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丨贷款买房,这笔服务费的水也有点深…...,下面是经济之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长沙的贷款服务费
西安奔驰车事件将金融服务费推向了风口浪尖,有不少人表示,自己在买车贷款时都有交金融服务费的情况,也有人表示,事件中的金融服务费与买房贷款时收取的服务费一个性质。
事实究竟如何?
贷款时收取的服务费合法吗?
贷款买房坑多多
这些套路要小心
记者以购房者身份询问了北京多家知名房屋中介,在询问是否需要收取贷款服务费时,对方的回答都是否定的,然而据某中介房屋经纪人透露,虽然部分大型中介没有单独收取贷款服务费,但其中介费较高,已经将贷款服务费成本包含其中。
而据另一名中介工作人员表示,在北京,收取贷款服务费的多存在于中小机构,它们的中介费往往较低但很多环节都需要另外收取费用。
随后,记者采访了部分消费者发现,尽管各地的收费名称存在差别,但贷款时被收取一笔费用的情况确实较为常见,部分地区甚至成为了行业潜规则。
套路一|多种方式诱导消费者接受贷款服务费
采访中,有消费者表示,买房时,中介声称能够帮助自己以更低的利率获得银行贷款,因此自己选择了让中介帮忙,并缴纳了贷款服务费。
而据一名业内人士透露,在贷款时,如果消费者提出自行办理,这时,中介往往会以“贷款手续麻烦复杂”“自己办理容易出错无法贷款”“自己贷款放贷慢”等理由夸大自行办理的难度,从而让消费者因为“怕麻烦”而选择让中介代办,并交付一定费用。至于这笔钱最终进了谁的腰包?他表示“可能是中介,甚至部分银行人员。”
套路二|以银行的名义收取服务费
此前有媒体报道,长沙市罗小姐2017年6月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支付了贷款金额的3%作为按揭服务费。
当时中介说这个钱是交给银行的,如果不交钱,银行贷款就不会放下来,我们根本不知道这是什么钱。
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不少中介会以银行的名义收取贷款服务费。在一个房屋交易平台的问答板块,与贷款服务费的相关问题下面,有不少房屋经纪人回答,银行需要收取。
记者与其中一位房屋经纪人联系,当被问到为何外地朋友不需要交该笔费用时,该经纪人表示,全国每个地方情况不同,据他了解,大连和哈尔滨都要收。
事实上,《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明确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对此,记者也实地走访了北京多家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均表示,银行贷款不会收取任何服务费。
由此看来,上述中介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套路三|强制消费者必须选择中介办理
去年三月,长沙的杨女士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办理银行按揭时,房产中介要求她交纳一笔贷款额度3%的手续费,如果不交,则不能放款,更不能办理过户。
此类情况不仅出现在二手房买卖中,在购买新房中也同样存在。沈阳的郑女士告诉记者,此前她购买新房时,必须要经过中介,个人无法办理,并交了一笔2000元的贷款服务费。而这种情况在当地已经成为了“惯例”。
他们一般直接进驻在楼盘,说帮你跑房产局、跑贷款,但是实际上他们也没有给我提供过什么服务,所有材料都是我们自己办的。
然而,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告诉记者,目前并没银行规定,不允许向个人进行贷款。银行放贷是对于购房人个人资信的判断,跟其他机构没有关系。
图片来源:IC photo
服务费本身不违法
但这些情况不合规
虽然买房贷款坑多多,但是也有不少人为了节约时间成本而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让中介帮忙办理。那么,如果中介提前告知消费者,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开具发票,这样贷款服务费是否就合理了呢?包华表示,目前贷款服务费有存在的合理性,法律没有明确认定其为非法,但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购房人对这项服务有选择权,他可以要,也可以不要。
如果银行或者开发商限定必须只能用这一家机构的话,我认为这种限制是对于购房人权利的限制,这是违法的。
图片来源:IC photo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尽管中介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常常不会签订合同,也没有开具发票,包华表示,这种情况也是违规的。
从税法角度讲,这个肯定是不对的。至于合同到底签与不签,这个是商业习惯问题,但对消费者来说,我可以选择要合同还是不要合同。如果付款一方要求要合同,那么服务方应当提供合同。
此外,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如果贷款服务费只在几百元范围内,是合理的,过高则与实际成本不符,是不合理的。
遇上违法情况如何维权?
如果消费者遇到违法收取贷款服务费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权呢?对此,包华建议:
可以找行业管理机构做调解。比如找行业组织做行业调解,找主管的行政机关做行政调解。当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一些媒体,去做一些介入,争取用这样的方式把问题解决掉。
记者、责编:李兆颖
编审:刘志军、李 锐
部分素材参考:芒果都市、长沙政法频道
重庆贷款服务费一般是多少
记者 | 游淼
继江西之后,又一地出台地方版互联网贷款监管细则。
7月12日,界面新闻获悉,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合作机构管理、合作业务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据悉,该《通知》在此前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两份文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发现问题而制定。
界面新闻注意到,《通知》首次对“预付金”性质贷款、客户归属地认定、贷款定价标准等提出更为细致的监管要求。例如对于不能有效防控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被挪用的合作业务,应立即停止合作;综合确定客户归属地认定标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得简单根据客户自主填报认定;在禁止银行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同时,相关费用水平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在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回收管理方面,《通知》对“预付金”性质贷款提出指导性要求。《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和回收必须逐笔确认,单独管理,严禁在支付和回收流程中嵌入不具备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防止形成“资金池”。对于不能有效防控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被挪用的合作业务,应立即停止合作。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业务,并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风险。
在严控跨地域经营方面,《通知》要求,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和异地分支机构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根据科学审慎原则、数据可获得性、现有技术手段等综合确定客户归属地认定标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得简单根据客户自主填报认定。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在贷款定价标准方面,《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而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相关费用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合作机构按照其经营成本合理确定,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近日公开发言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向金融机构收取导客引流等费用推高了融资成本,应加大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收费监管力度。
“在有的案例中,大型互联网平台导客引流费或信息服务费比率约为6%、7%,一些提供风险缓释措施的市场主体亦收取6%、7%的费用,而实际上银行贷款利率为4%、5%。”郭武平据此强调,减费让利既要在银行端,同时要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的收费监管力度。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双向的信息传导确认,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金融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了解消费者意愿,并做好相应的存证和可回溯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重庆银保监局表示,《通知》有利于补齐辖内相关制度短板,促进辖内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增强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累积。下一步,将继续强化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督促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庆银保监局之前,江西出台了首个地方版互联网贷款监管细则,对省内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合作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进一步收紧。
结合江西省实际,江西银保监局明确省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0%,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20%。
省内农村中小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4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15%,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5%。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长沙的贷款服务费(重庆贷款服务费一般是多少)":http://www.ljycsb.cn/dkzs/11952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