工资卡,提供了单位加盖印章的工作证明。银行工作人员观察到该客户携带的身份证上照片与来人疑似并非同一人,虽脸部大体相似,但通过认真辨别脸部细节特征、CPAD联网核查人脸识别无法通过,经确认该客户系冒名开户。经向客户仔细询问,明确表示客户持有身份证非其本人真实身份证,无奈之下,客户方才承认他携带亲戚身份证来办卡,的确并非他本人身份证。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详细说明冒名开户的危害性,向客户详细介绍了国家“断卡”行动的背景及相关要求,将纸质版《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阅读告知,并将重点内容提示给该男子。同时告知:冒用他人身份证为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如冒用他人身份证,由公关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最终报警后,交民警带至警局处置。
法律分析
银行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出售、出借账户主要形式有:将个人账户的有效证件、银行卡、U盾、账户出售或出借给他人从中获利。外来务工群体对于银行卡出售、出借风险认识相对不足,易被引诱作出出借、出售银行卡行为,存在严重金融安全隐患。打工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及容易被利益引诱,易被诱导出借、出售银行卡,为少数人谋取不法收益提供方便。
(一)违反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 85 号)中明确规定:自 2019 年 4月 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二)面临法律风险
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个人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除了违反监管规定外,如果账户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相关人员和单位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涉嫌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因为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的银行账户一旦出现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开户申请人,并且容易造成信用受损或者资金受损。
案例启示
(一)切勿出租、出售、出借个人信息和银行卡
出租、出售、出借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危害巨大,极有可能被他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广大金融消费者要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等,警惕非法网络平台诱导出租、出借个人账户、收款码等陷阱,切莫贪图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局面。
(二)树立理性价值观、消费观
广大金融消费者面对不当利益诱惑时应提高警惕,没有 “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贪图小便宜的心理来获取不法利益。广大金融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应培养理性消费观,学习了解金融知识,拒绝诱惑,避免陷入洗钱、集资、诈骗、套路贷的风险之中,拒绝一切出售、出借个人信息、银行卡、过度负债消费等行为。
(三)审慎办理开卡业务
提高警惕,加强开户审核,从源头把关。银行营业网点在服务过程中,应规范业务流程,强化风险意识,多问多看多观察,筑好“第一道防线”。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严审身份证件照片与本人相貌的一致性,除核对身份证件照片与开户人是否相符外,还应对客户开卡目的、使用方式加强关注,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做好联动堵截工作,在“断卡行动”的大背景下,从源头上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群众的合法财产安全。提醒客户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风险与危害,必要时可报警处理,切实从源头防范冒名开户风险。
(四)及时举报违法行为
良好稳定的金融秩序靠大家创造,如在生活中遇到买卖个人信息、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提高金融风险认知,关注相关风险提示,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办理和咨询,听从专业人士的建议,避免使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
贷款收入证明盖人力资源的章可以吗
好消息来了
伴随着夏日的到来
你的工资卡里
或将多收到一笔钱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在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目前
31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
集中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2018年6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高温费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什么是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因高温停止作业扣工资吗?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发高温津贴后会降低工资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不是一回事。简单来说,高温津贴是工资,防暑降温费是福利。 高温津贴对工作环境有限制,防暑降温费则没有特别要求。
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职工福利。
而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高温津贴能被物品代替吗?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部门制定实施。近年来,多地对补贴标准进行上调,或延长补贴时间,并明确规定不得“以物充钱”。
提醒!
高温津贴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12345或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综合:浙工之家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网
来源: 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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