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骗取他人钱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下面是法妞问答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伪造合同骗贷款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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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左右,被害人白某为取得保险经营证照,通过朱某、马某、王某、任某层层转介绍认识了李云飞。1月14日,李云飞以远洋莲馨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白某的北京华赢智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云飞帮助白某向贵州多彩财险项目增资入股人民币4亿元,白某应向李云飞支付1.2亿元的服务费,协议签订后15日内先行支付6000万元。
1月18日,白某将非法集资取得的6000万元转入李云飞指定的远洋莲馨公司账户。李云飞将其中1000万元转入马某账户,余款被其用于归还借款、支付酒店费用等。
李云飞未就《合作协议》约定事项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在白某要求退款时又以白某中止协议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全额退款。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李云飞共计退还白某1470万元,后再无退款行为。2021年8月27日,李云飞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李云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王实楠律师解答:
李云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谎称能够帮助白某增资入股贵州多彩财险项目,后以收取前期工作费为名骗得白某6000万元。李云飞并无办理保险牌照的能力,亦未就《合作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其收到6000万元前期工作费后,除了将1000万元转给马某、王某、任某外,余款用于个人支出,未将任何钱款用于委托事项。在白某要求退款时,李云飞以白某提前终止协议造成其损失为由拒绝全额退款。10月,李云飞向白某承诺在一个月内退还4500万元,截至2017年5月仅退还1470万元,之后再无退款行为。李云飞对外负担巨额民事债务,名下四套房产均因民事案件先于本案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或拍卖。根据李云飞收到6000万元后的行为表现,结合其归还能力,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
李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实楠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实楠律师原就职于国土资源部门,长期致力于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与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形成多层次知识结构。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贷款造假合同给别人用
3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厦法/文)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意外身亡,谁赔?借款签字造假,贷款谁来偿还……
15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举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金融法治环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进会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年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和经营风险防范指引。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供消费者维权借鉴。
案例1
外卖骑手无证驾驶送餐途中身亡,保险赔吗?
小杨是一位年龄不到20岁的外卖骑手。他的父母是农民工,父亲多年患病,靠他母亲支撑一个家庭。好不容易等到小杨出来工作了,家人原以为小杨可以帮忙分担家庭困难,没想到一场车祸夺去了他年经的生命。
经查,小杨于2020年7月28日在一手机App平台外卖接单过程中,由系统强制购买了一份3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期限即被保险人在平台抢单后去取餐、送餐及订单配送完成后90分钟内。险种为人身意外险,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赔偿金额为65万元。
然而,就在当天11时54分,小杨在送餐途中,在集美大道碧溪桥路段遭遇车祸意外身故。事后,小杨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案涉电动车驾驶员“未持有效驾驶证件、事故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小杨的父母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6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说,本案从法理上讲,该骑手无证驾驶的确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但从情理上讲,他的去世对其父母犹如晴天霹雳,对本已拮据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特殊的家庭需要特别的关爱与救助。出于对他的高度同情,调解员一方面对这对夫妇进行耐心劝导,向其明理释法;另一方面引入“适当性原则”,积极和被告代理律师沟通协调,请求其从人文关怀、救助弱势的角度积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给予适当赔付。经反复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按80000元赔付,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2
借款人配偶签字是假的 配偶需共同还款吗?
《借款申请书》上的配偶签字竟然是假的!这种情况,贷款谁来偿还?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还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此前,黄某与一家银行签订《银行自助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黄某提供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3年,用于购买商品,以及利息、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银行还要求黄某的配偶林女士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与黄某共同承担债务责任,且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2020年1月14日,该银行依约向黄某发放借款30万元。2020年7月20日,黄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随后,该银行向二人寄送《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已发放的贷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黄某、林女士未于通知书载明时间内办理本息清偿手续,截至2020年8月,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3434.84元。银行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林女士共同偿还上述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未出庭应诉。林女士到庭抗辩说,《共同还款承诺书》、《银行个人借款申请书》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并申请法院依法进行笔迹鉴定。
经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上述两份文件中“林女士”签名笔迹不是林女士本人所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银行要求林女士共同偿还的诉求。
法官点评
关怀弱势群体,体现企业担当
法官说,本案的成功调解传导的是一种社会和谐、人文关怀的正能量。作为调解员,高度理解原告丧失爱子的悲痛心情,反复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以充分展现出法律温情的一面;作为保险公司,真正践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在其制度安排上对弱势群体给予了高度关怀,体现出其作为国企应有的责任担当。
法官点评
审慎核查借款人配偶身份真实性
法官说,本案中,林女士并未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签字,银行也未能证明案涉债务以“购买商品”为用途系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本案银行对林女士的共同偿债的主张不能成立。
银行作为贷款人,在审核贷款是否合规时对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确认鉴别应持审慎态度,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合同的书面体现,不仅关系到合同权益的实现,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若签署合同的借款人或配偶并非本人,将对其个人的信用、财产甚至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及影响。因此,审慎核查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的真实性,为该类贷款合规与否的首要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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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伪造合同骗贷款(贷款造假合同给别人用)":http://www.ljycsb.cn/dkzs/120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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