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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税收(委托贷款税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下面是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委托贷款 税收

委托代销商品即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委托代销商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二是纯粹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不论是“视同买断”代销方式,还是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在代销活动中,受托人与委托人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商品所有权并未随之转移给受托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委托方,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一、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最终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受托方不再另外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视同买断代销方式,虽然买断了价格,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商品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待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增值税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的,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销售价格是由受托方决定,无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因此,对已销售的代销商品视同一般购销处理。在营改增之前,代销手续费收入还要征收营业税,因此,视同买断代销方式取得的差额部分还要征收一道营业税。但在实行全面营改增之后,从增值税的链条,不应当对差价部分再征收一道“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因为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举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B企业应向A企业开具代销清单,A企业应根据B企业开具代销清单确认增值税应收入20000元,并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企业应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24000元确认销项税,凭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代销方式最大区别在于:受托方销售商品的售价是由委托方来确定。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照确定的售价与受托方进行结算,委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收入一定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增值税处理: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并根据协议约定的销售价格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所以,一般情况下,受托方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对受托方另外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并且对委托方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进行处理,并且受托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根据该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并且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受托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该文件是针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也就是说对“经销”方式下“平销返利”所作出的规定,“经销”与“代销”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代销涉及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与代销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归属于委托方;而经销是一种购销关系,与销售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由厂商转移给经销商,平销返利是厂商为弥补经销商毛利损失所作出的补偿,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销售折让”。因此,对经销商而言,获得的平销返利需冲减本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对平销行为冲减进项是为了堵塞“业务创新”所带来的税收漏洞。因此,代销方式收取的手续费不适用“平销返利”的规定。另外应注意:委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委托贷款税务处理

(一)自然人或建筑行业的专业班组长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管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基于此规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不含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二款,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中的“其他个人”的身份,无论其在一年中发生的销售建筑劳务服务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专业班组长不需要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但代开发票必须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基于此税法规定,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不需要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但必须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三)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专业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享受免征增值税及其地方附加。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一“代开发票种类”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开票方和开票内容”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建筑行业中的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政策。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包工头不需在工程劳务所在地预缴增值税。2024年1月1日后的增值税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出的文件而定。

(四)自然人代开发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代开发票方法

1、自然人代开发票只能代开普通发票,且开具免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备注栏”载明:“***”。

2、建筑行业中包工头或专业班组长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法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二、必须要求按照“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而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税务局正确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方法:在发票的左上角的“税收分类与编码”处填写“建筑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工程劳务”。

(五)班组长或包工头取得“经营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方法

在建筑劳务公司与包工头或班组长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班组长或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具体的代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1、税务局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代开发票方法。

第一,在代税务局开发票时,必须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依据当地所在省税务局代征一定比例(例如,广西省和江西省的规定为1.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四川为1.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深圳市为0.8%)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或“建筑服务——塔吊服务(钢构服务、幕墙玻璃服务、水电安装服务、抹灰服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的字样。

第三、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开的发票时,按照差额征税的规定,全额给承包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劳务公司收取承包单位的所有款项价外费用—包工头或班组长的专业作业分包额)÷(1+3%)×3%”计征增值税。

2、税务局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代开发票方法。

有的地方税局规定代开发票时不代征个人所得税。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9年公告第13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具体的代开发票方法如下:

第一、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或“建筑服务——塔吊服务(钢构服务、幕墙玻璃服务、水电安装服务、抹灰服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和个人所得税须自行申报”的字样。

第二、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开的发票时,按照差额征税的规定,全额给承包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劳务公司收取承包单位的所有款项价外费用—包工头或班组长的专业作业分包额)÷(1+3%)×3%”计征增值税.

(六)建筑行业专业班组长或包工头代开发票的证据链

1、专业作业工种的承包合同或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或专业作业劳务协作协议或专业作业劳务合作协议。

2、专业作业劳务工程量计量确认单(相关负责认与专业班组长签字)。

3、专业作业劳务工程款结算书(相关负责认与专业班组长签字)。

4、专业作业班组长或包工头的身份证复印件。

5、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复印件和完税凭证。

6、支付给专业作业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支付凭证或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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