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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贷款(2019年12月对三黑下款的口子)

贷款知识 腾冲法院 投稿

积极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来看腾冲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下面是腾冲法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2014年8月贷款

近年来,腾冲市人民法院始终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结合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教育学习,持续做好涉企纠纷的司法服务、风险防范、纠纷化解、执行联动等工作,努力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优化营商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中,多点发力,多有作为,凝心聚力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发布。

案例一、姬某诉腾冲某置业公司及第三人姜某母子公司解散纠纷案——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 关键词:

公司股东间存在矛盾 未影响正常经营 公司不宜强制解散

● 基本案情

被告腾冲某置业公司于20199月成立,姜某母子及案外人李某为该公司股东,同年11月,公司股东变更为姜某母子及姬某,其中姬某占公司51%的股份,姜某母子占公司49%的股份,姜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根据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由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其它登记事项变更,必须经代表百分之百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20203月起,姬某与姜某之间出现矛盾,同月30日,姬某委托律师向姜某发函,商讨公司经营及股东权益相关问题。2020331日,被告公司向姬某发出告知书,对姬某所述情况进行解释回复。因多次协商未果,姬某以公司入不敷出,且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之间长期发生严重的内部矛盾,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原告的股东利益以及公司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强制解散被告腾冲某置业公司。审理中,被告公司答辩认为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不存在解散事由,并出具相关业务往来单据为证据,同时,姜某答辩认为其与原告之间的争执及矛盾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无法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解散情形,原告姬某也未就被告组织机构的运行存在严重内部障碍提供充分证据,因此,认定被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事实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告姬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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