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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自己贷款(担保人贷款有影响吗)

贷款知识 东方寻史 投稿

2013年河南老人去世两年,却离奇成了贷款担保人,家属:太离谱,下面是东方寻史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担保人自己贷款

“2011年就没有这个人了,到了2013年又上银行签合同,简直太离谱了,这是谁搞的鬼,把这个人给我逮出来!”

说这话的人是豆大妈,早在2011年3月份的时候她的丈夫李唐成就已经因病去世,可是前不久,都大妈却受到了一份来自法院的失信名单,名单上赫然写着自己丈夫的名字。

除此之外,法院传单上还清楚地记录着丈夫李唐成的失信原因,上面写着李唐成在2013年的时候签了一份贷款合同,成为了这份贷款合同的共同担保人,而贷款人并没有按期缴付还款,因此,作为担保人的李唐成,被列入了这批失信名单中。

2013年?签合同?豆大妈觉得十分疑惑,自己的丈夫两年前就死了,怎么可能会成“老赖”呢?会不会是法院搞错了?

为了尽快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豆大妈求助了河南卫视公共频道的栏目组,希望能够通过记者的帮忙还自己老伴一个真相。

那么,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老人病故两年后,竟还能去银行担保贷款?莫非李唐成死而复生了不成?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和豆大妈找到了法院传单中提到的那家放贷银行,要求银行的工作人员查询豆大妈的丈夫李唐成在2013年所担保的拿分贷款合同。

在经过短暂的查询后,银行的工作人员确实调出了李唐成当年“签署”的那份合同,而那份和同也确实是一份借贷本金为5万元的贷款合同。

合同上显示,李唐成是这份贷款合同的第二担保人,除此之外,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查询这份贷款合同时还发现,李唐成在2013年5月9日还以第二担保人的身份签署了一份担保协议。

而李唐成签署的担保协议上明确指出了以下两点:第一,当债务人未能如约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第二,当债权人的债务到期时,有关部门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即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李唐成所签署的这份合同中的贷款人没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到期债务,李唐成就需要替这个贷款人清偿债务。

而法院之所以将李唐成列入失信名单,就是因为截止到2014年8月14日,这笔5万元的贷款已生息27000多元,而贷款人只归还了5万元的本金,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这笔钱所滋生的利息缴付。

按照规定,如今这笔27000多元的债务已然落到了李唐成和另一个担保人身上,因此,他们也同贷款人一起被列入了失信名单。

听到工作人员这样解释,豆大妈心急如焚,晾她再怎么没读过书她也知道,这份合同一定有问题。

签署这份合同的时候自己的老伴都走了两年多了,况且当初老伴走的时候,她是一直守在病床前的,老伴的死亡证明现在还在家里放着,怎么可能会是自己丈夫签的?如果真是老伴复活签了这份合同,那别说2万多了,就算是20万,砸锅卖铁去还她也愿意。

可如今这份合同它就不可能是自己丈夫签的,她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去世的老伴蒙受冤屈,死了还要被别人说成老赖。

想到这里,豆大妈的心里是又生气又着急,又想起自己曾经在电视上看到的新闻里公布失信人员的画面,不光有照片,还有家庭住址,听说还会对子女以后的发展有影响,王大妈都急得都快哭了。

见状,记者提议去找贷款人李万芹和另外一个担保人陈可良了解一下情况,说不定在他们那里能有一些发现。

李万芹是一个五十岁左右的中年男子,模样看起来十分憨厚,当记者找到他询问情况时,李万芹表现得也很惊讶。

记者:“这个款是你贷的?”

李万芹:“不是我贷的。”

记者:“那合同上写的是你的名字,你看看。”

李万芹:“我就没有贷过款,我就在家种了二亩地,不做生意不干啥的,我贷款弄啥?”

李万芹的样子并不像是在说谎,面对那份贷款合同,他表示他是第一次看见,他不知道自己的名字为什么会出现在那份合同上,也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

李万芹还说,自己平时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于家里的这几亩地,他根本没有贷款的理由,而且,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村人,他根本就不会贷款。

李万芹的话让事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起来,既然他对这份贷款合同也毫不知情,那这份合同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另一个贷款人陈可良是否会是这件事情唯一的知情者呢?

经过一番商议,李万芹决定跟随豆大妈一行人前去寻找陈可良,听听他是怎么说的。

可是事情的发展却越来越迷惑,陈可良压根就不认识李万芹,也根本没有听说过李唐成这个名字,更不要说那份贷款合同了。

为了尽快弄清楚事情的真相,记者和豆大妈等一行人又来到了放贷的银行,并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银行的工作人员。

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却说,在2013年的时候,自己还没有到这所银行任职,这份贷款合同,他也是第一次见,对于这件事情,他和大家一样,毫不知情。

一听到工作人员这样说,一旁的豆大妈和李万芹等人不愿意了,本来莫名其妙多了一笔欠款,还背上了老赖的罪名,三人的心里就很不是滋味。如今听到银行这样说,豆大妈等人更是十分气愤。

“我辛辛苦苦种一年地才挣多少钱,现在跟我说我贷了5万块钱款,这不是闹着玩吗?我啥时候来得我咋不知道,我不管,今天银行必须的给我一个说法!”李万芹激动地说道。

他每天风吹日晒得去田里收拾庄稼,闲暇时还要去打打零工,一年才挣个几万块钱,如今突然被告知自己贷了5万块钱款,而且还成了老赖,他十分的气愤。

村里就那么大,难免有人会知道,要是被爱热闹不嫌事大的人知道,马上就会弄得人尽皆知,自己辛辛苦苦忙活了大半辈子,不说挣多少钱,人活一张脸面,他可不想被人戳脊梁骨!

李万芹越想越生气,他双目圆瞪,直愣愣地看着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今天这事不说清楚,你就别想走!”

李万芹的话立马引起了豆大妈和陈可良的共鸣,两人也纷纷应和道:“对,不说清楚别想走!”

见豆大妈一行人的态度如此坚决,银行的工作人员支支吾吾地安抚着豆大妈他们的情绪,并表示会有专门负责这件事情的经理前来解决他们的问题。

从这位工作人员含糊其辞的解释当中,可以明显的感觉出来,对于这件事情,他似乎有所隐瞒。

无奈之下,记者与豆大妈一行人又来到了这家银行的支行,但是支行的工作人员依旧是含糊其辞,不知道是在刻意隐瞒着什么还是他真的对这件事情也不清楚,工作人员只说了一句:“这件事情还在调查当中”,便示意让记者一行人离开。

面对支行工作人员的敷衍,豆大妈压抑了许久的情绪终于爆发了。

“俺的父母哭了好几天了,他们今年已经八十多了,因为这件事情气的在床上打滚哭,你们都快把俺的父母都给气死了!”

“我今天非得知道到底是谁在背后搞鬼,给俺老头安上这样一个罪名,俺老头做鬼也不会放过你们,不弄清楚我往后就住你们银行不走了,我见一个人就给他们说说这件事,我看谁还来你们这办业务!”

豆大妈气的声音都在颤抖,虽然句句狠厉,可其实她在强忍着眼泪,头发已经半白的她握紧双拳,仿佛在给自己鼓劲。

豆大妈的话瞬间点燃了李万芹和陈可良的怒火,二人也纷纷站出来,相继发声。

“我都没有贷过款为啥合同上会有我名字,我也没见过我旁边这俩人,俺都不是一个村的,就算是我贷款了,我咋会找到他俩给我担保,这不是胡扯这是啥!”

“我就没有签过任何合同,就没给任何人担保过,而且我也不认识他,为啥我会给他担保?”

见豆大妈和李万芹三人你一言我一语地说得铿锵有力,支行的工作人员显然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双方在银行的会议厅里僵持了起来,事情依旧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进展。

双方僵持了一会儿,支行的几位工作人员见豆大妈一行人依旧不肯罢休,便干脆拒绝沟通,不再发言。豆大妈他们铁拳打到棉花上,说了几句后便也不再说话,诺大的会议厅里变得十分沉默。

而越是沉默,豆大妈一行人的内心就越是焦躁。

眼看着在这里耗下去将十分没有意义,记者等人只好前往银保监会讨要说法,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银保监会的态度和放贷银行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面对记者等人的询问,银保监会的负责人闭口不谈,丝毫没有任何回应,还试图将记者和豆大妈等一行人推出办公室,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更是找出了一张报纸将记者的摄像头给遮住了。

最后经过公共频道栏目组请来的特派员王万周的百般调节,银保监会的工作人员才松口说事情正在调查中

“事情正在调查中”,又是这一句话。

事情发生的这几天以来,豆大妈等人像皮球一样在放贷银行、支行和银保监会之间被踢来踢去,一连辗转好几个地方,而对面的负责人员全都表示事情正在调查中,从来不正面回应。

可是,豆大妈等人的心愿明明只是只是想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自己和家人一个清白而已,毕竟,谁也不想背着“老赖”的称谓去生活,哪怕是已经去世的李唐成,豆大妈也不愿让他承受如此骂名。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豆大妈等人依旧没能等到一个结果,十分气恼的三人决定走法律程序,把银行告上法庭。

然而,就在豆大妈和李万芹、陈可良三人刚做好打官司的准备时,银行这边的态度却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放贷银行负责人表示,他们一定会尽快将这件事情调查清楚,并承诺,最晚在一个月内给豆大妈他们一个交代。

对于银行的说法,大妈等人表示同意,本来他们的初衷也仅仅只是了解事情的真相,还自己一个清白而已。

事情到这里已经告一段落,至于银行最后是否能够如约给豆大妈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不得而知,去世两年的李唐成为何会成为担保人、素不相识的三人又为何会出现在一张合同上,这背后的细节不得不令人深思。

人无信不立,银行作为老百姓们的储蓄行,更应该讲究诚信,做老百姓们的温暖行,而不是只会打着官腔说话的冷漠机器。

毛主席说过: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

银行本就是依靠人民而存在,因此它也理应为人民而服务。

对此,你怎么看?

担保人贷款有影响吗

【案情】

  2012年5月22日,宋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为3个月,双方鉴定了一份《借款协议》,季某、肖某为宋某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至宋某还清款止。到期后,被告宋某要求延期3个月还款,朱某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了一份《还款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22日。到期后宋某未还款,朱某于2013年3月23日诉之法院,要求宋某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由季某、肖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季某、肖某以不知情双方签订了《还款补充协议》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

  【分歧】

  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之后,担保人责任可否免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另行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从而原来的保证合同得以解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由此免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季某、肖某为宋某提供的是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至宋某还清款止,即使季某、肖某不知情宋某与朱某双方签订了《还款补充协议》,也不影响其担保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1、保证人的免责理由不充分。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显然不属该情形。另外,在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中,没有把对债务履行时间的修改作为主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人季某、肖某也没有因宋某与朱某签订了《还款补充协议》而加重其保证责任,故其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不充足。

  2、季某、肖某的保证期间认定。《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给合本案分析,在宋某与朱某鉴订的《借款协议》中,季某、肖某提供的保证期为“至宋某还清款止”,属保证期约定不明,应当根据《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之规定,认定季某、肖某为宋某提供的保证期间为2014年12月22日之内,即债权人朱某向债务人宋某主张权利时,担保人季某、肖某在有效担保期内。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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