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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过桥 担保(贷款过桥什么意思)

「原创」为银行贷户提供过桥,担保设计不当被套牢(附解决方案),下面是初明峰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过桥 担保

作者:初明峰 刘磊

裁判概述:

银行某支行作为分支机构应当知道自己无权进行担保;出借人出借巨额资金,却对金 融机构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定担保人资格未尽到应尽的审慎和注意义务;认定银行分 支机构和出借人均存在过错,判令银行分支机构对借款人 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事清偿责任。

案情摘要:

1、2012年9月20日,吕某与某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某甲公司从吕某处借款人民币64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担保条款:银行某支行作 为担保人负责偿 还借款和利息。

2、上述640万元实际为 过桥资金,实际用于偿还某甲公司在银行某支行的到期贷款,还贷后银行未再发放新贷款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

3、后借款到期后,逾期未还,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4、案经三审至最高院一致判定担保条款 无效,银行某支行 对某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民 事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银行某支行作为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银行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银行某支行作为分支机构,在本案中为某甲公司的借款向吕某提供担保未获其总行的书面同意,应认定《借款协议书》中的担保条款无效。

银行某支行作为分支机构应当知道自己无权进行担保,吕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某甲公司出借巨额资金,却对金融机构银行某支行是否具有法定担保人资格未尽到应尽的审慎和注意义务;两者均存在过错,判令银行某支行对某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 民事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申2412号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 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 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 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 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 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 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 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建议:

实务中存在"出借方提 供过桥资金用于还后再贷,再贷资金用于偿还过桥借款"的运作,看似 没有风险。但实际操作中一旦 出现银行收贷后不放新贷的"拆桥"行为,出借方的资 金则被套牢。

出借方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往往要求收贷银行提供 担保,本案例告诫过桥资金的提 供方:银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一定要落实法人行出具授权。避免担保因无授权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诉讼技巧探讨:

站在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角度思考,在担保合同(或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如何主张银行方责任,选择法律适用存在技巧,供大家参考:1、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张支行责任的话,受有"损失额二分之一"的限定;2、若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主张银行总行承担责任的话,存在可能突破上述"损失额二分之一"的限定。

贷款过桥什么意思

终于有人把银行过桥、信用贷款、配资贷款讲清楚了!(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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