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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中对贷款人(贷款合同必须本人领吗)

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同时的责任承担,下面是江苏经济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合同中对贷款人

○朱明媚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梁某、潘某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梁某向某银行借款,由潘某担保。同日,梁某分别在银行的借款借据上签了字。同时,梁某还签署了提款申请书,授权将涉案贷款在划入其账户后直接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其指定交易对手账户即保证人潘某的账户。原告银行按约定时间向梁某的账号发放了贷款。贷款发放当日,案外人张某在原告银行将涉案款项转账至提款申请书上载明的指定交易对手账户即保证人潘某的账户。后因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梁某认为其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是潘某,因为实际借款人资信恶化,不能贷款,才借用梁某的名义贷款。涉案贷款是借名贷款,三方默契配合将贷款贷给不具备贷款资质的人,应当由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梁某认为其应承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而非借款还款责任。而银行认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就是梁某,银行卡的开户和转账也是梁某授权他人代办的。

梁某对涉案借款是应当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还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就实际借款人即保证人潘某不能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分配责任,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该案中银行已依约向梁某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梁某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约及时足额履行付息义务。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该案的借款合同系梁某等与银行所签,梁某无证据证明其向银行披露了实际借款人的情况,银行知晓其代潘某借款的情形,故银行据此要求合同相对方,即梁某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是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签订合同的借款人,仍应当认定借贷关系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结合该案的被告梁某,其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后果负责,若判决其只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也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司法导向。

贷款合同必须本人领吗

不少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人向自己推荐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大多紧跟国家政策和社会的热点,号称年收益率十分诱人。不过,这貌似高额回报的背后,其实暗藏陷阱。

海南:号称投资项目收益高

背后暗藏陷阱

2021年9月,海南张先生的老乡向他介绍了一个投资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项目。只要花58000元购买一个充电桩,交给公司代为运营,每周就可以返利1115元,一年回本,之后就是净赚,投得越多,收益率越高,甚至可以达到200%。

受害人张先生(化名):我当时疑惑过,难道充电桩8个小时一直有车充电?安装的每个充电桩都能产生这么多效益?

尽管半信半疑,张先生还是决定到公司的总部看一看。这个全享通公司的办公室位于海南海口繁华地带的写字楼。

受害人张先生(化名):每天能看到签合同的人抱着一摞合同在签。

看着这么多人都投资,张先生有点动心,几天后,他到一家高档酒店参加全享通公司举办的酒会和培训宣讲活动。

涉案公司宣讲现场:大家不要认为这是一个小项目,这个项目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

这一切都让张先生逐步打消了疑虑,对全享通公司越来越信任。尽管家人反对,张先生还是一下子投了4个充电桩。张先生的亲戚朋友陆续有3个人也进行了投资,还有人一次性买了13个充电桩,投入75万元。

没想到的是,刚6个月后,张先生就发现返利不能正常到账了。到这时,投了23.2万元的张先生,拿到了10万多元的返利,相当于本金的50%,还亏了一半。

受害人张先生(化名):现在提不到钱了。不然就只能退款,退款他们说要8个月左右,我们一听就不太相信,8个月后找谁要钱呢?

这个时候,充电桩公司又开发了新的项目:新能源网约车。投资充电桩的客户可以把钱转移到新项目,继续投资。

受害人张先生(化名):那时候已经感觉大概被骗了,但是只能硬着头皮往前走,看看能拿回来多少钱。

以高收益为诱饵拉人头

投资骗局套路深

新项目又是当下热门的概念,已感觉到可能被骗的张先生还是追加了1万元的投资激活原来的资金,加入了新项目。而这时,警方已经注意到了这家公司的异常。

警方发现,这家公司的账户没有新能源充电桩收益。不过,公司却总是有大笔的收入进账,而且是纳税大户,按时缴税纳税。

海南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姜卫东:为了躲避税务的稽查,他就把该缴的税缴掉。除了象征性的税收和公司的基本运作以外,其他的钱90%都直接计算到公司盈利里。

2022年6月20日,海南海口市公安局对全享通(海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发现公司资金无法进行良性退出后,2022年12月21日,海口市公安局在杭州、长沙、海口三地同时收网,抓获20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资金1.4亿元,查扣黄金13.3千克(价值约520万元)、汽车6台(价值300余万元)、涉案房产12套(价值3000余万元)。

海南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民警曾轶:这比较符合庞氏骗局,犯罪嫌疑人通过一些名目骗取投资人进行投资,收取投资款,承诺高额的返利,用投资人自己的钱进行返利返还给他,然后滚雪球。

经查,全享通公司在山东、湖南、内蒙古、浙江、山西、云南等多个省份建立了运营中心以招揽客户,共卖出约15000份的“充电桩投资”,吸收6000余人的资金超过10亿元。其中,约6亿元用于返利;约2亿元资金被公司实控人、高管等人瓜分,肆意挥霍;约2亿元用于公司营销维护运转。实际修建充电桩123个,用资1000多万元,仅占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

这类金融诈骗尽管在项目内容上利用了眼下时髦的新概念,但手段依然是老一套。为了使得自己的“热门项目”更可信,他们自称与名企、高校有合作,用假冒的名校专家站台进行宣讲。

除此以外,诈骗集团会在开始阶段按时兑现超高收益,往往超出普通收益的数倍、数十倍,并且采用激励拉人头的方式进行宣传。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周道许:对高收益和拉人头的传销要高度警醒,同时要借助专业的力量,避免自己头脑一发热钱就砸进去了。

转自:央视财经

来源: 河北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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