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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小额贷款利息多少(小额贷款一万)

贷款知识 光明网 原创

警惕,杭州大伯发现被结婚!还欠下一屁股钱……赶紧自查,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5万小额贷款利息多少

“明明是好心帮忙,却差点害了自己,这事太不值当了。” 近日,杭州的蔡大伯开心不已,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裁定终于下来了,困扰多年的他终于可以重归平静的生活。

不过,开心归开心,蔡大伯有时回想起这事依然会感到“后怕”。“有些东西真的不能借。”蔡大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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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曾把身份证借给侄女婿

当时就被银行催还贷款

2020年8月,蔡大伯想办理ETC,却被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征信有问题,原因是还有一笔银行贷款未还,已经欠了十多年了。

蔡大伯蒙了,“我从来没有向银行贷过款,平时用钱也都是规规矩矩的,怎么就成‘老赖’了? ”蔡大伯回想了许久,十多年前的一件事浮现在他的脑海中。

2009年3月,蔡大伯当时的侄女婿阿淼(化名)曾向他借用身份证,说是开公司用几个月。 后来听说阿淼的公司步入了正轨,蔡大伯为侄女一家感到欣慰。然而,没过多久,发生了一件意外。

2010年初的一天,蔡大伯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材料及传票,诉状上的内容让他傻了眼:某银行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蔡大伯归还在2009年4月申请的小额贷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

蔡大伯立马联系侄女一家询问,电话那头阿淼主动承认,是自己使用了蔡大伯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承诺会妥善解决。 几天后,阿淼告诉蔡大伯,贷款已经还清,蔡大伯并未怀疑,并将传票等材料交给了哥哥蔡某。

这十多年里蔡大伯没再收到过催款信息,按理说这事应该已经翻篇了,蔡大伯心里犯起了嘀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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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不仅贷款一直未还清

自己还上了结婚证

经过一番折腾、查询,蔡大伯终于把情况搞清楚了。原来,阿淼始终未按承诺归还贷款,这笔贷款的的确确还在蔡大伯名下,不仅如此,因为已经欠了十多年,蔡大伯名下还有一笔高额利息。更棘手的是,阿淼如今已经和侄女离婚了,无从联系。

蔡大伯本就不宽裕,不良征信记录还令他的正常权益受限。为了此事,两家人闹了不少情绪。无奈之下,蔡大伯向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递交了笔迹、指纹鉴定申请材料。

在调阅、审查了原审卷宗及相关材料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蔡大伯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身份证,与十年前办理贷款时留存的身份证存在差异,照片不相同,反面有效期也不一致。

为进一步查清事情缘由,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蔡大伯的身份证信息,并通过家属提供的信息找到了关键人物阿淼。见检察官找来,阿淼很快承认,是他用蔡大伯的身份证信息对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进行了伪造,贷款时的那张身份证正面信息是蔡大伯,照片和反面信息则是阿淼本人,此外,结婚证上的男方信息也是蔡大伯的。

十多年前的那场诉讼中,阿淼再次冒用蔡大伯身份前往法院应诉,并与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时至今日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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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还原真相,使坏之人法网难逃

经省、市检察院鉴定人的检验发现,原始贷款申请的多份材料因油墨及捺印手法等问题,存在部分指印模糊、不完整等现象,但指印细节特征反映较为稳定,具有检验鉴定价值。

鉴定人分别提取了蔡大伯及阿淼的十指指印,对纹线类型、流向、形态、结构、位置、线数等关键点进行比对,最终证实了借款人签名栏处指印与样本阿淼的右食指指印同一。

日前,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裁定撤销了十多年前的那份民事调解书,驳回银行的起诉。另据了解,阿淼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官提醒: 出借身份证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很有可能被他人冒用而引发民事纠纷,影响个人征信,甚至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不随意出借。

警惕!出借身份证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与身份证有关的法律知识,必知!

总的来说,出借身份证会有很多潜在的危险,如他人使用你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过户车辆、注册成立公司等。而且,可能会为他人从事不当或违法行为提供条件,导致本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通讯员 拱检 记者 王艳颖

来源: 杭州日报

小额贷款一万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非法高利贷 民间借贷利率

●概述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近年来,不法之徒引诱部分消费观念不正确的大学生高利借贷,使得“校园贷”成为校园中的顽疾。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冲击正常的金融、社会秩序。针对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六百八十条)

●专家说法

李丹(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效打击高利贷,需要刑民结合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黑网贷、地下钱庄等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通过“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翻倍催讨债务,使小钱最终变成永远还不完的巨额债务。更甚者,地下钱庄、“影子银行”以金融创新为名,实际规避金融监管或进行制度套利。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私密基金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的民间借贷,涉众广泛,环节复杂,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治理的难度。必须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意味着民法典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乱象丛生的高利贷明确说“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相应做了调整。

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司法实践中,在《新规》出来之前的出借及借款规矩是年利率24%和36%的两线,各地法院没有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从《新规》的文义解读来看,出借人受领并占有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主张要求返还此前支付的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出借人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新规》同时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了限定。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受高额利润驱使,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恶涉黑犯罪案件中不乏高利贷的影子。有效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需要刑民结合,刑事手段的运用充分体现法律层面治理的决心。

(本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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