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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核销 会计处理(存货核销会计分录)

贷款知识 靛王布衣 原创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下面是靛王布衣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核销 会计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本办法所称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第四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券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 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和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以及手续费等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拟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第九条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条 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统筹风险管理、财务能力、内部控制、审慎合规、尽职追偿等因素,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要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各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组织核销处置、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合规、内控等有关部门集体审议,由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借款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三章 已核销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仍然享有已核销债权或股权等合法权益,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比照表内债权和股权的管理方式加强管理,建立保全和尽职追偿制度,实现核销前与核销后管理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充分维护资产权益。

第十五条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要履行清收职责,继续尽职追索,全面查找各项关联财产线索,发现有效财产后,要及时进行资产保全;对可恢复执行的中止或终结裁定的,在获取财产线索证据后,及时向法院提请恢复执行。同时,金融企业要对已核销资产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加强追索维护权益。

第十六条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一)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二)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务;

(三)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

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四) 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

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五) 自法院裁定破解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六) 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

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七) 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

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八) 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是呆账核销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和问责,有效防范各类道德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权按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权机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行使。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可根据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对下级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转授权。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于核销的呆账,应当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形成损失的,应当区分主观客观原因,确系主管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当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对呆账核销的专项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于年终了后5个月内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核销呆账,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风险隔离,核销后的管理按金融企业内部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通过对呆账核销的审查、审计,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账和损失的原因,从中汲取有益经验,形成以核销促进债权和投资管理机制不断改善的正向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统计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呆账核销的制度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强化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确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期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同时废止。

附:1.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2.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存货核销会计分录

和旧制度比,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简称“新制度”)中资产类账户新增1701号“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该科目主要核算事业单位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资产损溢。它按照待处置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待处置资产中获得的相关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设置“处置资产价值”、“处置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在期末财产清查中的应用

该科目与企业会计中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名称很相似,两者在实际应用中却大不相同。

首先,在新制度中,转入待处置的资产是不含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能用到该科目进行账务处理的资产不含货币资金。新制度关于资产的划分与企业会计一样,都是按资产的流动性来划分的,按照该标准,事业单位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其中,货币资金主要涉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三个科目,这三个科目的账务处理与待处置资产损溢无关。而在企业会计中,转入待处置的资产是包含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的。

其次,在新制度中,期末财产清查时,若发现现金、存货或固定资产的账存数与实存数不相否,则其账务处理要视盘盈和盘亏的具体情况而定。在盘盈情况下,资产不用转入待处置状态;在盘亏情况下,则要先转入待处置状态。这点的账务处理与企业会计是有差别的。

例1:某事业单位进行现金清查时发现现金实际数比账面数多出了100元,原因待查。

(1)账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100;贷:其他应付款100。

若将会计主体改为企业,则账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1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0。

(2)若例1现金的实际数比账面数少了100元,原因待查。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100;贷:库存现金100。

若将会计主体改为企业,则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0;贷:库存现金100。

例2:某事业单位期末盘盈事业用材料价值100元。

(1)账务处理为:借:存货——材料100;贷:其他收入100。

若将会计主体改为企业,则账务处理为:借:原材料1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0。

(2)若例2存货盘亏100元,原因待查。其盘亏存货的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置资产损溢100;贷:存货——材料100。查明原因后,批准核销:借:其他支出1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100。

若将会计主体改为企业,则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0;贷:原材料100。查明原因后,批准核销: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1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0。

例3:某事业单位期末进行财产清查时,盘盈一项固定资产,其重置价值为10 000元。

(1)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10 000;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10 000。

若将会计主体改为企业,则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10 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 000。

(2)若例3财产清查固定资产出现盘亏,其原值为10 000元,已提取折旧2 000元,原因待查。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置资产损溢8 000,累计折旧2 000;贷:固定资产10 000。查明原因后,批准核销:借:非流动资产资金——固定资产8 0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8 000。

若将会计主体改为企业,则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8 000,累计折旧2 000;贷:固定资产10 000。查明原因后,批准核销:借:营业外支出8 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8 000。从上述三个例子不难看出,财产清查出现盘盈,在事业单位会计中均不用转入待处置资产状态,这点与企业会计处理不同。此外,事业单位中的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即库存现金,无论是盘盈还是盘亏状态,均不用转入待处置资产,而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出现盘亏时却要先转入待处置资产状态。

二、“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在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中的应用

旧制度和企业会计中关于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务处理都是和待处置资产毫无联系的。而新制度中首次规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例4:某事业单位向A公司提供非专业业务活动,应收取费用10 000元,货款尚未收到(已逾期三年),并有确凿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

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置资产损溢10 000;贷:应收账款——A公司10 000。报经批准予以核销,账务处理为:借:其他支出10 0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10 000。

如果以后期间又收回已核销的A公司的应收账款,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 000;贷:其他收入10 000。

三、“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在对外捐赠、转让、出售、无偿调出、毁损或者报废非货币性资产中的应用

该科目除了在财产清查及应收、预付款项中用到外,在对外捐赠、转让、出售、无偿调出、毁损或者报废货币资金形式以外的资产中也会用到。这些情况都会导致资产的减少,只要资产减少(货币资金除外),就要先将其转为待处置状态。

1. 存货减少的核算。导致存货减少的因素有很多,除了盘亏、报废或者毁损外,对外捐赠或者无偿调出也是导致其减少的一方面。另外,笔者发现新制度中无论是1301号“存货”科目还是1701号“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均未提及存货出售的账务处理。事业单位存货分为三类,其中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存货,其持有的目的是实现销售,所以针对此类存货的出售应做销售收入(具体根据是否是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来判断是事业收入还是经营收入)的实现来处理,而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存货减少,故不能将其转入待处置状态。这一点和固定资产出售有所区别。

例5:某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捐赠非自用材料,成本为1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 700元。

先转入待处置状态,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置资产损溢11 700;贷:存货——材料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700。实际减少时:借:其他支出11 7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11 700。

如果将例5中改为自用材料(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自用材料购入时是以含税价格计算的,在存货减少时,不能再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此外,如果是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原因导致存货的减少,期间还发生相关待处置资产的收入、支出或者费用,则还要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具体应用与下例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2. 长期投资减少的核算。导致长期投资减少的原因主要有转让(出售)投资或者长期投资发生损失,在这里我们主要以转让为例进行说明。事业单位的长期投资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两类。与“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相关的只有长期股权投资这一类。

例6:某事业单位转让一笔账面成本为10 000元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实际收到价款12 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支出5 000元。

先转入待处置状态,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10 000;贷: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10 000。

实际转让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10 0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10 000。转让过程中取得相关收入12 000元:借:银行存款12 0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12 000。转让过程中发生5 000元的费用: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5 000;贷:银行存款5 000。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得到7 000元净收入: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7 000;贷:应缴国库款7 000。

3. 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导致固定资产减少的因素大部分情况下和存货是一样的,即盘亏、报废或者毁损、对外捐赠或者无偿调出。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四项除外)可以计提折旧。这样的话,固定资产的减少就以其账面净值转入待处置资产状态,这点和存货是有区别的,因为存货不用计提折旧。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出售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出售)一样,应先将其转入待处置状态。

例7:某事业单位将一台设备出售,该设备原值为10 000元,已提取折旧1 000元,双方协议售价为8 000元,款项直接存入银行(假设无相关税费)。

先转入待处置状态,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9 000,累计折旧1 000;贷:固定资产10 000。

实际出售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9 0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9 000。出售过程中取得8 000元的相关收入:借:银行存款8 0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8 000。

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得到8 000元净收入: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8 000;贷:应缴国库款8 000。

4. 无形资产减少的核算。导致无形资产减少的因素和固定资产是相同的。不同的是,转入待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照扣除累计折旧的净额转入,而无形资产按扣除累计摊销的净额转入。

例8:某事业单位转让一项一年前取得的专利权,双方协议价为100 000元,专利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2 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已知该专利权取得时的成本为150 000元,有效期限为5年,已提取摊销30 000元。

先转入待处置状态,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120 000,累计摊销30 000;贷:无形资产150 000。

实际转让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120 0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120 000。转让过程中取得100 000元的收入:借:银行存款100 000;贷: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100 000。转让过程中发生2 000元的费用: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2 000;贷:银行存款2 000。转让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得到98 000元的净收入:借: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98 000;贷:应缴国库款98 000。

从以上三个方面关于待处置资产损溢的账务处理来看,新制度在这方面的会计核算和企业会计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其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科目名称相似,但是应用范围却比企业会计要广泛得多,这点也体现了国家健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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