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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特点(委托贷款的风险由谁承担)

贷款知识 数审 原创

浅谈关联交易相关审计问题,下面是数审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委托贷款的特点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后,集团公司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关联交易日趋庞大且复杂,给企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问题愈发重要。本文主要阐述关联交易基本概念及相关交易类型,在分析关联交易特点的基础上介绍对关联交易审计的重点事项,以期为关联交易的审计提供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关联交易;关联方;审计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间合并现象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交易发生的现象日益增多。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来调节利润、操纵交易价格,破坏了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需将关联交易与一般市场交易加以区分,否则,审计很容易出现失误,落入相关审计陷阱。因此,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是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产、服务和担保等事项都属于关联交易的范畴。常见的交易方式包括:关联方之间购买、销售产品及其他资产;提供商业服务、资产租赁;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和担保等。

三、关联交易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风险较高审计风险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关联交易的审计风险具体如下:首先,固有风险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仅对披露提出要求,暂无其他规定,从制度角度来讲,关联方审计的固有风险相对较高;控制风险方面,关联交易存在人为地调节价格、未能遵循市场惯例交易、交易相对不受控制等问题,控制风险随之提高;在检查风险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交易相对复杂,且交易的种类繁多,给审计师的审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数据较大增加了证据获取难度,检查风险随之提高。

(二)审计难度大关联交易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可从以下几点分析:一方面是关联方之间的界定不清晰,资料不齐全,有隐藏关联方行为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是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使得审计难度加大。此外,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或者隐藏关联交易,造成了关联交易审计的困难。

(三)审计具有连续性在关联交易主要事项中,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前后两年对比,比如购销、租赁、委托贷款等。因为涉及到审计师更换的情况发生,所以在连续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当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时,新任审计师应该对本期关联交易审计证据的取得与上期保持一致性,当然包括不断获得新的审计证据,切实有效将关联交易的审计证据充分获得。

四、关联交易审计的重点

(一)关联方的识别在关联交易审计中,第一要务是关联方关系的统计,只有切实有效地做好关联方统计才能为关联交易的审计提供切实有效的切入点。审计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组织情况有全面的了解,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来清查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首先要查阅公司历年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做充分的统计,另外向前任审计师发函,寻求前任审计师的关联方统计明细;其次,查阅主要投资者、董监高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直接亲属是否涉及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相关的关联交易,同时查阅被审计单位重大投资或者债务重组的业务,进一步统计出新的关联方名单。

(二)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关联交易的核心判断要素为风险与报酬的转移,由于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隐瞒关联方的行为,审计师应针对这一现象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首先,要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对关联交易的情况做初步了解;其次,采取访谈的形式对财务、业务部门主要人员进行重大交易相关情况的询问;同时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等信息;最后,查阅公司会计记录,对重大和利润率不正常的交易进行重点查看、分析。

(三)对被审计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性测试有效性测试程序首先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关于关联交易的内控制度,对所搜集的关联交易进行抽样检查,包括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合同、发票等直接证据;其次,检查董监高管理人员提供的交易资料以进一步确认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定价合理性;最后,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来评价其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的是否切实有效,如果有效则减少实质性测试数量。

(四)对被审计单位关联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关联交易的实质性测试环节主要是判断抽查出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检查其是否具备合同、发票等原始资料,证明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其次,针对关联方担保、抵押协议,需要进行盘点,查看抵押品、质押品是否真实存在;最后,需要查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附注是否对关联交易予以充分的披露,有无隐匿关联方或者关联交易不实披露的情况存在。

五、小结

随着企业集团化运营的发展,关联交易日趋庞大且复杂。各国会计准则都相继出台了针对关联交易审计的要求,这些审计要求对注册会计师在关联交易的审计业务中起到了指导作用。在审计准则及审计技术的更新及提升下,相信可以更有效地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起到积极的作用,必将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充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丽娟,耿怡雯.关联交易与审计收费:基于CEO审计背景的调节作用[J].财会月刊,2018(08):149-156.

[2]黄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的成因与防范[J].财会通讯,2009(27):149-151+1.

[3]赵振智,黄静.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审计[J].财会月刊,2012(20):54-56.

[4]宋夏云,曾丹丹.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控制对策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05):80-84.

作者:席益卿 单位:西安财经大学

委托贷款的风险由谁承担

作者:

张静超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麒麟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刘丽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五级法官助理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认定


——陆某某诉朱某某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对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可以综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等方面,结合案件情况进行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某


被告:朱某某、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周某某、杨某、王某


陆某某诉称,2022年4月28日,周某某通过杨某租赁朱某某的挖掘机,拆除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院内的房屋。当日上午,朱某某指示王某驾驶挖掘机拆除房屋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某学校西侧围墙倒塌,致使陆某某停放在学校内的车辆被压坏。5月3日,朱某某代表其他被告一同与陆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将陆某某的车辆运送至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并由被告承担维修费用。被告将车辆运送至菏泽交通集团,后因维修费用过高而拒绝支付维修费。陆某某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各项损失暂计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因欲拆除山东省巨野县某医院东面、某学校西面的旧养殖场内的房屋,委托周某某办理房屋拆除相关事务,周某某又转委托杨某雇佣挖掘机进行拆除。杨某联系到朱某某后,双方协商雇佣挖掘机价格为1小时180元,挖掘机到场之后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朱某某1000元后,朱某某于2022年4月28日联系其挖掘机驾驶员王某,并将杨某的联系电话发给王某。王某到现场后,杨某将需要拆除的房屋范围告知王某,王某在驾驶挖掘机拆除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北部房屋,即门卫室南侧第二排第三间房屋时,西墙倒下后砸到旁边房屋,又砸到东墙,东墙砸倒了养殖场与某学校共用的墙体,接着墙体砸到包括原告陆某某车辆在内的九辆车辆,造成九辆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发后,朱某某(甲方)与陆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车辆维修和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车辆因甲方施工导致围墙倒塌受损,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的维修,甲方负责将乙方车辆送至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甲方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在提车时结算维修费用。二、除维修费用外,甲方另向乙方支付赔偿款2700元。三、在甲方结算维修费用及支付赔偿款后,乙方不得再就车辆因围墙倒塌受损一事,再向甲方以及其它单位或个人提出任何主张,否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维修费用及赔偿款。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租赁拖车将案涉受损车辆运至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后,未予支付维修费用。


审理法院自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下称西城派出所)调取了朱某某、王某、周某某、杨某的询问笔录。朱某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说明王某系朱某某的驾驶员,杨某雇佣朱某某的挖掘机去拆房子,说明位置后,朱某某让拖车将挖掘机拖到现场。挖掘机的费用为1小时180元,杨某已支付朱某某1000元,同时,案涉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联系了朱某某,朱某某与受损车辆的车主进行协商,并将受损车辆租用拖车拖至汽车修理厂。王某在西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亦明确说明其老板是朱某某,工钱按月结算,每月8000元。2022年4月28日早晨6点多,朱某某打电话告诉王某去案涉现场干活。


裁判结果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陆某某车辆损失费等费用46427.2元、被告山东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陆某某车辆损失11606.8元,驳回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朱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对雇佣关系及承揽关系的区分认定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也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除此之外,民间建房合同、房屋修缮合同、拆除旧房院墙合同、画品装裱合同等均属于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关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2.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风险负担的原理来源于“独立契约人”概念,是指并不属于合同对方的固定雇员,基本是依靠自己的技巧和判断来完成本人工作的人,既然是依靠本人技巧和判断来完成本人工作,那么利益和风险自然也由本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其理论来源为雇员是雇主手臂的延伸,雇员的行为是雇主权利的扩张,雇员的行为自然可被看作雇主自己的行为,基于报偿责任原理,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因此按照现代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佣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雇主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雇主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但这属于雇主与雇员的内部关系,对外的责任承担主体仍是雇主。


4.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劳动报酬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结算;(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具体到本案,需重点查明的事实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系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周某某受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的委托,与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后周某某将委托事务转委托杨某办理,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对此知晓并认可,因此周某某与杨某之间形成转委托合同关系。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各方并无争议。争议的关键点在于杨某与朱某某、王某三人之间的关系。关于朱某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结合各方当事人在派出所的笔录、庭审笔录以及举证,可以认定王某所使用的挖掘机由朱某某提供,具体施工的地点、方式、时间均由朱某某通过接活予以确定,王某对于工作如何安排并无自主权,王某的报酬系朱某某按月支付,王某通过操作挖掘机为朱某某创造经济利益,以上情形符合雇佣关系的要件特征,同时结合朱某某作为赔偿主体与陆某某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可以综合认定朱某某与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关于朱某某与杨某之间的关系可考虑:朱某某以其自带设备(挖掘机)、劳力(王某)和技术(王某驾驶挖掘机拆除房屋)完成杨某要求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双方所在意的仍然是工作的结果,支付报酬的方式也是先预付部分款项,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符合承揽关系的要件特征。王某驾驶挖掘机在施工现场根据杨某的要求将房屋拆除,仅是作为朱某某的雇员为完成承揽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履行自己的工作任务,王某与杨某之间并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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