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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的个人总结(国家助学金个人总结)

助学贷款护航学子中国梦,下面是中国青年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助学贷款的个人总结

湖北省保康县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资料图片) 新华社发

近来,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陆续揭晓,广大考生根据自己的成绩,综合个人爱好、择业方向等因素填报录取志愿,选择心仪的学校和专业。与此同时,一些高校精心设计的录取通知书效果图不时在网络媒体上展示出来,可谓特色鲜明、五彩缤纷、赏心悦目。

精美的录取通知书很快将飞到学子们的手中,他们将叩开高等学府的大门,开启大学生活。在即将迎来崭新的人生阶段之际,他们与万千高校学子一起收获了一个沉甸甸的“大礼包”。近日,教育部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减轻贷款学生经济负担。这是继2015年7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以来的又一重要举措,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为广大学子特别是贫困家庭学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中国梦。

贷款新政赢得点赞无数

“助学贷款的受益者来了,曾就读于武汉理工大学复合材料专业,目前已毕业工作,贷款也已还完了。虽然中国公办学校费用不算高,但家庭突遭变故,如果当时没有助学贷款,我还真可能辍学。”

“作为贫困生,真的超感谢国家政策,奖学金和贷款就能基本解决大学的学费和生活问题,给家里减小了很大压力。今后一定报效祖国,尽心尽力。”

“我是靠借助学贷款读的大学,助学贷款让我大学直面贫困,安心学习。以后我肯定好好报答社会和国家。”

“感谢国家!我就是助学贷款的受益人!感谢这个政策,让我可以继续读书,还有一年就可以毕业了,我一定努力还上的。”

……

近日,在社交媒体“哔哩哔哩”上,一则题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大调整》的新闻引来众多围观者评论和点赞,其中绝大部分参与者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者,他们纷纷写下自己的亲身经历,表达对这项政策发自内心的欢迎和感激之情,同时表示,努力回报社会、报效祖国。

上述那则新闻其实就是介绍《通知》的具体内容,将其归结为3个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助学贷款还本期限从3年大幅延长至5年。二是助学贷款期限从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调整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三是今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执行。“两延一减”足见有关方面对广大学子的关心、关爱之情和良苦用心。而这一点显然也为他们捕捉到。有的在留言中写道,还本宽限期延长2年,每个月还款的压力小多了,真是体谅他们这些刚毕业的学生。有的推测政策调整的原因,认为可能是有关部门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们的还款压力小一些。还有今年即将进入大学就读的学子兴奋地表示,幸逢国家助学贷款新政实施,留言道:“今年7月刚高考完,真是赶上了。”

卅年发展体现民生温度

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利用金融手段解决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和支持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收费制度逐步实施,低收入家庭就学问题凸显出来。为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等问题,我国制定实施了以财政贴息贷款为手段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助学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源头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1987年7月,有关部门在总结全国85所高校探索助学贷款工作的基本经验基础上,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生活费用,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压力,受到困难学子的欢迎和社会积极评价。1999年6月,在高等教育扩招大背景下,《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 (试行)》付诸实施,在北京、西安等8个城市启动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2000年,国家连续出台了《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明确规定可以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申请助学贷款,进一步拓宽了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渠道,国家助学贷款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标志着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逐步取代了困难学生向学校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初步建立。 此后,教育部等下发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政策,并调整财政贴息和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加大对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创新创业教育分会副会长白华提供的统计数据,到2002年6月,国家助学贷款累计发放金额达到18.6亿元,受惠学生超过100万名。2006年9月,国家开始启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等,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相关内容。

2007年8月,国家开始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国家助学贷款进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存,并向以后者为主转移的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2014年7月,2015年7月,相关部门连续出台两个相关文件,对接研究生教育收费改革,把研究生每年最高贷款额度由6000元提高到12000元;把最长贷款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今年7月下发的《通知》延续之前的政策逻辑,在还本期限等3方面作出重大调整,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民生温度。

“应贷尽贷”彰显鲜明特色

国家助学贷款基本实现了“应贷尽贷”的目标,为中国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也成就了一代代学子的人生梦想。据统计,从1999年至2019年间,国家助学贷款共计发放近2420亿元。

历时30多年发展,中国助学贷款政策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学生资助工作发展的实际,不断拓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服务面和贷款额度。追踪其政策的发展脉络,分析演变的历程,可以发现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贷款条件逐步放宽,受惠面显著扩大。白华介绍说,国家助学贷款早期试点阶段规定,相关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其所处的现实环境,难以找到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人,高校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为贫困学生贷款提供风险担保。很快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将国家助学贷款变更为无需担保人的信用贷款并溯及既往。在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上,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至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

不断减轻贷款学生的压力,加大优惠力度。相关政策的调整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还款期限”和“利息”两大核心进行的。在“还款期限”方面,2000年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贷款学生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毕业后4年内还清。2004年,相关政策调整为贷款学生毕业1至2年后开始还款,毕业后6年内还清。2015年的政策规定,贷款最长偿还期限大幅延长至20年,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今年新出台的政策在还本期限和贷款期限方面进一步延长。在“利息”方面,2004年出台的相关政策改变了此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近日新出台的政策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执行。

发挥导向作用,促进人才更加合理布局。根据白华介绍,有关方面,注重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方面的政策导向作用,出台优惠政策,引导人才流动。比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偏远地区和基层艰苦单位就业以及应征参军入伍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极大地激发了毕业生到偏远地区就业和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这些地区提供了大量优秀人才,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国家助学金个人总结

工伤问题!小编为你解忧!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48240元,相比上年度的876680元,增加了7156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1620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69720元。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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