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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汽车 贷款(亳州汽车抵押贷款)

以车贷为名“套路贷”,下面是蚌埠检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蚌埠 汽车 贷款

刘呈军 自丽琼 何敬彬

图为检察官正在当庭讯问被告人。

本报讯(记者刘呈军 通讯员自丽琼 何敬彬)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志明、康志伟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近日在西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了相关的街道办事处、税务机关及小贷公司从业人员旁听庭审,形成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经查明,被告人张志明、康志伟、冯义周、李威烈成立昆明万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无从事贷款业务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万浩车贷”的名义吸引急需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放款时扣除多项费用致借款人实际到手款项与借款金额不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又约定苛刻严格的违约条件,致使借款人极易违约,且一旦借款人轻微违约便拖走车辆,并要求被害人承担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及提前偿还所有本息。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志明、康志伟等人以上述方式先后共对12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有力的答辩。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办案检察官表示,当前,以车贷为名的“套路贷”犯罪多发高发,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广大市民在有贷款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仔细阅读相应的合同条款,避免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贷款圈套。

亳州汽车抵押贷款

 鲍某某和刘某某分别系亳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却利用伪造的17辆汽车合格证作抵押,借款100万元,在偿还30万后不再还款。近日,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鲍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亳州市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被告人鲍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某任总经理。2014年10月16日,鲍某某明知自己及该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大量债务无实际履行能力,仍伙同刘某某以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利用伪造的十七辆北京牌汽车的合格证作抵押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同年10月17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鲍某某的账户转账100万元,当日鲍某某将钱转给吴某,用来偿还吴某的借款。在鲍某某和刘某某陆续还给张某某30万元后,刘某某和鲍某某不再还款。案发后刘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还给张某某4000元。

  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某和刘某某抵押给张某某的十七张“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合格专用章"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厂随车的“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合格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自愿谅解刘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法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来源:谯城法院 作者:郑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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